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壞電力設備罪:
偷電線是常事。剪剪刀要三年,沒有嘗試。偷那根線往往賣不到1000。
2.收集二手車:
有很多來歷不明的二手機動車,只要是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收購,往往被推定為“明知是贓物”而認定為掩飾犯罪所得罪。起步不到三年,五輛車或者壹共50萬就是3-7年。這個“50萬”指的是車的價值。評估價值已經高於市場價格。湊50萬很容易。很多貪小便宜的人上當了。
3、入室盜竊後轉化為搶劫:
入室盜竊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但是壹旦被發現並且有暴力、威脅手段,就會轉為入室盜竊。法定刑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4.網購氣槍:
前幾天最高法關於氣槍的批復下發之前,槍支的認定標準是非常嚴格的。但是,即使這個回復放寬了氣槍的槍支認定,沒有改變的是“購買”的行為,直接定性為買賣槍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槍支罪。法定處罰三年後開始。
實踐中,有的法官認為太重要了,就找壹些“證據不足以認定買賣”的理由強行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或者直接判緩刑。
5.淫穢視頻: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常見於街頭擺攤設點。每個視頻幾塊錢,直接存到客戶手機裏。說到視頻,本罪所依據的量化標準是2004年出臺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個視頻定罪,100個視頻3年,500個視頻10年。
6.藥物:
販賣冰毒或海洛因50克15年,販賣10克7年。其實這壹行大部分人都知道,但不知道的是家人。很多家屬聽說被告被判了十五年。
而且這是按照壹整包毒品的重量來計算的。比如在壹包咖啡中摻入0.1克甲基苯丙胺,最終認定犯罪時就按照整包咖啡的總重量計算。
7.戰鬥:
很多人都知道故意傷害罪的標準是輕傷,所以只想從輕處理。
他們不知道,尋釁滋事罪就在前方等著。而且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罪的刑罰是三年以下,尋釁滋事罪的刑罰是五年以下,更重。
至於尋釁滋事罪,主觀上“逞強打硬仗”不是問題。有些人打架不逞強,拼命。
所以年輕人打架都喜歡呼救。兩群人發生沖突,當場出招——挑事打架,不到五年。
輸的人不服氣,叫人繼續打——聚眾鬥毆罪,三年以下。
而且大部分被叫的人都不是空手的,又有多少人會帶著打人的家夥——持械尋釁滋事,3-10年。
8.偽基站發送詐騙短信:
常見的方法是,騙壹個急於找工作的老鄉/小夥子,開車在人多的地方轉悠,在車上安裝偽基站,定時發送詐騙短信。壹天下來,八千到幾萬不等。
根據詐騙罪的規定,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認定為詐騙未遂,情節嚴重,法定刑為3-10年;第五萬條認定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10年以上,無期徒刑。
雖然認定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甚至是從犯,但最低減1,可以隨意發5萬條,至少三年。
9.幫陌生人帶東西過海關:
被認定為走私罪的可能性較大。
雖然不壹定能證明妳“知道”,但是把希望寄托在這種事情上,先拘留壹個月,問題不大。
10,行賄受賄:
大多數人會認為這是賄賂,給錢不算賄賂。但實際上,在司法認定中,這是雙方協商的受賄行為,而不是單方受賄。仍然犯有受賄罪。
同樣,對於受賄的人來說,可能是為了交流感情,過年過節吃個飯、包個禮或者幾千個紅包,但只要對方和自己有約束關系,比如法官和律師、企業和工商局、房地產開發商和房管局,這就是受賄罪、行賄罪,而不是“壹般的人事關系”。
刑法中的定罪和定罪:
“有罪”是指有罪的人被判無罪,或者重罪被判為輕罪。
“定罪”是指將無罪或輕罪定為重罪。
司法工作人員故意實施入戶犯罪的,應當依法懲處;犯錯誤入境、出境罪的,應當減輕處罰。唐律作此規定,意在強調增加司法人員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壹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罪刑法定原則:
1,基本意思: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
2、基本內容:
(1)罪刑法定:排除習慣法。刑法的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犯罪實體的法律規範。此外,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也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在中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八)和特別刑法(關於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制定於1998)。
(2)法律規定的犯罪前的懲罰:禁止事後的法律。只有在行為發生時已經存在並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產生影響。禁止不利於行為者的事後法律,但允許有利於行為者的事後法律。溯及既往問題中的“從舊到輕”原則表達了這壹思想。
(3)嚴格合法性:禁止類推解釋和壹切不合理解釋。允許有利於演員的類比解釋。
(4)罪刑法定:刑事法規的適當性。
(1)明確性:刑法的規定必須明確無誤,不能有歧義或含糊。
(2)禁止懲罰不當的行為,禁止殘酷和不平衡的刑法。不侵犯國家、社會或他人利益的行為,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司法上都不允許作為犯罪行為來處罰。
③禁止絕對的無限期懲罰。絕對法定刑實現了普遍正義,但難以實現個別正義。目前各國刑法都采取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