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新條例工傷賠償案件具體步驟1。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向勞動部門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1。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他們調查此事,取得當事人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間為60日;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雙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權在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勞動部門確認構成工傷後,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且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3.要求單位支付相關費用並獲得賠償。勞動能力鑒定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賠償金額,並要求單位支付相關費用。如單位拒絕或有爭議,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工傷職工可以要求支付醫療費、夥食補助費、食宿費、交通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費用、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