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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最終是
法律主體性: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它從出生開始,具有作為特定民事主體的資格。指自然人作為特定民事主體的資格,法律只賦予符合壹定條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賦予所有自然人。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權利能力為:1,國籍。例如,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執業為律師;

2.年齡。例如,男性在22歲之前無權結婚,女性在20歲之前無權結婚。3.性別。例如,在我國,同性之間不允許結婚。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身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終止。1,身體死亡: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推定:如果有親屬關系的幾個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並且無法確定死亡時間,則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去世;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但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身體死亡推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不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受益人的。(4)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並且無法確定死亡順序,則推定受益人先死亡。4.宣告死亡:(1)判決宣告的日期為死亡日期。(2)如果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3)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護仍然保護死者的名譽、隱私、姓名、肖像、遺體、遺骸、著作權和人身權等利益。如果這些法益受到侵害,死者的近親屬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並尋求救濟。但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次有限制:(1)原則上只有配偶、父母、子女有權作為原告起訴。(2)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三、《民法典》中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所有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相對而言,《民法典》對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與《民法總則》沒有太大區別,只是註明了“自然人”。

法律客觀性:

壹、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1)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特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體地位的標誌。a .所有自然人,不分年齡、性別和職業,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能力。b、內容廣泛C、不可轉讓,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不可分割,不能轉讓或放棄。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出生”是指胎兒離開母體而生活的法律事實。生育有兩個條件:a、“走出去”,即離開母親;b、“生命”,即離開母體保持生命(無論存活時間有多長)。(2)根據人民意見第1條,出生時間應按以下順序確定:a .戶籍證明;b、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c .其他相關證明(如助產士證詞)。(3)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中國,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法律對胎兒的利益提供了壹定的保護,包括以下兩種情況:a .繼承時的特殊部分(《繼承法》第二十八條;《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時,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地位。胎兒出生時死亡的,預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三種情況:a、如果胎兒是活的,應該由監護人的母親保管;b、胎兒是死胎的,應留下壹份無意義的,按法定繼承分配給其他繼承人;c .如果胎兒出生後立即死亡,則該份額應轉換為嬰兒的遺產,並由其母親繼承(遺產份額也應保留在遺囑繼承中,否則遺囑將部分無效,因為胎兒出生後屬於無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 且母親的贍養不視為生活來源——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b .侵害胎兒健康和存活的責任a .如果孕婦受到侵害(如對孕婦身體實施暴力、不潔輸血導致病毒感染等。 ),胎兒流產或胎兒出生時死亡,視為對“孕婦”健康身體權的侵害,孕婦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母親體內的侵害造成了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例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如果孕婦的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侵害,則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去世;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但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判決宣告之日。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壹、戶籍證明;b、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c .其他相關證明(如助產士證詞)。(3)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中國,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法律對胎兒的利益提供了壹定的保護,包括以下兩種情況:a .繼承時的特殊部分(《繼承法》第二十八條;《繼承法意見》第四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時,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地位。胎兒出生時死亡的,預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三種情況:a、如果胎兒是活的,應該由監護人的母親保管;b、胎兒是死胎的,應留下壹份無意義的,按法定繼承分配給其他繼承人;c .如果胎兒出生後立即死亡,則該份額應轉換為嬰兒的遺產,並由其母親繼承(遺產份額也應保留在遺囑繼承中,否則遺囑將部分無效,因為胎兒出生後屬於無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 且母親的贍養不視為生活來源——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b .侵害胎兒健康和生存的責任a .如果孕婦受到侵害(如對孕婦身體實施暴力、不潔輸血導致病毒感染等。 ),胎兒流產或胎兒出生時死亡,視為對“孕婦”健康身體權的侵害,孕婦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母親體內的侵害造成了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例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如果孕婦的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侵害,則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去世;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但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判決宣告之日。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b、孕婦受到侵害,胎兒出生後,發現母親體內的侵害造成了某種身體殘疾或疾病(例如,醫院給孕婦開錯藥,孕婦實施身體暴力等。),那麽已經出生的自然人作為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如果孕婦的身體權和健康權受到侵害,則需要單獨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死亡時消失(1)身體死亡:又稱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終結。理論上判斷身體死亡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2)身體死亡時間推定:《繼承法意見》第二條規定,有親屬關系的數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去世;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但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3)宣告死亡:死亡日期為判決宣告之日。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