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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宗旨基礎)

為加快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提升城市軟實力,促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的平臺建設、服務提供和推廣以及相關保障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 *法律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共* *生活中各類主體的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 *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詢問、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居(村)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 *法律服務;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建立便捷高效、平等普惠、智能精準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優化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創新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促進享受* * * *,提高服務效能。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制定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並對相關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教育、文化旅遊、農業農村、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第六條(街道、鎮、村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保障。

居(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相關工作。第7條(團體組織的責任)

工會、* *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做好為聯系人和委托人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工作。第八條(行業協會的責任)

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業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開展公共法律服務活動。第九條(社會參與)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社會責任,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鼓勵和支持其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公益宣傳,介紹公共法律服務的內容、形式和獲取渠道,提高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知曉率,營造公共法律服務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第十條(平臺範圍)

該市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網絡平臺和熱線平臺,推動線上線下服務融合發展,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質效。第十壹條(物理平臺)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包括市、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務場所。

公共* * *法律服務實體平臺應當設置清晰醒目的統壹標識,方便公眾獲取公共* * *法律服務。第十二條(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提供以下公共法律服務:

(壹)法治宣傳教育;

(二)法律咨詢服務;

(三)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的信息查詢;

(五)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有條件的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為律師提供遠程視頻接訪服務。第十三條(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用房)

街道(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居(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提供以下公共法律服務:

對居民和村民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二)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如家事、侵權、債務、相鄰關系、物業管理等。;

3 .人民調解服務;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區司法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樓宇、公園等區域設置公共法律服務場所,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糾紛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