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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中違反日內瓦公約會有什麽後果?
會受到其他國家的譴責和制裁。

日內瓦公約是1864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壹系列保護平民和戰爭受害者的國際公約的總稱。日內瓦(IV)公約於6月1950日生效,6月21日生效,日內瓦(IV)公約兩個附加議定書於6月1977日簽署,於6月1978日生效,6月65438+2月7日生效。

該公約被視為國際主義人道主義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中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性法律文件。中國於1956年加入該公約。200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四公約》已經簽署60周年。

簽署《日內瓦公約》的背景

日內瓦公約的制定是亨利·杜楠特努力的結果。他在1859年的索爾費裏諾戰爭中目睹了戰爭的恐怖。1862年,亨利·杜楠特在《回憶索爾費裏諾》中描述了1859年法意戰爭中索爾費裏諾戰役的慘狀,以引起世人對戰時傷病員救護問題的重視,並鼓勵各國建立救護團體。

1863紅十字會組織的日內瓦國際會議,希望“中和”傷員和醫護人員。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12國在日內瓦簽署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公約》規定了軍事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受傷的士兵不論國籍都應得到接收和護理。

1977和2005年的三項修正案成為《日內瓦公約》的壹部分。第壹份合同是在1863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成立時通過的。文本出現在10月26日至10月29日日內瓦國際會議的決議中,1863,10。2014年4月2日,正式加入公約時,已被196個國家承認。所有簽署地區都必須制定適當的法律,將違反《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定為嚴重的刑事犯罪。

《日內瓦公約》的簽署過程

日內瓦四公約:於65438年6月+0950日、65438年6月+265438年10月+0日生效。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於1977年6月在日內瓦簽署,並於1978年2月7日生效。

現有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包括四項基本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律,這些法律於1949年8月6日在日內瓦重新締結,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確立了標準。他們主要關心戰爭受害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它們不影響1899號和1907號海牙公約所涵蓋的武器的使用,也不影響1925號日內瓦協定中毒氣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截至2014年4月2日,隨著巴勒斯坦的加入,已有196個國家和地區以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公約》締約國。該公約被視為國際人道主義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中敵對各方行為準則的權威性法律文件。

1906年,清政府簽署並承認《日內瓦公約》。新中國於1956年加入公約,並對公約作出四項保留:保護國的替代必須得到被保護國的同意;戰俘或平民移交他國後,不應免除原拘留國的責任;被占領地區以外的平民也應受到《公約》的保護;戰犯不允許享有戰俘的地位。

日內瓦公約的內容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第壹項日內瓦公約是日內瓦第1949號公約。

* * *正文64條,附件2個,主要內容為:確認在任何情況下敵方雙方傷病員都應得到不加區別的人道待遇的原則;禁止對傷病員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傷害或暴力,特別是禁止謀殺、酷刑、進行生物實驗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援助和護理;醫療單位及其建築物、設備和人員不可侵犯,但應有明顯的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和白底紅獅、太陽標誌。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第二公約》,即1949號日內瓦第二公約。

* * *正文63條,附件1,是對海牙公約1907的修訂和補充。它與第10號公約完全相同。1在適用範圍、保護對象、基本原則等方面。,只是結合了海戰的特點,規定了海戰中保護傷病員、醫院船及其人員的特殊原則和規則。公約只適用於船上部隊,日內瓦公約1規定的原則和規則仍然適用於登陸部隊。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第三公約,即1949的日內瓦第三公約。

* * *正文143,附件5個,是對1929同名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和保護對象。主要內容有:戰俘受敵國管轄,而不是受俘虜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的管轄,所以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給予他人道的待遇和保護;

戰俘的個人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外,仍應由戰俘保管;囚犯的住宿、食物和保健應得到保障;戰俘可以被拘留,但除非受到刑事和紀律制裁;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和侮辱性的勞動;戰爭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拖延;

戰俘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放棄《公約》賦予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在對壹個人的戰俘地位有疑問的情況下,在主管法院作出決定之前,他應享有本公約的保護。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即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 * *正文159,附件3。1899的第2號海牙公約和1907的第4號海牙公約(見海牙公約)的附件中只有壹些關於保護平民的零散規定。該公約是對這些規定的補充和發展。其主要內容是:處於沖突壹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被允許安全離境和確保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和村莊;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體罰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習俗應受到尊重;禁止集體懲罰和劫持人質。

上述四項公約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61個國家於1949年8月在日內瓦簽署,並於1950、10、21年8月生效。到2014年4月2日,隨著巴勒斯坦的加入,* * * 196個國家和地區以批準、加入或通知繼承等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

第壹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6日至5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締結)

第二附加議定書:1949年8月6日至5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締結)

《第三附加議定書》: 1949年8月日內瓦四公約關於采納附加象征標誌的附加議定書(2005年2月8日締結)

日內瓦公約的歷史影響

起初,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負責各國紅十字會的信息交流,通報新紅十字會的成立,召開國際會議(巴黎,1867,軍隊傷員救護團體國際會議,16紅十字會,9個締約國;1869柏林;1884日內瓦紅十字國際會議有20個紅十字會和20個締約方;這些會議主要討論保護受害者和各國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的活動(現在已經發展成四年壹次的活動);國際聯合會成立於1919;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組成和分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創始人,武裝沖突地區救援的領導者,聯合會和國家紅十字會;七項基本原則:人道、公正、中立、獨立、誌願服務、統壹和普遍性。

《日內瓦公約》對中國的影響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壹支具有光榮人道主義傳統的人民軍隊。早在建軍初期,就制定了“繳槍不殺”、“不虐待俘虜”等人道主義軍規。三大紀律八項註意中的“三大紀律”之壹是“不要從群眾中拿壹針壹線”。

在艱苦卓絕的抗日戰爭中,日軍仍然堅定地對被俘的侵華日軍給予人道主義待遇。特別值得壹提的是,延安的侵華日軍戰俘專門學校——日本工農學校,體現了對戰俘人格的尊重。

抗戰時期從該校畢業的日本留學生經過教育和學習,成為反法西斯戰爭的中堅力量,積極參加從戰場喊話到散發傳單的抗戰工作,有力地促進了侵華日軍的分裂和瓦解,為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做出了貢獻。人道主義對爭取和平、早日結束戰爭起到了槍炮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影響和意義深遠。

1956加入日內瓦公約後至2月28日,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於上世紀60年代釋放了全部二戰戰犯。在返回日本的1100多名戰俘中,只有壹人對中國不友好,值得我們深思。

此外,鑒於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改善海戰醫療環境的規定,中國於2008年專門研發設計了“和平周放”號醫院船,以改善海戰醫療環境。

此外,鑒於《戰俘待遇第三公約》的規定,中國在加入該公約的當年,即1956年,釋放了1017名日本戰犯。此後,我軍按照《公約》規定,從65438到1.975分七批將其釋放。

同時,比如日本人在侵華戰爭中違反日內瓦公約的相關規定,對日本平民進行殘酷的屠殺和虐待(比如著名的南京大屠殺)。日本人民也通過起訴日本捍衛了日內瓦公約的尊嚴和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