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指導思想的(《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壹,民刑不分”的統壹法典結構。法典包含民法、刑法、訴訟法和經濟法的內容。
3.宗法制度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的道德化和犯罪的原初狀態理論。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源遠流長。自夏朝進入階級社會以來,中國的法律文化開始在氏族和部落的原始習俗文化基礎上成長和發展。夏商以後,初步奠定了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基本格局和特征。到了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的文化思想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漢朝時期,漢武帝推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文化政策,正式確立了儒家的官方思想地位,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基本形成。歷經魏晉南北朝至隋唐,進入成熟發達狀態。《唐律論》代表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朝以後的宋元明清基本上都是在唐朝法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有得有失。
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動態特征:
在中國古代幾千年的歷史演變過程中,每個時期的法律文化也各不相同。從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動態發展過程來看,它與政治、經濟發展同步。
夏商時期,由於生產力低下,法律以神權為指導。夏商時期的奴隸主貴族將原始的宗教迷信轉化為“君權神授”“以刑代天”的理論,使之成為服務於少數剝削者的工具。夏朝的思想狀況仍然沒有確鑿的史料來解釋。但是,從古籍的壹些片段中可以看出,夏朝的統治者已經開始利用神權來維護奴隸主的統治。比如《論語·泰伯》說禹“孝鬼神”,《尚書·昭古》說:“有夏服。”在商朝,隨著奴隸制的發展和王權的加強,神權思想也隨之發展。商朝統治者還大力倡導天命迷信的神權思想。《禮記》雲:“殷人敬神,領民事神。”《詩經·商頌·長發》雲:“天子李子生商”。西周時期,統治集團壹方面繼承了夏商時期“受命於天”、“代天刑天”等政治法律思想;另壹方面,針對商王朝覆滅的歷史教訓,強調“德”是天命的補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論和基本國策。在這壹原則的指導下,西周統治者提出了“明哲保身”和“有刑不赦”的法律思想,即以德治國、慎用刑罰。
西漢初期,經過多年的戰亂,社會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百廢待興,民生艱難。政治上,秦的暴政使天下民怨沸騰,人心渙散,社會動蕩不安;在思想上,漢初的大多數統治者都親身經歷了農民起義,並見證了強大的秦朝的迅速滅亡。他們也知道秦朝滅亡的原因是暴政的酷刑和沈重的稅收。為了不重蹈秦朝的覆轍,漢初統治者常常以秦為鑒。因此,漢初統治者為了恢復生產,與民休息,以黃老的無為而治理論作為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從漢高祖開始,漢朝采取了“抑法救禁”的措施,並根據這壹原則制定了壹整套與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使西漢政權迅速鞏固。
漢武帝時期,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國力增強,但無為而治的政策與當時統治者日益增強的加強中央集權統壹的願望背道而馳。另壹方面,儒家思想適應了這種需要,因此西漢的法律思想從黃老的無為而治思想轉變為“獨尊儒術”思想。經過魏晉南北朝700多年的發展,這壹思想在隋唐時期達到頂峰。《唐律論》將這壹思想形象地表述為“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還在為曉陽秋相發呆的人,也壹定要作。”
唐朝建立後,統治者從隋朝滅亡的史實中總結出深刻的教訓,提出以“仁末刑末”政策取代隋末暴政。緩和社會矛盾,鞏固封建統治。
宋朝統治者制定了加強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制度的基本國策,這也加強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君主專制主義的法律內容,使“編修”等法律形式得到突出發展,懲治“盜賊”的法律變得越來越殘酷,司法中出現了“以聖旨判案”的制度。
明朝時期,封建社會正在衰落。由於吏治腐敗、法紀松弛,提出了“懲教”的立法指導思想和“重典治國”的司法指導思想。朱在闡釋“明刑邦教”時有意提高了刑在禮與刑關系中的地位,他說:“禮言、法言、實言”。【10】認為禮法都是理性的表現,二者對治國同樣重要,不可偏廢。因此,在明代,懲罰和教育思想是壹種法律指導思想,它將懲罰和教育列為同等重要的統治手段。朱元璋以“朝廷軟弱,衛府下移”為教訓,紀律渙散,官員放縱,導致矛盾加深,王朝覆滅為鑒。鑒於動亂後明朝建立初期,他采取了“以重典治亂世”的原則,並宣稱:“胡淵生而從寬,我得征服中國。”朱元璋的“嚴刑峻法”與秦朝時期的“專職法治”不同,而是“仿之為法,禮之為導,定罪為要”,這與“刑之為教”的原則是統壹的。
法律名稱的變化:刑罰-法律(法律經典)-法律(商鞅變法)-刑事制度(宋朝)-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國法制史概要古代部分
代碼的演變和變化:1。註意法律名稱的變化:刑罰-法律(法律經典)-法律(商鞅變法)-刑事制度(宋朝)-大明律-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變:以德服人(西周)-德主刑輔(漢代)-德主刑輔(唐代)-民刑輔(明代)-西用中體(清末修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