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該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作品;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等榮譽物品;
7、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以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免予查封、扣押、凍結;
8.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二、強制執行能否強制執行夫妻* * *同財產?
1.夫妻* * *是否有共同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取決於兩種情況。
2.如果被執行的債務屬於夫妻雙方,而債權人在訴訟中只起訴了夫妻壹方,並想在強制執行期間強制執行雙方的財產,則可以申請增加被執行人。此時,有些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再次提起訴訟來解決問題或根據訴訟的要求處理追加被執行人的事項。如果將夫妻另壹方追加為債務人,則夫妻共有財產是必然的,所有夫妻均可就同壹財產獲得賠償。
3.被執行的債務屬於夫妻壹方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全部財產,包括債務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夫妻婚後買房的,債務人享有50%的份額,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該房產的50%份額。但在實踐中,這套房產需要拍賣,另壹方配偶有優先購買權。債權人可以獲得全款房屋拍賣所得的50%的賠償,剩余的壹半應返還給債務人的配偶。
三、什麽是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屬於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特點是:所有權是絕對權利;所有權是壹種專有權;所有權是最完整的權利;所有權是永久的。
四、所有權的權力包括
占有、使用、收入和處置。
1.占有是所有者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和控制。房產的所有者可能擁有該房產,也可能被非所有者占用。非所有權人的占有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權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所有權人的意圖對他人財產的占有。非業主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占用他人財產是違法的。非法占有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需要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占有的為惡意占有。
2、使用是按照事物的性能和用途,而不損壞它們或改變它們的性質。使用權壹般可以由所有權人本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權人行使。
3.收入是指收集所有東西的好處,包括水果和利潤。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前者是指根據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後者是指根據物的用途收取的孳息、動物產品和其他利益。壹般來說,收益權由所有者行使。他人使用該財產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收益屬於所有權人。
4.處分是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力。懲罰分為事實懲罰和法定懲罰。前者是在生產或生活中改變或破壞事物的物質形態,後者是指壹切人的意誌。通過壹些法律行為處理財產。通常情況下,處分權只能由所有權人本人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非所有權人才可以處分他人所有的財產。
五、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強制執行;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壹份,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壹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
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七、強制執行期限多長?
1.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2.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1應用程序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執行由執行員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