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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管理系統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生產裝置、設施或者場所。

第三條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和監控全面負責。?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大危險源辨識》等現行相關標準和國家標準(GB18218-2000)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下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於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登記並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1)罐區(儲罐);?

(2)庫區(倉庫);?

(三)產地;?

(4)壓力管道;?

(五)鍋爐;?

(六)壓力容器;?

(7)煤礦(地下開采);?

(八)金屬和非金屬地下開采;?

(9)尾礦庫。?

第六條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和監控實施方案;?

(四)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五)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計劃;?

(6)重大危險源說明。?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組織壹次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安全評價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人員進行,也可以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後,應出具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建議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第九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3)危險有害因素的識別;?

(4)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和嚴重程度;?

(五)重大危險源的等級;?

(六)防止事故發生的對策;?

(七)應急救援預案的評估;?

(8)評價結論和建議等。?

第十條

第十壹條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工藝、材料、技術、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重新評估,並將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報《重大危險源報告書》,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新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對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實。?

第十四條根據重大危險源的類型和能量,在突發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壹)壹級重大危險源:可能導致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次重大危險源: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源;?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壹般事故的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的具體等級應根據國家相關標準確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和監控責任制,明確所屬部門和相關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控責任,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和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和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免事故發生的方法,書面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相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重大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和危險物質進行檢測,定期對重要設備設施進行檢測和檢驗,並記錄檢測和檢驗情況。?

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做好檢查記錄,並按季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重大危險源及周邊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急救人員及其職責;?

(3)危害識別和評價;?

(4)應急設備和設施;?

(5)應急能力評估和資源;?

(六)應急響應、報警和通訊方式;?

(七)事故應急程序和行動計劃;?

(八)事故發生後的恢復和處理程序;?

(9)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計劃和演練方案,每兩年進行壹次實際演練或者模擬演練,並在演練前10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對各類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和監控;?

(五)重大危險源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

(六)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

(十)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配備和維護、保養;?

(十壹)重大危險源的日常管理;?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消除。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隱患消除後,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管理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