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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身傷害司法解釋
法律主體性: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於2004年5月26日正式實施。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效力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本解釋的規定適用於2004年5月0日後新受理的第壹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已經作出再審生效判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解釋發布施行前已生效的司法解釋內容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本文研究的是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對本解釋的生效實施時間、人民法院受理的哪些案件適用本解釋、哪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以及本解釋與此前相關解釋的關系等作出規定。解釋是任何司法解釋都必須規定的內容。如果只規定了執行時間,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中規定。但是,本條的內容遠遠不止這些,必須就此內容單獨規定壹條。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是指司法解釋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是指司法解釋對其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生效的時間。規定司法解釋的生效時間通常有兩種方式:壹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條例》自公布後的特定日期起施行。可以在司法解釋的最終條款中規定,也可以在專門的公告中規定實施時間。司法解釋失效通常有壹種方式,即因為新司法解釋的實施,舊司法解釋與其相矛盾的部分失效,或者因為新法的實施,與其相矛盾的內容失效。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司法解釋是否適用於其實施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如果適用,它具有追溯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追溯力。1.本司法解釋生效日期本條規定的本司法解釋生效日期屬於上述司法解釋生效日期的第二種情形。本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5438次會議於2003年2月4日討論通過,並於2004年5月4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其生效時間,是為了給司法解釋留下充分的公示準備期。在此期間,各級法院法官要努力學習,正確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解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規定;同時,應當以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和掌握司法解釋的廣度,並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本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根據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本司法解釋沒有溯及力。該司法解釋在該條中特別指出:“2004年5月1日以後新受理的第壹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根據否定解釋規則,本解釋不適用於2004年5月1日之前受理的壹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本解釋不適用於2004年5月0日以前審理的壹審和二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本解釋不適用於2004年5月0日以後審理的壹審和二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只要壹審是在2004年5月0日以前受理的。也就是說,本解釋的適用具有獨特性,即本解釋只能適用於2004年5月1日以後新受理的壹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值得註意的是,本解釋的這壹規定改變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普遍做法。原來的做法認為,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被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司法解釋也應生效。也就是說,當被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司法解釋將生效。雖然這種做法有其理論依據,但也值得商榷。司法解釋的許多內容屬於補充法律的漏洞。在司法解釋公布之前,人們並不知道司法解釋漏洞的行為準則。如果人們在這個時候對未知的行為準則負責,這不符合歸責的基本理論。因此,這壹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僅符合法理,而且在方法論上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根據再審壹致理論,依法再審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3.本司法解釋與以往司法解釋的關系《民法通則》頒布後,與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身體有關的司法解釋共有四個:(1)198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規定(實施)》,1992於5月6日起施行。(3)2006 5438+0 1 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4)2001年3月6543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決定自即日起施行。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內容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司法實踐中,適用司法解釋可以采用以下標準:本解釋適用於本解釋中的所有條款。本解釋沒有規定的,適用上述三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參照本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執行。詳見本書第十八條的理解與運用。關於本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規定(實施)》的關系。由於《關於審理涉外海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規定(實施)》是涉外海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專門司法解釋,且該解釋參考了國際慣例,因此該解釋是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壹般司法解釋。因此,《關於審理涉外海事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規定(實施)》的具體內容不會因與本解釋不壹致而失去效力。也就是說,這兩個司法解釋是獨立存在的,互不影響。《解釋(征求意見稿)》發布後,對此條提出了三種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應當刪除該條,並在發布的公告中明確解釋的生效日期。我們認為,可以在公告中或司法解釋條文末尾規定實施日期,這兩種方法都可以使用。而且這壹條有很多規定,是公告不能規定的。第二種意見認為,本解釋(征求意見稿)僅規定了實施時間,但未規定實施前已經發生且正在受理的人身侵權案件是否適用。這壹合理意見在司法解釋的正式條文中得到了采納。第三種意見認為,本解釋施行後仍處於壹審或二審審理階段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我們認為,該觀點不能成立,其原因已在本條的理解和適用中說明。以上是對人身損害賠償效力司法解釋的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是近年來壹部重要的、做得比較好的侵權行為司法解釋。就其意義而言,這壹司法解釋比2006年3月1日公布的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