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其中壹個最近剛剛結束庭審,已經結束。本案的認罪認罰過程相當曲折,也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問題。在此我想就認罪認罰制度發表壹下自己的看法。
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
新時代,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著更豐富、更高層次的需求。他們希望司法政策與時俱進,期待社會長治久安。
司法權威
大量案件與少量案件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必須遵循司法規律,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促進案件分流。在此歷史背景下,黨中央決定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著眼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又著眼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罪犯改造。2019 1到今年8月,在
監督機構
人民法院,
警察
和
司法行政機關
在支持與合作下,整個國家
催產器
依法嚴懲
刑事犯罪
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1416417案1855113人,充分彰顯了這壹制度在推進國家治理中的優勢。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概念
顧名思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
關於這壹制度的具體規定,請參見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三,如何把握“認罪認罰”
“坦白”的保證
從寬制度中的“認罪認罰”,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為行為性質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意見,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壹項或部分犯罪事實的,全案不予認定為“認罪”,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然而,對於坦白的部分,
人民檢察院
可以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把握“認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認罰”,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過,願意接受處罰。
“承認懲罰”,在
在調查階段,它表示願意接受懲罰。
;存在
審查和起訴
舞臺表演是接受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存在
在審判階段,在法庭上確認他自願簽署了聲明並願意接受。
懲罰
懲罰。
四、刑事辦案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1,關於“
服罪
“把握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為行為性質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意見,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但是,在辦案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時壹般需要徹底認罰。如果他們已經認罪,這意味著他們對指控的所有事實沒有異議。如果他們反對,他們很可能被公訴機關認定為不認罪,認罪認罰具結書將被撤銷。
這必然導致後壹部分規定失效,也導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後不能再對案件爭議部分發表意見,剝奪了其認罪認罰後的合理辯護權。
2.認罪認罰書的簽署程序。
根據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指導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
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
因此
在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已委托辯護人並提交委托手續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告知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並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本案辦理過程中,被告人向辯護人表達了認罪認罰的意向,辯護人向公訴機關表達了該意見。然而,在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辯護人並未被告知,也未在現場提供法律幫助。
作為壹名辯護人,我是在後來與當事人見面時才得知這壹消息的
在即將召開的法庭會議上通過
法院
我真的看到了被告人簽署的認罪認罰聲明。
是當地壹名值班律師簽的。
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辯護人的知情權
辯護權
被告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制度很好,意義重大。雖然有些內容需要改進,但總體上還是合理的,但在實際執行時被打破了。
如果能把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以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原則,允許被告人在認罪後對壹些有爭議的事實提出異議,讓已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在其信任的律師幫助下簽署認罪認罰協議,相信可以更好地發揮這壹作用。
系統
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