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貸又稱校園網貸,是指壹些網貸平臺針對大學生開展的貸款業務。調查顯示,校園消費貸款平臺風控措施差異較大,個別平臺存在被冒用學生身份的風險。此外,壹些為學生提供現金貸的平臺,很難控制對貸款流向有控制權的學生的過度消費。
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下發通知,要求設立機構禁止提供校園貸服務;並且現階段將暫停所有網貸的存量業務,制定整改方案。
官網,江西省金融辦近日披露,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5月27日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校園貸款規範管理的綜合行業監管部門批準的機構,禁止提供校園貸款服務;現階段所有網貸機構都要暫停,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退出時間表。
2.山西2021停止招生的本科院校有哪些?
2021停止招生的山西本科學校有中北大學信息商務學院、太原理工大學、現代科技學院。
3.所有網貸平臺都暫停校園貸了嗎?
因為沒有\uD83D\uDE2D。
四、廣東出臺《網絡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所有校園網貸業務暫停。
2月28日,廣東省金融辦在官網發布《廣東省銀監局、廣東省網信辦、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交通廳關於貫徹落實〈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通知要求暫停校園網貸業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關於進壹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的通知》(2065 438+07)26號、《關於進壹步加強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的通知》(2065 438+06)47號)等有關規定,開展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現階段暫停所有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具體按照上述通知和國家有關部門最新要求執行。
此外,對現有不配合監管、拒不整改、故意逃避監管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網貸機構,有關部門將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處罰,並依法查處;其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都是新設立或投資的網貸機構,各地各部門要重點對其進行監管。
通知全文:
為貫徹落實《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辦公室令2016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範我省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促進我省個人對個人借貸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經
壹是加強行業監督管理
(1)加強市場準入。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要求,嚴格對現有網貸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整改驗收,辦理合格指導備案登記相關事宜。對現有不配合監管、拒不整改、故意逃避監管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網貸機構,有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處罰,並依法查處;其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都是新設立或投資的網貸機構,各地各部門要重點對其進行監管。
(2)堅持穿透式監管。對於《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中未明確的行為,各級監管部門要整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按照信息中介、小額分散、在線操作、定價合理、聚焦主業的原則,界定業務本質,不留監管盲區。
(3)強化監管手段。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種措施對網貸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於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股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省金融辦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或聯合相關部門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貸機構進行評估分類。
(4)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開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公安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網貸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30日內到註冊地市級公安機關辦理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備案手續,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監督選擇國家認可的評級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等級評估和風險評估。通過評級評估後方可投入運營,並按規定定期開展評級評估和風險評估。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電信、互聯網行業法律法規和技術安全標準,指導和監督網貸機構做好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指導和監督網貸機構加強通信網絡安全防護。
(5)加強對科學技術應用的監督。各級監管部門要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高網貸風險監測預警能力,實現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全省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貸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情況。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或上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指導網貸機構在取得電信業務許可證後、開業前接入省內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鼓勵現有網貸機構在申請註冊前接入省內網貸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
(六)加強失信懲戒。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嚴重破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義務,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法權益的網貸機構,列出嚴重失信的網貸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失信黑名單”, 依法限制發起或參股設立網貸機構,落實相關人員不得進入市場和行業的措施。
(七)加強監管。各地、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專業化、相對穩定的監管隊伍,配備必要的監管設施和手段,確保監管職責的有效履行。監管部門、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監管,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狠抓落實的監管格局,切實增強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效率。
(八)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機制。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廣東省互聯網金融協會要建立健全網貸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 * *共享網貸機構工商登記、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信息。
(九)加強重大事件的發現和處置。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建立個人對個人貸款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方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理相關重大事件。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送轄區內網貸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信息。省級金融辦應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報送轄區內網貸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信息,並抄送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和廣東銀監局。
第二,提高行業規範發展水平
(十)提高管理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完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安全、出借人和借款人保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和投訴處理等制度,維護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勵網貸機構引入戰略投資者,增加註冊和實收資本,聘請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增強機構實力,加強員工培訓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十壹)有效服務實體經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引導網貸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切實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領域和偏遠地區的服務,積極探索發展“互聯網信貸、三農”服務。
(十二)強化風險防控機構主體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的風險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與自身經營管理相匹配的全面風險管理制度和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守住風險防控底線。
(十三)嚴格執行監管規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監督網貸機構落實《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監管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相關禁止活動或行為,依法查處為不符合國家金融監管政策和產業政策的融資項目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
(十四)暫停校園網貸業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關於進壹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的通知》(2065 438+07)26號、《關於進壹步加強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的通知》(2065 438+06)47號)等有關規定,開展校園網貸整治工作。現階段暫停所有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具體按照上述通知和國家有關部門最新要求執行。
(十五)實行銀行資金存放。地方和各級監管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將自有資金與借貸雙方資金分離,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實施銀行資金存管,具體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業拆借資金存管指引》等相關規定執行。鼓勵優先選擇在本省有經營實體的商業銀行實現銀行資金存管。
(十六)做好貸款人資格審查和風險提示。地方和各級監管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做好合格出借人的審核工作,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網貸機構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出借人點對點借貸的風險和禁止的性行為,尤其是風險自擔的原則,並得到出借人的確認。
(十七)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地方和各級監管部門要督促網貸機構嚴格按照《信息中介機構開展點對點借貸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進行信息披露,在其官方網站和其他提供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渠道的顯著位置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機構安排的貸款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並按要求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十八)妥善解決。網貸機構、出借人、借款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鼓勵通過自行和解、請求廣東省互聯網金融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調解,或者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妥善解決。
第三,明確責任分工
(十九)落實部門管理責任。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本省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包括網貸機構的規範指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銀監部門省級派出機構負責制定轄區內網貸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實施行為監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監管協調機制。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監管網貸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省公安廳牽頭監管網貸機構互聯網服務,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行為,依法打擊涉及點對點借貸的犯罪。省網信辦負責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的監管。省工商局負責依法登記網貸機構,查處違反相關工商規定的行為。
(二十)落實屬地責任。各級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網貸機構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壹責任。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網貸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銀監部門市級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活動的行為監管,配合市人民政府開展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
(二十壹)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廣東省互聯網金融協會要嚴格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全省P2P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廣東省互聯網金融協會點對點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本通知及協會章程開展自律管理,並接受監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其他要求
(二十二)嚴格履行職責和義務。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暫行辦法》和本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執行)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轄區內網貸機構的管理。各級監察部門要嚴格履行《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的相關職責。網貸機構、出借人和借款人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並履行相關義務。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定期報送監管情況。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告上壹年度本轄區網絡借貸機構監管情況。省金融辦應當於每年3月中旬前將上壹年度本省網貸機構監管情況報送省人民政府和銀監會。
(二十四)加強跨區域經營機構管理。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網貸機構,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本通知的規定。網貸機構以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為經營許可登記的住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現網貸機構主要辦公場所與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不壹致的,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後,應當依法處置。
(二十五)嚴肅處理非法經營機構。對未取得登記或已被註銷登記,但實際從事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將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綜合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理。
(二十六)本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