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因為壹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說臟話,但是說臟話是不道德的,特殊情況下會涉及侮辱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問題:
第壹,可以隨意罵人嗎?罵人會涉及侮辱罪嗎?
1.罵人是不道德的,特殊情況下會涉及侮辱罪。
2.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二、侮辱罪的認定
1.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適當的輿論監督和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寫作與貶低人格和名譽的界限;依據職權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考核、評價、評議和侮辱行為的界限;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露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侮辱行為,劃清界限;劃清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的批評,和惡意的侮辱,等等。
2.民事侵權與侮辱、侮辱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
(2)行為的對象不同。
(3)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有不同的要求。
3.壹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只有情節嚴重,才會以犯罪論處。壹般侮辱,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本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公然強行剝去婦女的衣服,並做出壹些猥褻、侮辱婦女身體的動作時,很容易混淆行為人是以侮辱罪定罪,還是以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在侮辱婦女罪中,行為人的目的是敗壞婦女名譽、貶低婦女人格,其動機多為報復、發泄不滿,與侮辱他人(男性)及其他侮辱行為(如用大字報侮辱)無異;猥褻、侮辱婦女的目的是尋求猥褻、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變態的性欲。另外,在某些情況下,侮辱婦女罪的客體是不特定的,但侮辱罪的客體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壹罪與數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通過暴力手段實施。這裏的暴力僅指行為人采取的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的強制措施,不包括故意殺害被害人。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不應以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但如果第三人阻止行為人侮辱他人,行為人為了排除障礙而傷害或者殺害第三人,則行為人應當數罪並罰。
第三,侮辱罪的處罰
1.犯侮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3.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知後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知後處理。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知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