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典
第42卷公共衛生和福利
第55章國家環境政策法
(制定於1969)
第4321條大會宗旨宣言
該法的目的是宣布國家政策,促進人類與環境的充分和諧;努力倡導預防或減少對環境和自然生命的危害,改善人類健康和福利;充分認識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對國家的重要性;成立環境質量委員會。
第4322至4330條(略)
第壹節政策和目標
第4331條國會國家環境政策宣言
鑒於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所有組成部分內部關系的深刻影響,特別是在人口增長、高度集中的城市化、工業發展、資源開發和日益增長的技術進步方面,並鑒於恢復和保持環境質量對全人類福祉和發展的重要性,國會特別宣布聯邦政府將與各州合作采取壹切實際手段和措施,包括財政和技術援助, 地方政府和有關公共和私人組織,發展和增進普遍福利,創造和維持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各種條件,並滿足當代公民及其後代的社會、經濟和其他要求。
為了執行該法規定的政策,聯邦政府有責任采取符合國家政策其他基本考慮的所有實際措施,改進和協調聯邦計劃、職能、方案和資源,以實現以下目的,即國家應:
1.履行每壹代人作為後代環境保護者的責任;
2.確保為所有公民創造壹個安全、健康、充滿活力、具有美感和文化美的環境;
3.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環境,不使環境惡化或對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其他不利和不當後果;
保護國家在歷史、文化和自然方面的重要遺產,努力維持壹個能夠為每個人提供豐富多樣選擇的環境;
5.尋求人口和資源利用之間的平衡,促進公民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和廣泛舒適的生活;
6.提高再生資源的質量,使容易枯竭的資源能夠最大程度地回收利用。國會認為每個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環境,每個人都有責任參與環境改善和保護。
第4332條機構合作報告;提供信息;建議;國際和國內合作國會授權並命令國家機構盡壹切可能實現:
1.所有國家政策、法律和公法的解釋和執行都應符合本法的規定。
2.所有聯邦政府機構應:
(1)在進行可能對人類環境產生影響的規劃和決策時,應采用系統和多學科的方法,確保綜合利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環境設計技術。
(2)與根據本法第二節的規定成立的環境質量委員會協商,確定和制定各種方法和程序,以確保在決策時目前不符合要求的環境舒適度和環境價值。可以與經濟和技術問題壹起適當考慮。
(3)所有對人類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提案或法律草案、提案報告和其他主要聯邦法案應由主管官員提供以下事項的詳細說明:
(1)擬議行為的環境影響;
(2)實施建議對環境不可避免的不良影響;
(3)建議行為的各種替代方案;
④區域短期利用人文環境與保持和加強長期活力的關系;
⑤建議的行為付諸實施時可能發生的不可恢復和不可彌補的資源消耗。在作出詳細指示之前,負責處理該案件的聯邦官員應與任何依法擁有管轄權或專門知識的聯邦機構進行磋商,並獲得他們對可能造成的任何環境影響的評估。所述評估應提交給總統和環境質量委員會,同時提交負責制定和實施環境標準的相應聯邦、州和地方機構的評估和意見副本,並應根據《美國法典》第五章第552條公開。這些文件應按照現有機構審查方法的規定與提案壹起審查和批準。
(4)在10月份的0970+1中的65438+65438之後,如果由於以下情況而將由州機構或官員執行由州補助金計劃資助的任何重大聯邦法案,還應根據第3項的規定提供詳細說明:
(1)由國家機構或其官員作為負責人在整個國家對這種行為享有管轄權;
(2)由經辦聯邦官員提供並參與了準備工作;
(3)在批準和通過之前,指令由聯邦主管官員進行獨立評估;
(4)在1976 65438+10月1之後,負責聯邦機構的官員應提出初步通知,並要求他就其他州或聯邦政府土地管理的實際行為或可能對該州或聯邦政府土地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替代方案發表意見。如果對該類行為的影響有不同意見,應準備相關的書面影響評估和意見並納入詳細說明。
本條款中規定的程序的實施並不免除聯邦官員對規範的範圍、目標、內容和本節的任何責任,也就是說,本條款不影響缺乏全州管轄權的州政府機構所做聲明的合法性。
(5)研究、制定和闡述適當的備選方案,並向那些仍在就選擇使用現有資源進行激烈辯論的提案推薦這些方案。
(6)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全球性和長期性,根據美國的外交政策,提議並決心擴大國際合作,以防止和制止人類世界環境質量的惡化,並計劃對國際合作給予適當支持。
(7)向州、縣、市、政府機構、團體和個人提供有關恢復、保持和改善環境質量的建議和信息。
(8)在制定和發展資源開發計劃時倡導和使用生態信息。
(9)協助根據本法第二節的規定成立的環境質量委員會的工作。
第4333條符合國家環境政策的行政程序
所有聯邦政府機構應對其現有的法定職能和權力、行政法規定和現有政策和程序進行清理,以確定是否有任何缺陷或矛盾妨礙全面執行本法的宗旨和規定,並應不遲於1971 7月1向總統報告清理結果。
第4334條聯邦機構的其他法律義務
第4332條或第4333條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聯邦機構的以下具體法律義務;
1.遵守環境質量規範或標準;
2.與其他聯邦或州機構協調或討論;
3.根據其他聯邦或州機構的建議或證明采取或禁止行動。
第4335條:現有職能和權力的補充
該法規定的政策和目標在本質上是對聯邦機構現有職能和權力的補充。
第4336至4340條(略)
第二節環境質量委員會
第4341條向國會報告;立法建議
總統應於每年7月65438日+0970日向國會提交壹份環境質量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其中應說明:
1國家各種主要自然、人為或改造環境的條件和狀況,包括但不限於空氣、水(包括海域、海灣和淡水)和陸地環境(包括但不限於森林、旱地、濕地、山地、城市、郊區和農村環境);
(二)前款規定的環境質量、管理和利用的當前和未來發展趨勢,以及這壹趨勢對國家社會、經濟和其他需求的影響;
3.根據對人口壓力的預測,說明可利用的自然資源是否能滿足國民生活和經濟的需要;
評估聯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組織或個人的計劃和活動(包括日常活動),重點是它們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影響;
5.對現有各種計劃和活動的缺陷提出補救計劃和立法建議。
第4342條成立;成員;董事長;任命
總統府成立了環境質量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三個人組成。
候選人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並在總統的指揮下工作。總統應指定其中壹人擔任委員會主席。每個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培訓、經驗和造詣,並能夠分析和解釋各種環境發展趨勢和信息;根據本章第4331條規定的政策評估聯邦政府的計劃和活動;對國家的科學、經濟、社會、美學和文化需要和利益有明確的認識和責任感,並能提出各種國家政策以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
第4343條雇用人員、專家和顧問
委員會可聘用履行本法規定的相關職能所需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委員會還可以根據《美國法典》第五章第3109條的規定(但本條最後壹款不適用)聘請必要的專家和顧問來履行本法律規定的職能,並對其津貼的領取方法做出規定。
根據《美國法典》第31章第1342條,委員會可以雇用和接受誌願者以實現委員會的宗旨。
第4344條責任和職能
委員會具有以下職責和職能:
1.在總裁根據本節第4341條做出環境質量報告時提供幫助和建議。
2.及時收集有關當前和未來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的正確信息,並對這些信息進行分析和解釋,以確定這種狀況和發展趨勢是否妨礙本節第4341條規定的政策的實施。編輯關於這種情況和發展趨勢的研究報告,並向總裁提出建議。
3.根據本章第壹節規定的政策,審查和評估聯邦政府的計劃和活動,以確定這些計劃和活動在多大程度上有助於該政策的實施,並向總統提出建議。
4.研究和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並就各種國家政策向總統提出建議,從而實現環境保護和國家社會、經濟、健康等方面的需要和目標。
5.調查、研究、檢查、討論和分析生態系統和環境質量。
6.記錄和確定自然環境的變化(包括植物系統和動物系統的變化),積累必要的數據和信息,以便不斷分析和研究這些變化和發展趨勢,並解釋其原因。
7.每年至少向總統報告壹次環境狀況。
8.根據總統的要求,就政策和立法提出研究報告和建議。
第4345條在征求公民環境質量信息委員會及其代表的意見時,該委員會在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力、職能和職責時:
長度根據1969年5月29日發布的行政命令11472招募公民。
環境質量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以及科學、工業、農業、勞工、自然保護組織、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能力提供意見的團體的代表的意見。
充分利用公共和私人組織及個人提供的服務、設施和信息。
(包括統計數據),以避免措施和費用的重復,並確保委員會的活動與相關政府機構依法開展的類似活動不會出現不必要的重疊或沖突。
第4346條成員的任期和津貼
所有委員會均為專職人員;委員會主席津貼按照《行政人員工資支付辦法之二》(美(中)5313號)的規定發放;委員會其他成員的津貼按照【美(中)5315號】第四種行政人員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發放。
第4346.65438條+0私人機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的旅行補貼。
委員會可應任何非營利私人組織或聯邦、州和地方政府的任何單位、機構或行政部門的邀請,指派委員會官員或工作人員參加為委員會利益舉辦的任何研討會、講座或其他類似會議,並補貼由此產生的合理差旅費用。
第4346.2條國際活動援助基金
委員會可撥款協助:(l)國際旅行;(2)執行國際條約的活動;(3)協助國際活動,如美國國內和國外交流計劃。
第4347條授權撥款。
為了執行該法律的規定,授權撥款如下:
1970財年不得超過30萬美元;1971財政年度不得超過70萬美元;後續財政年度不得超過6.5438億美元+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