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是買賣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由公民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
1.法律行為的特征(意思表示的核心要素,私法中產生效力的目的)
法律行為的分類(單邊法律行為、雙邊法律行為和多邊法律行為)
單方面行為是壹種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比如懸賞、立遺囑、成立財團。
雙方的法律行為是雙方達成協議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銷售合同和委托合同。
只能通過多個法律行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2.負擔行為是指產生壹項或多項請求權的法律行為,或引導給付義務產生的法律行為。例如,懸賞廣告。
所謂懲戒行為,是指直接作用於既有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轉讓某項權利,或者對某項權利設定負擔、取消某項權利的行為。
3.有償法律行為是壹種法律行為,壹方面,通過履行法律行為規定的義務使另壹方當事人獲得某種利益,另壹方當事人必須將該利益視為報酬。買賣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償法律行為。贈與合同是自由的法律行為。
4.法律上的允諾行為是指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旦對方同意就能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即所謂“允諾即成功”的行為。
實際法律行為,又稱“實質法律行為”,是指除非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否則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5.所謂實質法律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方式應當實施的法律行為。設立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所謂“不想要”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慈善行為的法律依據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
重要形式與不必要形式的法律區別在於是否應當以某種形式作為法律行為成立或生效的條件。
6.致人死亡行為是“死亡後的行為”,是指以行為人的生死為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最典型的死因是遺囑。除死亡原因以外的所有法律行為都是預先存在的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0周歲以下的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第壹,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物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以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財產權以壹種支配性權利和絕對性權利為特征,也被稱為“天下之權”。
二、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財產權和債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兩種財產類型。
財產權是支配的權利和對世界的權利,而債權是索賠的權利和人權的權利。
財產權是排他性的,而債權是平等的。
物權特定性原則又稱“物權客體特定性原則”或“壹物壹權原則”,意思是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的。
三、物權變動是指因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法律以外的原因包括(合法繼承、生效法律文書、政府征收、合法建房、拆遷房屋)。
4.所有權是指依法享有所有權的所有特征(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完整性、整體性和永久性。
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經營場所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以及對除專業部分以外的* * *部分的管理權。
所有權人主體包括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如商品房買賣中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購房人。2.根據人民法院等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通過繼承或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以及根據法律規定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3.基於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
業主* * *權是業主依據法律、合同和業主公約對* * *享有的部分權利。
所有業主* * *都有壹些1。建築面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2.建築區域內的道路和綠地。3.建築區域內的其他辦公、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4.停車位和車庫。
* * *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同壹物享有相同所有權的狀態。
有兩種類型的* * *存在,並且* * *存在與* * *存在相同。它基於* * *存在相同,並且它基於* * *存在相同的前提。例如,* * *和* *是夫妻是壹樣的,都是基於夫妻關系。b .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區別c .分割的限制不同。
根據各自的份額,有指數人誰有權利分享財產和義務分享。
* * *與* *之間存在由索引器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形成的壹定的* *關系,* * *基於該* *關系所享有的所有權。
***和* * *的特點:a.***是在* * *的基礎上產生的。B.***與***關系存續期間,某人對* * *的財產沒有任何份額,該人對整個* * *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對整個* * *的財產承擔義務。
用益物權是指在壹定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賦予意義的有限財產權。
用益物權的特征:用益物權是壹組財產權,是壹種限制財產權,壹種其他財產權,但用益物權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有限財產權。它是壹種以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享有的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者其他物體,並對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特征: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基於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壹種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設立。它是有時間限制的,居住70年,工業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體育50年,商業、旅遊和娛樂40年,綜合或其他50年。
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途徑a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指在壹定年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國家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b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後移交土地使用權,或者無償移交土地使用權的行為)c .出讓建設用地。銷售、互惠和禮物。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依法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權利。
取得宅基地的方法:a .通過審批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權。b .通過集體組織成員內部轉讓和繼承獲得的宅基地。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為了方便地使用不動產,而通過法律行為對他人所有或依法取得的不動產享有的使用權。
地役權的特征:對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的用益物權。b .主體既可以是不動產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不動產的使用者。
c .標的不動產d .權利人為提高其不動產的效益而設定的用益物權。
抵押權的財產特征: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上設定的壹種擔保物權,是不轉移財產占有權的物權,是以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物權。
可以抵押的有:建築物、土地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在建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和交通工具。
禁止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公益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所有權、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產、監管財產、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