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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 根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第三條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承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具體工作。

省人大常委會駐地區工作機構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承擔省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具體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監督權,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監督的主要內容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依法行政管理;

(五)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依法處理不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交有關機關處理;

(七)處理本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申訴和意見;

處理人民群眾反映的其他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依法履行審判和檢察工作職責;

(四)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處理本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申訴和意見。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人民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重大違法和失職行為進行監督。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廉潔勤政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事業組織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的情況聽取報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時,審議意見可以向上級機關通報。第三章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方式和程序第壹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第十壹條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州、設區的市NPC常務委員會由5人以上聯名組成,NPC縣級常務委員會由3人以上聯名組成,並可以提議NPC常務委員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主任會議提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專門委員會提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本款規定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交付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