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系等方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多當事人會求助於勞動仲裁部門。如果通過勞動仲裁仍難以解決勞動爭議,他們只能提起訴訟。但訴訟的申請並不是免費的,申請人需要根據訴訟標的或訴訟類型繳納相應的費用,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也不例外。那麽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我們來介紹壹下邊肖的收費方法,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勞動爭議案件收費
1,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階段免費,訴訟階段只收10元;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不收取仲裁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3.訴訟費交納辦法(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二、訴訟費的支付標準
1,受理費標準
(1)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未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的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財產案件各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2.申請費標準
(1)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定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從50元到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格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應當按照;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實際保全的財產金額: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依法適用支付令的,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1/3的標準繳納。
(4)依法申請公示的,每件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6)破產案件按破產財產總額計算,財產案件受理費減半,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10000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繳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請求登記的,每件繳納65,438+0,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每件賠付1000元。
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的數額交納。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用不能按照通常的訴訟費收取。壹般情況下,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用只有10元左右,最高不會超過100元。法院受理勞動爭議訴訟申請後,如收費超過上述規定,作為訴訟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對超出部分進行說明,必要時可持收費票據向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