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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公司註冊:如何管理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的管理非常重要,那麽企業應該如何管理好印章呢?讓我們壹起來看看曼德企業服務吧!

1.印章被盜、被搶或丟失怎麽辦?

答:如果印章確實被盜(搶),企業對因使用印章而產生的糾紛不承擔責任。

首先,由於公章已在公安機關備案,其遺失後第壹步應由法定代表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到遺失地所轄派出所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然後讓公眾知道您丟失的公章已作廢,因此公章丟失後的第二步是持有報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應在市級以上日常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加蓋公章聲明作廢。報紙將於第二天出版。在哪家報紙上可以找當地工商局要個說法?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規定。這裏需要提醒的是,大多數報紙會要求建築企業的所有股東到場簽署同意刊登的聲明後才允許刊登,這也為許多建築企業的公章丟失設置了壹定的障礙;

第三步,您應攜帶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部門申請新的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兩份、企業出具的印章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工商局印制的股東證明或股東名冊復印件、派出所的報案回執和登報聲明復印件;

第四步,登記新印章後,可以在公安局的指導下刻制新印章。新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不同,或者有壹點不同。

最後壹步就是拿著以上材料去印章店雕刻新印章。

第五步是及時通知現有客戶。

2.我們可以只用公章而不用其他印章嗎?

答: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使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3.不同的印章是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答: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效力沒有區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印章要件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有效。然而,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不同,人們認為印章具有不同的效果。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使用範圍最廣,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如在發票上蓋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的意誌,簽署合同和其他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建築業企業名義簽發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建築業企業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4.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答:是的。

在簽訂合同和協議時,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也說明了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簽訂合同時具有同等效力。

5.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嗎?

a: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有公章是不夠的。

6.沒有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a:它是有效的,除非雙方同意合同需要簽字蓋章才能生效。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代表建築企業以建築企業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才能使合同生效。

同樣的道理,雖然沒有公章,但如果簽訂合同的人是建築企業授權的,那麽合同同樣有效。

但是,除非合同中規定了生效條件。

7.合同上加蓋的印章不是合同專用章,而是采購專用章和項目部專用章。合同有效嗎?

答: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認為是有效的。

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不是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壹般原則和規定,但卻是施工企業自身管理上的漏洞。如果施工企業不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合同中的涉案印章與施工企業無關或系他人私自加蓋,則可認定施工企業認可合同效力。

另壹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經按約履行了主要義務,施工企業接受了,則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無需簽字或蓋章。

8.公章借給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簽署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建築企業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印章是其對外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證據。建築業企業的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建築業企業授權後,只是印章的臨時持有人和保管人。建築企業行使印章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應由建築企業承擔,而不是由持有人或保管人承擔。施工企業自願將其印章借給他人使用的,視為施工企業授權他人使用其印章,印章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施工企業承擔。因此,公章借給他人並私自簽訂的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施工企業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9.建築企業的章程可以規定印章的使用規則嗎?違反公司章程使用印章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a:建築企業的章程可以規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於章程僅對內部具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了章程,合同仍然有效。但是,違反公司章程使用公章損害施工企業利益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10.合同上加蓋施工企業分公司印章有效嗎?

答:建築企業的分支機構雖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也取得了營業執照,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因此,如果合同上蓋有建築企業分公司的印章,壹般認定合同有效,相關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母公司承擔。

11.建築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哪些風險?

答:施工企業印章的常見風險如下:

(1)他人使用假印章;

(二)他人使用掃描打印印章的;

(3)對方使用未經備案、無資質的內部部門印章;

(4)使用帶有數字符號的印章(建築企業為了滿足其流動資金的需要,可以刻制具有特殊意義的編號印章);

由於上述風險高發,建築企業應提高警惕並做好交易審查工作。例如,我們可以通過要求對方提供建築企業的印章刻制許可或委托律師調查對方印章的記錄來檢查印章的真實性,仔細檢查公章正常使用時是否有油印等印痕,拒絕對方不定期使用印章。

12.建築企業更名後使用了新印章。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建築企業還有效嗎?

答:有效。企業名稱變更不影響變更後的建築企業承擔原建築企業的債務,加蓋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後的建築企業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應妥善保管企業名稱印章原件,明確責任人,並及時上交工商部門封存或銷毀並登記備案,以減少日後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13、如何鑒別印章的真偽?

答:(1)看字體。根據上述規定,印章必須是宋體。如果對方加蓋的印章不是宋體,應該是假印章。

②看顏色。由於質量和強度的原因,實際加蓋的公章顏色往往不均勻,而電腦制作的印章顏色相同,更生動。

(3)看形狀,包括字的形狀和周圍圓圈的形狀。首先,無論是圓形印章還是橢圓形印章,雖然字符不是水平和垂直的,但每個字符單獨觀看時都是壹個表現良好的矩形,並且不可能扭曲它,或者看起來呈上肥下薄的梯形。其次,看印章周圍圓圈的形狀。這個圓圈有壹定的寬度,如果妳仔細看邊緣(包括印章上的字的邊緣),它不可能很光滑。經常有壹些小縫隙、小角落或小空白,這也是在蘸墨和壓印的過程中油墨的密度與壓印的力度不壹致造成的。直接用電腦制作的印章不存在這些問題,完美的印章只能用假來形容。

④看角度。雖然大多數人都想正確地密封印章,但總會有壹點偏差,尤其是圓形印章更難把握。但是,當計算機制作印章時,默認情況下,100%必須是正數。

⑤看位置。看公章是蓋在協議的空白處還是正文上。壹般來說,真正的印章是蓋在建築企業的名稱上,而粗制濫造的假印章喜歡蓋在空白處,因為假印章是用電腦制作的,如果蓋在文字上,就會擋住後面的文字。但是,為了看起來更真實,制作水平更高的假印章也會覆蓋文字。這時,妳需要仔細觀察印章上的字與印在紙上的字重疊的地方。如果真正的印章重疊,其背後的文字仍然可以通過墨水顯示出來;電腦做的假印章會完全擋住下面的文字。

(6)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或委托律師核實真實性。

14.建築企業印章管理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答:(1)刻章業務流程不清晰,沒有審批程序。只要業務需要,領導或部門可以隨意刻制印章。刻制後不出具正式授權文件,印章的使用範圍和時間也不明確。

(二)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且未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個單位刻制公章,刻制後使用,為日後印章的使用埋下了隱患。

(3)個別施工企業無印章管理規章制度,印章使用未經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不會嚴格審查印章使用的材料,更有甚者會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上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讓印章離開他的視線,或允許他人在沒有監督人的情況下將印章取出,因為他沒有時間讓他人代他蓋章。

(4)個別建築施工企業沒有統壹的印章使用臺賬,采用壹頁壹頁的方式進行請示。批示完成後,領導審批打印的簽字單由經理室保管,時間長了容易丟失且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然有統壹的打印臺賬,但對簽署材料的領導直接上報的文件沒有登記打印項目和用戶,未來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無法追溯,存在法律風險。

(5)個別施工企業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沒有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後,沒有及時報告,也沒有在報紙上宣布其無效,因此留下了潛在的印刷風險。

(6)個別建築企業為追求利潤,允許無資質的企業掛靠施工,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允許掛靠單位使用建築企業的印章。壹旦掛靠單位出現問題,企業將承擔相應責任。

(7)個別施工企業不重視項目部印章的管理,意識不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範,未限定項目部印章使用範圍和審批程序,未建立項目部印章使用臺賬,形成項目部印章管理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法律風險。

(8)個別建築企業印章被假冒後,未能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9)個別建築施工企業在下屬單位、部門、項目部被撤銷、關閉後未及時收回、銷毀印章,導致印章丟失,存在潛在法律風險。

(10)無印章管理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實,無負責人,無交接制度和記錄隨意使用,甚至人員變動時無交接監督用章,小項目負責人隨身攜帶公章。

15.建築企業印章保管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首先是建立每日存儲系統:

(1)建築施工企業的印章應分級保管,各種印章應由各崗位專人按職權收繳保管。

(2)印章必須由專人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並在崗位職責中明確。

(3)妥善保管公章,註意安全,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損壞、丟失和被盜。

二是明確托管人的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如果丟失,必須及時向建築企業辦公室報告;

(二)必須嚴格按照《建築施工企業印章使用規定》使用印章,未經規定程序不得使用印章;

(3)使用時,保管人應審查文件的簽署和印章使用表,同意的蓋章,拒絕的退回;

(4)核對印章用途與蓋章文件內容是否壹致,不壹致的不予蓋章;

(5)違規使用印章,給施工企業造成損失的,由施工企業對違規者進行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不定期隨時檢查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

16.施工企業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1)企業應建立崗位法律風險防控制度,印章管理崗位人員應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印章管理崗位法律風險防控職責;同時,要加強對印章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範教育,使其認識到印章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意義,不斷提高印章管理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2)企業應制定印章管理規定,明確印章所屬的管理部門,明確企業各部門的印章管理職責,明確印章刻制和使用的業務流程,確保有章可循、有章可循。

(3)企業新註冊單位領取營業執照後,直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刻制印章並備案。企業的臨時印章刻制,包括項目部的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部門提出,經法律部門和專業部門審核,並報施工企業主要領導批準。經批準後,印章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統壹刻制並備案。印章管理部門應在印章交付使用前出具印章啟用文件,未啟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四)企業應當建立統壹的印章使用臺賬,制定印章使用申請表。申請使用印章的單位必須按照印章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經主管部門和企業領導批準。經企業領導批準後,印章使用人應填寫統壹的印章使用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應仔細審核印章使用文件,並檢查申請印章的內容和使用次數是否壹致,然後方可在相關文件上使用印章。使用印章時,印章保管人必須親自使用印章,其他任何人不得代其使用印章,印章不得離開印章保管人的視線。

(5)印章保管人必須加強印章的保管。未經企業主要領導批準,不準將印章帶出。特殊情況需要取出時,必須指定印章監督人陪同。印章丟失必須第壹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損失聲明應在當地或當地報紙上刊登。

(6)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空白單據等空白單據上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中註明文件編號,文件內容落實後,應重新審批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事先加蓋印章的空白文件、資料時,應將文件、資料交回行政部門(或辦公室)並辦理登記手續。在使用預印空白文件和資料的過程中,公章的使用者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7)企業必須定期檢查印章的使用情況。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印章管理規定,組織法律、監察部門對所屬單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8)企業應加強對項目部和各部門印章使用的管理,限制其使用和使用審批程序,並嚴格遵循建築企業行政公章使用程序要求各級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項目部印章和部門印章應嚴格限定使用範圍,不得用於對外簽訂合同,或用於對外承諾、證明等材料。如有必要,應告知業主、原材料供應商和其他利益相關方使用權限。項目部和企業部門應指定印章和保管人,建立使用臺賬,絕不允許分包單位使用項目部印章。

(9)企業部門變更或撤銷後,統壹印章管理部門必須收集部門印章和印章記錄;掛靠建築企業分支機構註銷後,在完成工商註銷手續後,必須收集建築企業分支機構的所有印章和印章記錄,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和負責人;項目部註銷後,項目部的印章和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交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統壹銷毀收繳的印章,印章管理部門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印章記錄歸檔。

(10)企業遇到假冒本單位或項目部印章的情況時,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法律管理部門,由法律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解決。基本方法是:壹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責任;其次,在相關報紙上發布澄清聲明,及時告知潛在客戶;再次,及時通知偽造合同的相對人,陳述相關事實並及時撤銷相關合同。如果相對人不配合,應及時向當地法院申請撤銷,並通過法律途徑予以撤銷。

17.專人管理公章有什麽需要註意的嗎?

a:專人管理是指施工企業安排專門部門或專職人員對公章的使用、印制和登記進行管理。這些問題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建築企業內部制度來改善。

目前,小型建築企業的公章壹般由法定代表人控制。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建築企業的股東,壹般更有保障。雖然法定代表人與建築企業本身並不相同,但由於建築企業與股東在風險防控方面的利益壹致性,法定代表人在加蓋公章時會更加謹慎。公章由專人管理,便於在未使用公章時追溯施工企業內部責任。同時,負責公章的人建議應將其限制在行政部門或行政人員中,以避免公章管理者和負責對外銷售或采購的人的身份,因為後者的對外業務活動容易使權利的行使不透明,難以監督其使用的合法性或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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