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簽訂勞動合同
每個人都要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從法律上承認了妳和企業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逃不掉的。我國目前也承認事實勞動合同,即不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存在雇傭關系。
如果企業不跟妳簽勞動合同。入職1個月內與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違法。勞動者在1個月內未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賠償金。員工超過1個月未簽約的,按月工資的兩倍支付,即11個月。就業後1個月開始,簽約前結束。勞動者未簽字的,應當解除並支付賠償金。員工入職超過1年,企業未簽字的,員工入職滿1個月後滿壹年,工資為兩倍。1年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營利,不得抵押身份證,不得收取押金或保證金。勞動者也應如實說明自己的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說明公司的章程和規則,最好能讓勞動者簽字,證明自己知道,也學過。否則,工人很可能以不知道公司章程為由,違反公司章程,公司最終可能敗訴。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比如工人用假文憑就是詐騙。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已履行的,按實際勞動關系辦理,也應取得已支付單位。
2.關於試用期
勞動合同壹般都有試用期。只約定試用期的,直接視為合同期限。合同期3個月至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1至3年,不超過2個月;3年以上且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雇主需要解釋解散的原因。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協議工資的80%,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3.關於服務期
勞動合同可以有服務期。雙方約定由用人單位提供其專項培訓福利,勞動者在約定期限內為用人單位服務後,不得單方面終止服務。勞動者違法的,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用。
4.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
如果勞動者有過錯,具體表現為:在適用期內不合格(妳的表現達不到企業招聘的要求);該工人嚴重違反紀律(這是嚴重違反紀律);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失職
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不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不提前通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者無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醫療期(不是病休期,後面會解釋法律概念)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任務或者做其他安排的。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並支付賠償金。多付壹個月工資可以代替30天,也就是企業不想等30天,想明天終止,就多付壹個月工資。
5.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
如果上述工人有過錯,那麽就沒有賠償!如果不是工人的錯。然後:離職時,每工作滿壹年按壹個月(1個月)計算補償,六個月至1年,不足六個月按半個月計算;最高賠償不超過12年;職工工資高於市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計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員工工資為解除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的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
6.關於我國現行的工時計算方法:
標準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這是大多數人上班時的做法)
計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由勞動者完成壹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壹定數量的工作,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彈性工作時間確定)
縮短工時制度(在特殊條件下工作或有特殊情況的員工,包括:體力勞動過度;夜班工作時間減少1h;女職工哺乳期每天減1小時;18歲以下且不足8h)
工作時間不受固定時間的限制。比如企業高管、外勤、促銷等。;企業長途運輸人員)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有些行業比較特殊,不能按天計算,如道路施工、建築工程等,分別按周、月、季、年計算,包括需要連續工作的崗位;受季節或自然條件限制,不定時工作制還應符合每年最長工作時間和最長加班時間的計算:大加班432(36 * 12);最大正常工作時間2088(21.7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