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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學科的理解和感受
作為新時代的大學生,他們對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們* * *的天性。大學校園裏方興未艾卻屢禁不止的課桌文化表達了當代大學生“生命可貴,愛情更可貴;如果是自由,他們兩個可以有共同的渴望。但是,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自由既不是任意的,也不是任意的,而是相對的,是受限制的。人格自由從壹開始就受到兩方面的限制:壹是自然規律;第二是社會規則。除了這兩種行為,就不可能品嘗到自由的甘果。法律作為人類選擇、接受和傳承的壹種文化現象和社會規則,自產生以來就與人的自由得失密切相關。

關於法律與自由的關系,哲學家們有很多至理名言。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說過,“為了自由,我們是法律的仆人。法國近代啟蒙思想大師孟德斯鳩進壹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壹切事情的權利;如果壹個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因為其他人也會有這個權利。馬克思對此闡述得更清楚。他說:“法律是壹種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和理論性,並不取決於個人的任性。法典是人們自由的聖經。”可見,人要想獲得真正的自由,就要學習法律,掌握法律,用法律來規範自己的行為。法律基礎課是幫助大學生掌握法律基本觀點和知識的課程。

論法律傳統在法律現代化進程中的作用

法律現代化是壹個世界性的普遍現象,法律發展的國際化和本土化是這壹過程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傳統法是近代以前的古代法。傳統法律資源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國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都十分重視對傳統法律資源的選擇、改造和利用。中國的法律傳統源遠流長,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有許多歷史遺產有待發掘。中國法制現代化必須充分重視傳統資源,在不犧牲法治根本價值的前提下,篩選傳統法律的良性因素,並對其進行創造性改造。

關鍵詞:法律傳統,法律現代化反思

壹、傳統法律資源的定義[1]

(壹)關於“傳統”

什麽是傳統?傳統是在歷史長河的滾滾風浪中形成的。壹個古老民族的歷史傳統,總是給人壹種遙遠的印象,顯得異常豐富,難以捉摸。據許先生對的考證,“傳統”壹詞最早出現在中國的典籍《後漢書》中。[2]但它僅指統治者的繼承,與今天所說的“傳統”相去甚遠。中國過去有“正統”壹詞,但不代表傳統。傳統壹詞翻譯自英文“tradition”,來源於拉丁文“tradition”。其次,詞根“傳統”是“引渡”的意思,是指某物從壹個人傳給另壹個人。E. Hills認為傳統意味著許多事情。就其最明顯和最基本的意義而言,它意味著代代相傳的東西,即從過去流傳到現在的任何東西。[3]關於什麽是傳統,還有很多觀點,這裏不壹壹列舉。本文贊同傳統的特殊定義,即指“前現代時期社會文化成果的總和,具有相對穩定、內部和諧的系統特征”。[4]

(二)關於法律傳統

本文提到的法律和法律傳統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的。從狹義上講,法律只是法律條文和法典;從廣義上講,法律和法律傳統包括那些法律傳統的實在法、法律程序、法律觀念和思維標準以及價值判斷。法律傳統可以理解為在現代社會仍在發揮作用,在古代法律體系中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傳統。它應該是壹個歷時性的概念,不僅存在於古代社會,也存在於現存社會。它是壹種不間斷的、不斷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從傳統法律中發展演變而來,至今仍對現實社會產生作用和影響。傳統法是壹個歷史概念,在時間上主要指前現代。傳統法律資源是所有前現代法律成果的總稱,是壹個國家法律發展的基礎。在壹定條件下,傳統法律可以轉化為法律傳統。

第二,關於法律現代化

(壹)現代化衡量標準

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界定了現代化的概念。

1.c·E·布萊克試圖從歷史發生學的意義上理解現代化,認為現代化壹詞指的是近幾個世紀以來知識爆炸式增長所導致的長期改革過程的動態形式。現代化的特殊意義在於它的動態特征及其對人類事務影響的普遍性。它起源於社會可以而且應該改變,改變符合人心的信念和心態。如果壹定要定義的話,‘現代化’可以定義為:反映人類控制環境和知識的空前增長,以及隨著科學革命的發生,從歷史發展而來的各種制度適應迅速變化的功能。" [5]

2.以研究中國現代化而聞名的羅茲曼(G rozman)繼承了布萊克的方法論原則,強調現代化應被視為社會在科技革命的影響下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變化的過程,是人類歷史上極具戲劇性、影響深遠且不可避免的社會變革範例。[6]

3.M.J .列維從社會結構功能主義的立場出發,將現代化視為整個人類社會的普遍發展路徑,並指出“現代化畢竟是社會現實中的希望之星,是生活方式的前所未有的飛躍。現代化是社會唯壹的普遍出路。”[7]

上述所有關於現代化的觀點,“雖然側重點不同,但顯然包含著這樣壹個判斷:所謂世界範圍的現代化歷史進程,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和飛躍,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社會所經歷的社會生活主要領域的深刻變革過程。”[8]“現代化首先是壹個變化的概念,是傳統生活方式及其體系對現代生活方式及其體系的歷史性替代”;[9]“其次,現代化是壹個連續的概念。是壹個漫長的歷史發展變化過程。”[10]

在我看來,現代和傳統並不是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極端狀態,任何社會都不存在純粹的現代和純粹的傳統。相反,現代化過程是壹個弱化傳統、強化現代性的過程。每個社會的傳統都有發展現代性的可能性。因此,現代化是傳統制度和價值觀在功能上不斷適應現代性要求的互動過程,即經濟領域的工業化、政治領域的民主化、社會領域的城市化和價值領域的合理化。

(二)法律現代化的含義

法制現代化是指壹個國家的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轉變的過程。在靜態方面,法的現代化是指公布的法是體系完備、層次清晰、結構均衡、規範協調、風格統壹的“良法”,體現人民意誌,適應社會發展,代表人類進步的潮流;在動態方面,它意味著法律“以任何方式受到尊重並保持最高權威”。簡而言之,法律現代化的目標是實現“法治”。

第三,法律傳統在法律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行動的國家

在現代世界的諸多法律傳統中,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響最為廣泛,兩者在演進的道路上都與羅馬法[11]相遇。不同的是,兩大法系的代表國家對羅馬法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態度:英國作為英美法系的發源地,很大程度上拒絕了羅馬法的影響,走上了相對獨立的法律發展道路,形成了以普通法為核心的法律傳統;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采取吸收羅馬法的方式進行法律現代化,形成了以羅馬法為基礎的大陸法系。英國和德國本質上都是吸收了很多以前的法律成果的結果,包括羅馬法和日耳曼習慣法。英國吸收了很多羅馬法的先進元素[12],德國也保留了很多日耳曼習慣法的合理內核。

1.英美法系——以英國為例:英國法律歷史學家霍克斯豪斯認為,西歐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部分是羅馬法的殘余,主要是基督教神學家調和的蠻族習慣和教會保存的羅馬法學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從源頭上看,英國的法律傳統融合了日耳曼因素、羅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3]梁誌平教授曾在其碩士論文《英國法中的羅馬法因素》(5)中指出,英國與大陸國家吸收羅馬法的差異,可能也是英國法獨立於羅馬法傳統的壹個原因。普通法建立之初,法官都精通羅馬法,布萊克頓就是壹例,在簽發令狀時難免受到羅馬法的影響。但問題的關鍵在於令狀和判例這壹普通法的發展。普通法以令狀為基礎,以判例為表現形式,這就使得更為抽象、將法律規則與規則理由相分離的羅馬法只能溶於普通法,而不能以傳統的法律規範形式表現出來;此外,由於普通法的思維模式,即使是專家也很難發現羅馬法的影響。而且各法系最直觀的區別在於表現形式和思維方式而非法律內容,這強化了英國法的獨立地位,形成了獨立於羅馬法的法律傳統。

(1)中央法院系統及巡回審判。11-12世紀,在中央王權加強的過程中,司法權也集中在中央。起初,國王和他的政府采用巡回審判,但隨著案件的增加,為了消除不定期巡回審判的弊端,逐漸形成了固定在威斯敏斯特大廳的三個皇家法庭,巡回審判在亨利二世時期進壹步制度化。他們的作用是統壹地方習俗,形成“王國的統壹習俗”,這是任何壹個地方領主法院都達不到的。而且,米爾森認為,適用這些習俗的法院從地方法院變成了皇家法院,改變了習俗的性質。“皇家法院...認為這些習慣只是壹些規則和抽象的權利,“而習慣變成了法律。這種不成文的習慣被轉化為法律,並以判決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形成了英國自己的法律傳統。

(2)令狀制度。令狀是皇室法院管轄權的基礎,即如果妳想獲得皇室法院(後來的普通法)的救濟,妳必須獲得令狀。而每壹個令狀都是壹個糾紛的解決方案,包含了相應的程序。

(3)陪審團制度。以前的陪審團是證明法律和事實的證人。他們為當時的巡回審判提供了地方風俗,為後來統壹全國風俗奠定了基礎。這裏指的是小陪審團,是壹種理性的審判方式,用以取代神判、決鬥法等落後的審判方式。它的適用使王室法庭吸引了更多的當事人,促進了王室法庭管轄權的不斷擴大,這是它對普通法發展的第壹個貢獻。另壹個貢獻是,由於陪審團不是上帝,是由會犯錯的普通人組成的,概括的證據會誘導他們犯錯,迫使法庭改變之前概括的陳述和辯護模式,讓陪審團“在考慮事實細節後”做出判決。這導致了實體法的出現。

(4)辯護人。辯護人是在皇家法庭固定下來,小陪審團產生後出現的。當固定的皇家法庭建立後,鄰居的宣誓書無法維持,帶壹群鄰居來倫敦打官司也不經濟,於是倫敦出現了壹群職業律師。由於他們不是鄰居,他們的角色不能是宣誓書。再加上陪審團的世俗性(如上所述),他們的作用是為原告詳細而非籠統地描述事實,為被告壹句壹句地為原告的敘述辯護。而每壹次辯護都是基於對壹個規則的認可,後人都在從這些辯護者的辯護中尋找法律規則。[14]令狀制度的復雜性和選擇錯誤令狀的後果導致了辯護人的增多和專業化,最終形成了壹個封閉的行會式律師群體。

(5)法律文書。法律文件是對法律過程的描述,後來成為法律教育的基礎和法律來源的來源。首先是令狀收集,因為訴訟必須從正確的令狀開始,而了解王室習慣法也需要令狀知識,大量此類書籍的存在為令狀制度的固定化奠定了基礎。第二類是大法官的作品,其中格蘭維爾和布萊克頓最為著名。這本書的基本內容是關於令狀和判例的使用。第三個是《法律年鑒》,描述了從帶令狀訴訟開始到判決結束的全過程,特別是關於陳述和抗辯。它記錄了聲明人的陳述和申辯,即記錄了適用於案件的實體法。像羅馬法學家壹樣,除了有疑問的著作,沒有人寫法律評論和系統的教學書籍,也沒有人把事實簡化成壹兩句評論,只有程序性的令狀和具體冗長的辯護陳述。這些法律文件為當時的法院提供了具有實用法律知識的法律教育;這些法律文件的內容主要是對令狀和判例的評論,促進了英國法律教育和英國法律獨特傳統的形成。

(6)法律職業和法律教育。當初也有沒有法律專業的法官。當時的法官是由教會人士擔任的,他們在更大意義上是管理者。律師本來是不存在的,後來變了。如上所述,由於辯護和選擇令狀的復雜性和重要性,敘述者出現了,到了十三世紀末,他已經成為高等法院中壹個封閉的職業,也就是律師。與此同時,有壹種從這些律師中挑選皇家法院法官的趨勢,這已成為自十四世紀以來的既定習慣。壹個統壹的英國法律職業已經形成。

(7)案例法。布萊克說:“然而,如果發生了同樣的案件,應該用同樣的方式來判斷:因為逐案處理更容易。”這壹因素的作用是將具有固定書面形式的訴訟中所體現的習慣法作為未來審判的法律依據,即即使當時沒有太多的成文法,法官也可以從以前的判決中找到法律依據,而無需考慮是否根據公正的理念做出判決或吸收外國法律。

(8)司法改革。這是對前面的總結。在普通法之初,司法只是行政的壹部分,問題仍然是作為壹個整體來解決的,這使得許多案件需要法官的衡平法的特殊處理。同時,法官都是牧師,深受教會法和羅馬法的影響。當以上幾點發生時,作為律師的法官不再過分依賴衡平法,而是依賴以前的令狀和判例,律師也根據判例進行辯護。當審判按照法律而不是衡平法進行時,其行政性質就變成了司法性質,普通法傳統開始形成。總的來說,到13世紀初(或更早)的布萊克頓時期,英國皇家法院已經正規化,令狀制度已經形成,通過特殊學徒制方法培養的律師和從律師中選拔的法官形成了壹個封閉的職業群體,判例開始發揮法律淵源的作用。可以說,英國普通法的傳統開始了。

2.大陸法系:從12世紀開始,歐洲發生了壹件對歐洲乃至世界法律史產生重大影響的法律事件,即羅馬法的復興與傳承。羅馬法復興是指12世紀始於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後蔓延到西歐大陸各國乃至英國各大學學習查士丁尼《國家法全集》的學術運動。壹般來說,羅馬法的繼承是指西歐國家將羅馬法吸收到本國司法實踐中的活動;在歐洲法律史上是指德國采用羅馬法,雖然各國都繼承了羅馬法的復興,並將羅馬法吸收到自己的實踐中,但德國壹直深受羅馬法的影響。它不僅廣泛地繼承了羅馬法的制度和理念,而且使德國法學在羅馬法的基礎上“科學化”,不僅遠勝於英國,而且大大遜於法國和其他同為大陸法系的國家。羅馬法成為大陸法系的基礎。

外向落後國家

1.中國:家族財產的官僚國家,宗教的組織制度,以實體正義為核心的法律結構,以信仰倫理和秩序追求為本體的儒家倫理,構成了傳統中國社會和法律生活的基本要素。自五四以來,我們可以說是完全的、徹底的、徹底的反傳統,這是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特有的現象。關於對待法律傳統的態度,長期以來存在著很大的爭議,這從清末的儒家[16]與法家之爭就可見壹斑。時至今日,學者們仍在爭論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的問題。人們完全把“現代”和“傳統”對立起來,忽視傳統或者刻意回避法律傳統,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在脫離固有傳統的條件下,中國建設現代法治遇到了許多困難。正是由於我們對法律傳統的態度,我們幾乎面臨著壹種尷尬的局面,就像有學者開玩笑說“學習中國的法律思想史,更像是學習外國的法律思想史”。梁誌平先生認為:“中國現行的基本法律制度起源於西方,不是土生土長的。但制度背後的那套觀念和行為,是幾千年來民族文化的壹部分,有著深厚的根基,絕不是壹種政治或社會力量能在短時間內改變或去除的。雖然中國人引進西方法律制度已近百年,但通過他們的言行不難察覺。其實還有另壹種獨特的行為準則?”[17]哈耶克認為,那些早已被證明對人類福利具有重大意義的社會制度是人類行為的產物,但絕不是人類設計的產物。因此,我們必須從傳統法律中汲取營養,使法律現代化健康發展。學者們在總結壹些國家法制現代化的經驗時,也認為壹個重要的方面是“保持和吸收其前現代的原則和制度”。在我看來,我們對法律傳統的態度需要深刻反思。

2.日本:日本的天皇制在憲政體制下的保存和維護,體現了日本對法律傳統的寬容態度。在現代化進程中,日本成功地融合了傳統精神和現代法律。

日本學者青木順治在《民族意識與傳統》壹文中說:“傳統必須包括民族,民族也必須包括傳統”。[19]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傳統,這既不是自大的資本,也不是天生的恥辱。傳統活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也活在傳統中。因此,傳統法律在法律現代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傳統是法律現代化的基礎和邏輯起點。

傳統壹旦形成,就“成為成千上萬人生活方式的壹部分,像壹半的基因壹樣代代相傳。”[20]法制現代化不是無根之樹、無源之水,它的起源和基礎是法律傳統。我們必須正視法律傳統的存在,認真研究法律傳統,找到法律傳統與法律現代化的契合點,在法律傳統的基礎上實現法律現代化。在這方面,英國的經驗值得我們註意。大多數現代化研究的學者認為,英國人最擅長“以傳統作為改造傳統的基礎,同時又能以符合時代需要的方式解釋傳統”。[21]中世紀,“英國王權的取得和行使受到習慣法、成文法、witenagemot和議會的不同程度的限制:國王在法律之下、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憲法原則得以孕育和成長,朦朧的狀態變得更加清晰和不可動搖。”[22]正是在這些法律傳統的基礎上,“法治”原則在英國被倡導。

其次,法律傳統可以為法律現代化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持,是法律現代化取之不盡的思想寶庫。

哈耶克認為,那些早已被證明對人類福利具有重大意義的社會制度是人類行為的產物,但它們絕不是人類行動的結果而不是人類設計的結果。因此,我們必須從傳統法律中汲取營養,使法律現代化健康發展。學者們在總結壹些國家法制現代化的經驗時,也認為壹個重要的方面是“保持和吸收其前現代的原則和制度”。[23]

第三,法律傳統可以彌補法律現代化的漏洞,糾正法律現代化的偏差。

壹般認為,中西方法律傳統中都有許多道德倫理因素。在法律現代化的過程中,由於人們完全將“現代性”與“傳統”對立起來,忽視傳統或者刻意回避法律傳統,其弊端逐漸顯現出來。在中國,這種情況尤為明顯。建國以來,雖然很多觀念和習慣受到傳統的沈重影響,但我們的態度可以說是徹底拋棄傳統,把傳統當成“封建殘余”,甚至面臨更尷尬的處境——信用缺失、道德滑坡等。許多人將這些不良社會現象歸咎於市場經濟。在我看來,這種情況更多的是源於我們對傳統的態度。要改變這種狀況,我們需要在某種程度上回歸傳統。

最後,法律傳統可以凝聚民族精神,為法律現代化提供必要的集體認同。

綜上所述,傳統法律可以創造性地轉化為法律傳統,轉化為現代法律可以吸收的養分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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