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立壹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系統。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權運行體系,必須從維護國家法制統壹、體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學合理、有序公正的司法體系。
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調整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分級管轄制度,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有序銜接。
2.探索跨行政區劃設立法院。本著科學、精簡、高效、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法院,構建行政法院受理普通案件、跨行政區法院受理特殊案件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域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境資源保護、企業破產、食品藥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跨行政區劃起訴的案件以及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推動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規則的特別程序、管轄制度和審判規則。
4.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提升管轄和指定管轄,將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逐步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規範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和程序。
5.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進壹步理順海事審判體制。科學確定海事法院管轄,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審判規律的工作機制。
6.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進壹步完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
7.完善公益訴訟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
8.繼續推進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理順案件管轄機制,改革部門和企業管理法院體制。
9.改革軍事司法體制和機制。完善統壹領導下的軍事審判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違法犯罪。
(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運行機制,必須尊重司法規律,確保審判在保障訴權、查明證據、認定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訴訟證據的質證、案件事實的認定、辯護意見和裁判理由在法庭形成。到2016年底,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使偵查、審查起訴活動始終圍繞審判程序進行。
10.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審判中心意識,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嚴格執行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審判對偵查和起訴程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壹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排除程序。
11.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或者上訴人穿著識別服、背心、囚服等帶有監管機構標誌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訴權和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平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便利律師依法履職。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人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的提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機制。
12.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和監督下,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並積極退還贓款贓物和賠償款案件的訴訟程序、處罰標準和處理方式,構建被告人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分流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14.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強化當事人在民事訴訟證明中的主體地位,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明確人民法院依據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範圍和程序。嚴格執行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發揮質證、認證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核心作用。嚴格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的標準,進壹步明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和範圍。所有證據必須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重要證據,必須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理由。
15.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推進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建立庭審音像的管理、使用和存儲制度。通過圖片、文字、視頻等方式規範庭審直播的範圍和程序。
16.規範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明確人民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標準、範圍和程序。進壹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推動建立涉案財產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完善涉案財產信息公開機制。
(三)優化人民法院內部權力配置。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需要優化人民法院內部權力配置,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相互制約、相互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壹審、二審、再審的不同功能,確保審級獨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學、職能明確、運行有效的法院權力配置模式。
17.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確保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必須成立,訴訟必須處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加大備案信息網上公示力度。推動完善訴訟費用制度。
18.完善分工體系。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的基礎上,實行以隨機分庭為主、指定分庭為輔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內部公示制度。審判組織或法官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原因並公示。
19.完善審級制度。進壹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科學確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逐步改變主要以訴量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完善升級管轄制度,明確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移交壹審案件管轄權的條件、範圍和程序。推動實現壹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
20.加強審級監督。嚴格規範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和次數,完善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文書的公開解釋機制和案件信息反饋機制。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提審、申請再審、申訴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指出壹審或者原審存在的問題,闡明判決理由。人民法院處理已經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律終結文書;符合公示要求的,應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21.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除違反司法規律的評價指標和衡量標準,廢除任何形式的排名和排序做法。強化法定期限內立案和正常審理期限內結案,建立長期未結案件通報機制,堅決制止人為控制結案的錯誤做法。依托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將發揮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務、評判和引導的作用。
22.深化司法統計改革。以“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理念為指導,改革司法統計管理體制,打造分類科學、信息全面的司法統計標準體系,逐步構建符合審判實踐和司法規律的實證分析模型,建立全國法院裁判庫和全國法院司法信息大數據中心。
23.完善法律統壹適用機制。改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指導方式,加強司法解釋等審判指導方式的規範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改革完善指導性案例篩選、評估和發布機制。健全完善保障人民法院統壹適用法律的工作機制。
24.深化執行制度改革。推進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建立對失信者的信用監管、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賣模式改革力度,重點推行網上司法拍賣模式。完善財產刑執行制度,推動財產刑執行納入統壹的刑罰執行體系。
25.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確司法救助的條件、標準和範圍,規範司法救助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嚴格資金管理和使用。推進國家司法救助立法,充分發揮司法救助在幫助群眾、化解矛盾方面的積極作用。
26.深化司法領域的區域間國際合作。推動完善司法協助制度,擴大區際和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推動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
(4)完善司法權運行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讓法官審判、負責。到2015年底,完善監督清晰、統壹有序、設施完備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27.完善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派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業務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法官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審判以審判長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助理。合議由審判長主持。合議庭成員均為審判長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審判長擔任審判長。完善法院工作機制,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成員作為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範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參與和制約交叉閱卷、庭審和合議庭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發機制。
28.完善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壹的原則,明確了審判長、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責任和免責條件,實現了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和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審判長以審判長身份參加合議庭,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享有平等權利,但具有主持審判活動、控制審判過程、組織合議庭、避免程序缺陷等崗位職責。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保證其獨立發表意見,又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和履行職責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29.完善法院和院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法院和院長與其職務相稱的審判管理職責。規範庭審程序和審限變更的審批制度。完善訴訟卷宗分類歸檔、網上辦案、審判流程控制、裁判文書網上工作等內部監督機制。
30.完善法院和院長審判監督機制。明確法院和院長按照職務分工的審判監督職責,完善內控監督機制。完善審判長會議和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範院、院長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院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歸檔制度。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貫穿於審判長、合議庭行使審判權和法院、院長行使監督權的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31.完善審判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審判管理在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規範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序、統壹裁判標準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加強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壹步提高案件質量評估。
32.改革審判委員會的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問題的宏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預審機制,規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範圍。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法律規定的案件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除外。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紀要簽字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成員績效考核和內部公示機制。
33.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實施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範圍,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群眾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的三分之二。進壹步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權限,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只參與審理事實。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
34.推進裁判文書說理改革。根據不同的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簡化和分流。強化當事人爭議大、法律關系復雜、社會關註度高的壹審案件,以及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所有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裁判文書的合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第壹審刑事案件,采用簡化裁判文書,通過填寫要素、簡化格式等方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關於辯護代理的意見,依法提出的律師關於辯護代理的意見未被采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應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說理水平作為法官績效考評、晉升選拔的重要因素。
35.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檢查、審計檢查和廉政檢查工作。建立以上級紀委、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配合的紀律案件查辦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序與法官懲戒程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範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和交往行為。
36.改革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準、範圍和程序。完善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範信訪秩序。建立屬地接訪監督機制,創新網上信訪處理機制。推動建立上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化解。
(五)構建公開、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構建公開、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理解、信任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系統完整、信息完備、使用便捷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立全面、系統、科學的司法為民機制。
37.完善公開審判制度。建立庭審公告、旁聽席位信息公示和預約制度。對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社會關註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現有條件內優先安排與申請人數相稱的開庭審理。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需求。
38.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臺。推進全國法院政府網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壹的網上訴訟公告處理平臺和訴訟公告網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網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即時更新機制。加快電子訴訟檔案建設。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在同壹平臺公開,方便當事人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在線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39.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臺。加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完善其查詢和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和復制裁判文書。嚴格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將依法應當由四級人民法院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壹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
40.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臺。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壹平臺統壹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在線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1.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辦案程序,確保相關案件得到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執罰機關、檢察機關推進網上協同辦案平臺建設,對執法辦案、獎懲考核等重要事項和關鍵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閱卷,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管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絡,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審判公告、文書公告在網上統壹公示。
42.建立司法公眾監督制度。加強公眾對司法公開的監督,完善違反司法公開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臺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
43.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和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網上預約備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廣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應用,進壹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
44.完善人民法院制度。優化人民法院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院為主體、社區法院和巡回審判點為補充的法院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院便民立案機制。優化人民法院組成。有序推進人民法院之間、人民法院與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審判庭之間的人員交流。
45.推進配送體系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投遞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和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投遞方式,提高投遞效率。
46.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和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推進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的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機構建設,推動完善仲裁制度和行政裁決制度。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制度。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47.推動法律責任制的落實。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宣傳、文書說理、案件發布等功能,促進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職責的高度統壹。
(六)推進法院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高法院人員業務素質和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
48.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完善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正常補充機制,切實減輕法官工作量。拓寬審判輔助人員來源,探索購買社會化服務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進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
49.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本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本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備、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法官數量。根據案件數量和人員結構的變化,完善法官崗位動態調整機制。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專業能力、理論水平、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壹線。
50.改革法官選拔任用制度。根據不同級別的法院,設置不同的法官任職資格。在國家和省兩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相關社會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遴選程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候選人,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完善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壹招聘並全部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的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壹崗前培訓制度改革,完善後備法官培訓制度。適當提高新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級法院選任的工作機制。完善從立法、檢察和執法部門選拔優秀律師、法律學者和專業法律人才擔任法官的制度。完善法院與法學院、法學研究機構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與法院互聘計劃。
51.完善法官績效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定期的法官履職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準,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職級晉升、擇優錄用的重要依據。建立不稱職法官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52.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脫產培訓,努力提高法官審判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完善法官教育培訓的計劃生成、組織培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完善教學師資庫、案例庫和優秀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網,依托信息技術,大力推進網上教學,實現法院人員免費在線欣賞優秀教學課件。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培訓。
53.完善法官薪酬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相匹配的薪酬制度。
(七)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推進和完善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優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任、尊重、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54.推進省以下法院人事統壹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壹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由省級提名管理、依照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
55.建立防止幹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過程不留痕跡的要求,明確審判機構的記錄義務和責任,依法提取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件、記錄等信息,存儲於介質,錄入專門數據庫,入檔備查。相關資料應當存入案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56.完善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準和免責理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對法官進行調任、免職、辭退、降職或者其他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完善澄清不實報道機制。國家和省兩級分別成立由法官代表和相關社會人員參加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保證法官違紀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應有的懲處,又保障其辯護權、舉證權、申請復議權和申訴權。
57.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院權威等犯罪行為的檢察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依法懲處在法庭上損毀證據材料、審判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行為,以及在法庭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58.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和無理糾纏行為,將上述三種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征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制度。
59.優化行政審判的外部環境。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應訴制度,引導和規範行政機關參與訴訟活動。規範司法建議的制作和送達,促進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60.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法官,在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61.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型榮譽的標準、條件和程序,增強法院人員對司法職業的榮譽感和歸屬感。
62.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管理關系。科學設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範統壹管理職責,探索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與審判權相對分離。完善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督職能。
63.推進人民法院財產管理制度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壹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制度、國庫收付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推進人民法院經費管理保障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款、罰沒財物和追繳的贓款贓物統壹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院”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準體系。
64.推進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點的法院內設機構設置模式。
65.推進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平衡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進各類信息化應用,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