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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肇慶市委、肇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肇發〔2009〕24號)設立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壹)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本市相關規範性文件,制定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以促進就業和創業帶動就業,統籌制定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體系,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協調制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落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發放機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國家公務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

(八)參照公務員法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制定人事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壹)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部組織1。辦公室

負責辦公室文電、會議、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系統建設、後勤保障和接待工作;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政務、業務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來信、來電、來訪和網上信訪;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管理12333咨詢投訴熱線中心;承擔信訪統計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局信訪工作責任的考核。

2.人事科

負責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機關監督和計劃生育工作。

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機關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數據的綜合匯總和分析;負責信息規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科技項目的管理;負責本局行政管理和研究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負責全市表彰獎勵項目的管理。

3.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研究和綜合調研;負責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重要文稿,辦理NPC、CPPCC的議案、提案和建議;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宣傳教育;負責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息和門戶網站管理。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審批、外國人在趙就業許可、臺港澳人員在趙就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企業申請實行彈性工時和綜合工時制;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管理。

4.人才發展和人力資源市場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工作的政策;參與制定和實施我市引進國內外人才的智力政策;負責國內專家和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和服務管理;負責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申報和共管工作;負責延長國內高級專家退休業務;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工作。

5.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稱改革的綜合管理;負責全市職稱評審工作的實施和綜合管理;承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認定業務;指導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考核;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評價的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教學機構的備案管理;負責管理直屬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頒發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統計工作。

6.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指導和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下同)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核、人員聘用和備案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招聘、調配和交流;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和人才統計;辦理企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業務。

職業能力建設和技師教育管理科

負責職工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實施;擬訂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評價和激勵政策;職業技能競賽的統籌管理;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承擔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負責技工院校的規劃和管理。

7.就業和創業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創業和就業的政策;負責全市“雙創”平臺載體的建設、協調和管理;負責創新創業教育示範點的建設和推廣,組織各類創新創業實踐宣傳活動;參與制定專項就業和創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創業資助、補貼、貼息等創業扶持的管理;負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和服務供給模式的建設和管理;制定促進創業和就業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落實職工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協調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落實異地務工人員綜合政策和方案,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異地務工人員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異地務工人員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和農民工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開發、規劃、審批和管理;負責在該國部署有特殊需要的人員;負責企業吸納下崗職工的認定;負責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管理。

8.勞資關系和移徙工人工作科

負責擬訂全市相關勞動關系調整、制度建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實施規範;負責全市勞動合同簽訂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的審核管理;負責市直企業職工的政策性安置和調配;負責在市政府直屬企業推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負責市政府直屬企業經濟性裁員安置方案的審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宏觀調控全市企業工資總額,引導企業內部工資收入分配;擬定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價格;執行有關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確定的工資辦法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政策;負責審核市直企業工資總額並與經濟效益掛鉤;承擔企業相關人員薪酬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審核市屬及中央、省屬駐趙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薪酬標準;落實異地務工人員綜合政策和方案,維護異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異地務工人員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異地務工人員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異地務工人員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9.工資和福利科

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管理;負責審核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市財政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資的統壹發放;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管理、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內部分配制度的宏觀指導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宏觀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等級標準並組織實施。

調解仲裁管理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負責協調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負責管理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組織本級仲裁審判。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統計、匯總和上報;負責勞動人事爭議的咨詢和解釋;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1.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督科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管理相關專項資金;組織預算執行的績效評價;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算和決算;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管制度和運行政策,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落實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政策;負責資金需求的審計和專題報告;負責財務、資金計劃統計、信息化和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稽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組織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案件;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勞動保障專項基金的使用和社會保險待遇的支付,審核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2.養老金和失業保險科

負責貫徹和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政策和標準,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基本費率、項目統籌、計發辦法和標準、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目標考核等。負責全市企業年金制度的實施和備案。負責貫徹和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政策和標準,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基本費率、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基礎養老金調整,以及改革過渡期政策銜接、基金征繳和待遇分配方案的制定。負責貫徹和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和標準,包括失業保險費率和費用基數、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解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落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疾病、生育和死亡待遇政策。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審查和匯總、綜合協調等工作;參與指導和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待遇和基金的運營投資;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落實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擬定我市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綜合管理;為市直企業退休人員辦理社區管理服務移交手續。

13.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落實工傷保險基金的儲備政策和分配方案;擬定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康復器械配置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政策;負責市級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和協調市工傷康復中心的工作。

14.勞動監察支隊

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調查處理涉及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險的重大案件,處置影響較大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審查和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群體性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壹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施國家職業資格清單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強化信息準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條* * *勞動者應當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