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偵查人員在破案過程中需要采取偵查、搜查等措施。為防止證據滅失、毀損,確保證據有效保全,對扣押的書證、無證證據等相關證據進行扣留是必要的。中國對扣押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扣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來和我壹起學習吧。
1.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扣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壹百四十壹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交換或者損毀。
第142條
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留存備查。
第143條沒收郵件和電報
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
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壹百四十四條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145條扣押物品的處置
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210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或者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人不得查封、扣押。扣押或拘留須經總檢察長批準。
與案件有關的可疑財產和文件不能立即查出,但也可以查封或扣押,但應及時檢查。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或者退回。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後攜帶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對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逐壹登記,隨案移交或返還家屬。
第211條
對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和合法所得購買的不可分割的財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無法分割返還的財產,結案後予以拍賣、變賣,不屬於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返還。
第214條
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被查封、凍結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變賣。
對被查封、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在查封、凍結期間,權利人申請變賣,認為不損害國家和被害人利益,不影響正常訴訟的,以及被查封、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在案件結案前依法出售或變現,所得款項將由人民檢察院指定的銀行賬戶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第217條
對於扣押的款項和物品,應在三天內將款項存入唯壹的合規賬戶,並將物品送交案件管理部門保管。法律或者有關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和電報,由人民檢察院妥善保管。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解散或者退回的決定,並通知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
二、什麽是偵查扣押犯罪證據?
它是指偵查人員在勘查、搜查過程中提取、保留、封存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的壹種偵查措施。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目的是提取和保全證據,以便準確認定案件。偵查扣押刑事證據是壹種強制取證行為,壹般以證據持有人拒絕交出相關證據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註意刑事證據的調查、扣押、搜查與刑事證據的調查、調取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第三,查封和搜查的區別。
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首先,它們都是強制性調查措施。搜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發現犯罪分子和犯罪證據而對有關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搜查、檢查的壹種偵查行為,扣押是指偵查機關發現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依法予以留置和控制的偵查行為。
第二,扣押通常發生在搜查的過程中,而扣押是搜查的目的。調取是指偵查機關獲悉某單位或公民掌握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通過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協助偵查機關“自願”交出證據。扣押缺乏這壹特征,大多數扣押是偵查人員在勘查和搜查過程中依法獲得的。但是,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偵查機關可以強行扣押。因此,扣押的強制性比扣押的強制性更明顯。
查封是偵查機關偵查案件的手段之壹,是法律賦予的公權力。但實施查封扣押也有嚴格的實施條件和行為規範。扣押前,必須向對方出示有效證件,並及時通知有關方面。如果妳對刑事訴訟法中的扣押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