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規劃、人防、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負責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建設、城市管理、公安、人民防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建設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建設規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堅持以人為本、便捷安全通行原則;
(二)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路網規劃,人行過街地下通道還應符合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
(3)人行天橋的凈寬度不小於4m,人行地下通道的凈寬度不小於5m;
(四)為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設置無障礙設施;
(五)新建地下商業街,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同步設置人行地道,並將人行地道與商業空間分隔;
(六)鼓勵與周邊商場、體育場館、地鐵站等大型人流集散點直接連接;
(七)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新建地下商業街人行過街地道的數量應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第八條修建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符合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規劃;
(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並在規定期限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有關部門備案。第九條根據行人過街需要,需要利用現有地下商業街出入口作為行人過街地下通道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建設、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對不符合交通安全標準的提出改造方案和標準。投資建設或者使用地下商業街的單位應當按照改造計劃和標準對地下通道進行改造。未按照規劃和標準進行改造,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十條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的管理和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由市城市管理部門下屬的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為地下人行過街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維護;
(三)利用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本條第壹款所稱管理單位、投資建設單位、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以下統稱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第十壹條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的衛生清掃和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為行人過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使用單位負責;
(三)使用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由使用者負責。第十二條人行地下通道照明維護責任,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壹)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地下人行過街通道,由市路燈管理機構負責;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為行人過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的投資建設單位或者使用者負責;
(三)利用其他資金投資建設的人行地下通道,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第十三條負責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管理和維護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管理維護制度。
(二)在上下橋和地下通道出入口設置公示牌,公示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管理維護人員、監督電話和開放時間。
(三)保證設施完好並及時修復損壞的設施。
(四)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地下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火災事故照明設施和室內消火栓設備。
(六)發現違法行為,及時通知相關執法部門。
人行地下通道全天24小時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