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200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通過。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的。
具體執行機構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
責任問題
1,備案責任: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2.調查取證:按照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抓獲違法者。3.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要求,對材料和人員進行審查。
4.通知:出具行政處罰通知書。
5.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留置、郵寄或者公告。
7.執行:按照法定程序執行。
問責的情況和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規定的。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處罰當事人不使用罰款、沒收收據或者不使用非法定部門出具的罰款、沒收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舉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收繳、銷毀使用的非法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將罰款或者拍賣款返還行政機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為自己收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財產損害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壹條行政機關為本單位謀取私利,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處分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或者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壹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經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四)利用職務之便為用戶、施工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五)將消防車、消防艇和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用於與滅火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