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2.調查: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審查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並按照審判管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試用: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裁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1.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中止訴訟?
1,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當事人死亡後,其訴訟行為能力自然終止,只有死者的繼承人參加訴訟,訴訟程序才能繼續進行。然而,確定繼承人有時很復雜,甚至有爭議。如果確定繼承人需要壹些時間,訴訟應該中止。繼承人能夠立即參加訴訟並承擔訴訟權利義務的,訴訟可以不中止。
2.壹方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不能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如果壹方精神失常,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他將失去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確定法定代理人需要壹定時間而不能立即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
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當事人壹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並、撤銷、解散而終止,需要其權利義務承辦人承辦訴訟的,在確定承辦人前中止訴訟。
4.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如果壹方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無法參加訴訟。)或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大病、工傷、交通事故等。),訴訟應當中止。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證明。
5.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且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
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民事案件非常復雜,案件之間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相互關聯。壹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應以另壹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如果在另壹案件審結前急於裁判,可能導致案件事實不清、法律適用不當,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應當中止。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可能存在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形。例如,當事人參軍或調動工作後,仍然不知道自己的新戶籍所在地。
2.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方法有哪些?
1.從申請人身上挖掘財產線索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被執行人的網址,被執行人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動產、不動產、各種收入、債權、銀行賬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和隱匿財產線索。
律師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不舉證的後果。即申請執行人不能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將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終止執行,並告知其在被執行人財產被查明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了解配偶的情況:姓名、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單位和收入,從而為追加被執行人做好準備。
被執行人及其他人所有的財產,以及有擔保或其他優先權的財產,也應予以關註。
2、外人舉報或懸賞舉報
主動向被執行人關聯方查詢債權情況。此外,被執行人可以通過懸賞申請強制執行。即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法找到被執行人財產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懸賞的方式申請強制執行,鼓勵相關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其應得債權。同時,應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如果通過懸賞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懸賞方式和金額,並支付公告費。
3.從被執行人處獲取財產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