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方,浙江大學法學院
作為治國方略的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如何把法治和德治結合起來,是目前人們面臨的難題之壹。
第壹,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法律是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下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而道德則是調節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善惡價值取向和應該或不應該的行為規則。因此,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壹,形式與實質。法律作為可量化操作的正式規範,可以規範人們的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只能通過行為的效果來達到動機和效果的統壹,並要求行為必須與特定的環境和條件相結合。
第三,事後和事後。法律懲罰的是過去的惡,所以是事後的,而道德則不同。它是預防性和先發制人的。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更註重事後調整,而道德作為社會大多數人的價值取向,主要體現在它是人們事前評價的標準。
第三,懲惡揚善。法治以性惡論為基礎,側重從壞人的立場看問題,而以善論為基礎的德治側重從好人的立場看問題。
第四,清晰性和抽象模糊性。法律是具體明確的行為準則,並配以相應的制裁措施,具有客觀的、普遍的明確標準。道德作為壹種價值判斷,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其內容存在於社會成員的道德意識中,並通過人們的行為和言語表現出來。
第五,他律與自律。法律的實施依賴於國家和強制力(
如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來保證人際關系的和諧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道德只靠社會輿論、風俗習慣、人們內心的信仰等精神力量來維持,靠社會成員的意識來發揮作用。
第六,系統化、去中心化。法律是統壹的國家意誌的體現,是由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範按照不同效力層次構成的邏輯嚴密的體系。道德不具備這個特征,它可能來自不同的階級、階層、不同的民族和種族,形成不同的體系,而每個體系中的道德規範又沒有明確的部門劃分和效力等級。
既然法律和道德各有個性,那麽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是什麽?
第壹,法律和道德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只講法律,廢除道德,往往會導致嚴懲,最終導致社會混亂。同時,不講法律,只講所謂的道德,會使人們的行為有恃無恐,不知收斂,最終導致社會混亂。
第二,法律是手段,道德是目的。法律的最高目標不是打擊犯罪分子,調解糾紛,而是通過國家強制的幹預,引導人們依法行事。法律的目的是實現道德效果,而道德效果也依賴於法律來實現。
第三,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只有提高全民的道德水準,用先進的道德理念引導和教育人們,才能實現人人守法,法治化。同樣,如果沒有嚴格的法律來保障,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嚴厲的懲罰,對各種矛盾沒有最終的調解標準,人的行為就會失去規範,道德就會變得空洞。
第二,解決法律與道德沖突的途徑
(1)立法渠道:
這是指道德標準被法律確認或吸收,使之成為直接推動道德建設的法律標準。
第壹,對能夠成為法律規範的道德規範的要求。
1,保證倫理道德的進步。作為壹種道德規範,它的形成是壹個漫長的過程,它的變化也是壹個漫長的過程。所以道德規範是滯後於社會經濟和法律的。不符合社會發展和法律要求的道德如果合法化,必然會產生惡劣影響,適得其反。
2.是低級的道德標準。壹般認為,道德包含兩個層次的內容:壹是體現義務要求的道德,是維護社會秩序所必需的,屬於低級道德;二是反映人的欲望和追求的道德,屬於高級道德。對於低級道德,可以通過立法和強制力來實現。高層次的道德主要體現的是人們對未來美好社會的向往,不可能將其合法化。
3.這種道德準則應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和各國的具體情況。新加坡1996立了法,在自己家裏裸體也是違法的。立法原因是現代城市建築高度密集,能見度很強。如果壹個人不拉窗簾,在自己家裏赤身裸體,就能被鄰樓的人看到,對社會風化是有害的。這部法律與其他國家的“裸泳海灘”合法化形成鮮明對比。因此,在將倫理引入法律規範時,要考慮是否符合時代發展和各國具體情況。
第二,道德如何進入法律?
將道德納入法律規範有三種方式:
1.盡可能使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道德原則和規範清晰化、具體化、規則化,使之成為國家意誌的法律規範。比如將父母養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夫妻相互忠誠義務等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規範具體化、規則化,明確規定違反者的法律責任,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把難以具體化、明確化的道德原則直接引入法典,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律規則總是有限的,而社會生活中的法律問題和道德問題卻是無限的,社會生活中的許多問題因為缺乏明確的規則或法律規定而無法解決。由於道德規則的概括性、抽象性和廣泛的適用範圍,已經上升為法律規範的道德原則可以成為法院審判的依據,從而解決這些問題。
3、通過立法提供適用的道德規範,使其成為國家立法的有效補充。例如,在立法中,習慣或道德規範被確認為在法律實踐中確定某壹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
(2)執法和司法渠道
由於現實的法治與理想的法治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我們應該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矛盾。
首先,壹般情況下,法官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壹致性”的要求處理各種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違背道德。所以,如果法官在個案審理中經常無視法律規定,追求社會道德目標,那麽法律就形同虛設。
其次,在特殊情況下,道德也應該在執法和司法領域發揮相應的作用。道德對法律實施的保障體現在“政治道德”和“司法道德”的功能上。法律必須由大量的行政人員和司法人員來實施和適用。如果掌握執法權和司法權的國家官員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以權代法、以權廢法隨時都會出現。這對執法和司法主體自身的職業道德因素提出了高層次的要求。首先,文明、嚴格是執法者的基本道德。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的簡單粗暴和肆意放縱,損害了法律和法治應有的權威。其次,客觀公正是司法的基本道德。司法腐敗很大程度上源於司法職業道德的滑坡和法官無法正確行使權力。因此,加強司法人員客觀公正的司法職業道德尤為重要。客觀公正的司法職業道德需要司法獨立的制度保障,需要出現壹大批把公正作為司法首要價值的法官。
(三)加強守法道德引導
拋開守法主體在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方面的具體差異,我們大致可以將守法主體分為法律職業群體和普通大眾。由於兩個群體在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上的差異,在守法時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遵從。
法律職業群體,特別是從事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的法律職業群體。對於這樣的群體,標準應該高於普通大眾的道德標準。首先,要求在復雜多變的社會中有效地、堅持不懈地進行道德自律;其次,要引導這類群體理性評價法律。對制定法進行道德評價是法律工作者的必備素質,這種評價在壹定程度上會成為修改制定法的動力。對於廣大民眾守法的道德引導,壹是要加強守法的道德宣傳,強調其行為的合法性。很多普通民眾總是對司法腐敗深惡痛絕,但當他們對案件感興趣時,為了讓案件的結果對自己有利,就想盡辦法打通關系,從而形成了民眾對法治的渴求和行動的非法律範式的錯位。第二,要樹立廣大民眾爭取權利光榮的信念。無論是國家權利還是個人權利,所有權利的前提都是隨時準備主張權利。我國民眾的權利意識薄弱,導致政治上、經濟上以強淩弱,經常看到法律規定的很多權利成為壹紙宣言。因此,我們應該加強對公眾守法的道德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