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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內高空作業的安全技術規範是
法律解析:1、5米以上5米以下必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2.登高作業使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應牢固可靠,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確認。

3、作業現場應設有警示牌或欄桿,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現場。必須有專人監督操作。

4、登高、吊高作業人員和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試,持證上崗。

5、高處作業實施作業前,應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準擅自作業。

6.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具體分工,使作業人員明確工作內容和安全註意事項的要求,檢查作業現場並確認系統安全後方可指揮作業。

7.施工中發現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設施存在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停止操作。

8.應首先移除或固定可能掉落在施工作業場所的物體。

9.高空作業使用的材料應均衡堆放,以免妨礙交通和裝卸。工具應方便地放入工具袋中。作業中的走道、檢修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潔。拆除後的物件、剩菜和廢料應及時清理和運走,不得隨意放置或向下丟棄。禁止投擲轉移的物體。

10、高層建築高處作業應提前設置防雷設施。如遇6級以上大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登高和懸空高空作業。暴風雪和臺風暴雨後,應逐壹檢查高空作業安全設施,如發現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應立即修理。

11.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改變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並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立即恢復作業。

12,防護棚搭設和拆除時,應設置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禁止從上到下同時拆除。

13.正常情況下,禁止重疊作業。當工作需要上下重疊時,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14、作業結束後,應對現場進行清理,所有人員安全撤離後,負責人和監護人方可離開。

15、連續多班作業時,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並做好記錄。

法律依據:《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凡符合國家標準局《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83)和本規定第五條所指的化工作業條件下的高處作業,必須申請化工企業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表)。

第七條《工作證》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審批人員應在審批前到現場仔細檢查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八條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許可證,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後方可施工;否則,他們有權拒絕或停止作業。

第九條。二級以上高處作業和化學作業條件下的高處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制定高處作業施工方案和周密的安全措施。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必須詳細寫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

第十條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GB6095-85)。各種零件不得隨意拆卸,損壞的零件不得使用。安全帶應掛在無尖銳棱角的垂直構件上,不能低掛高用。不允許用繩子代替,懸掛必須符合要求。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GB2811-81),必須佩戴牢固並系好領帶。安全網安裝後,必須由專人檢查後才能使用。焊接時,應防止火星落入網中。

第十壹條高空作業使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12條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應牢固並放置平穩。直梯的坡度壹般為60 ~ 70度。應設置防滑裝置。當梯子頂部沒有掛鉤且梯子底部不穩定時,應有人對其進行監控。人字梯的拉繩必須牢固,不得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金屬梯。在強風中使用梯子時,必須佩戴安全帶並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在吊籃內作業時,應事先通過拉繩對吊籃進行檢查,吊籃所承受的載荷應有壹定的安全系數。工人必須系好安全帶,掛在主繩的扣件上,並有專人監護。吊架用鋼絲繩的粗細應根據負荷確定。用於提升的起重機或滑輪應適合吊架的計算負荷,並應設置雙制動器。制動器必須靈敏可靠。

第十四條在有排氣管道(即危險化學品部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界區內或界區附近工作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操作人員建立聯系信號,並設置防護設備以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坑、井、溝、塘、吊孔等。必須用欄桿保護或用蓋板覆蓋,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拆除蓋板時,必須及時加裝欄桿。因工作需要拆除欄桿時,必須添加蓋板或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石棉瓦、瓦邊板(薄料、輕料)作業時,必須鋪設堅實、防滑的腳手架。如果工作面有斜坡,必須將其固定。

第十七條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時,必須按規定路線上下,同時必須遵守安全作業規定。跨越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帽並設置安全網。禁止上下垂直作業,確需作業時應設置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第十八條高空作業使用的工具、備件和材料必須放入工具袋。上下人員時,不得手拿物品在高空拋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容易滾動和滑動的工具和材料應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工具、散落材料和備件等所有墜落物,以防人員墜落。

第十九條在六級以上大風或其他惡劣天氣條件下,嚴禁高處作業。需要緊急救援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廠長(或總工程師)需要親臨現場指導,確保安全。

第二十條除《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的不適宜登高作業的人員外,不適宜登高作業的人員,如摔倒者、年老體弱者、過度疲勞者、視力不好者、行動不便者和懷孕女工,均不得登高作業。

第二十壹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不得穿涼鞋、高跟鞋、帶釘鞋和易滑鞋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二條現場負責人和安全員發現高處作業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作業時,應立即提出問題,負責糾正並指出仍不改變者有權停止其作業,停工期間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組織的其他活動,如張貼標語、打掃衛生、清洗玻璃等。,還應嚴格執行化學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第二十四條高處作業許可證必須嚴格審批,因安全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的,由審批單位領導負責。

第二十五條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的,應當承擔事故責任。監護人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施工周期較長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並做好記錄。並監督操作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條件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因事故和緊急情況需要進行高處作業,來不及申請高處作業許可證時,必須經班長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班長應指定專人監護高處作業,並在班長交接班記錄中清楚記錄。

四。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高處作業前,項目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工種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並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壹式三份,壹份交調度室,壹份交監護人,壹份交安綜合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壹級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審批。

第三十條本規定第1項和第五條第二項中的二、三級高處作業和化學作業條件下的高處作業,由安全科審批,並報主管廠長(總工程師)備案。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中的高空作業、特殊高空作業和化學條件下的高空作業,應經主管安全主任(總工程師)審批,並由安全部門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