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關於無效合同的五種情形
《民法典》合同版沒有統壹列舉合同無效的情形,而是在第508條規定“本編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的規定”,即根據總則第六章的規定確定。根據《總則》第六章的規定,無效合同有五種,具體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4條)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3)8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不能識別自己的行為是指智力和心理健康的原因;因醉酒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自己的行為無效。
需要註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壹切民事法律行為壹律無效,無壹例外。
2.共謀虛偽意味著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典型表現為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股權轉讓雙方因偷稅漏稅等原因簽訂了兩份價格不同的股權轉讓合同。向工商局提交變更登記的合同屬於“正合同”,價格較低;雙方真正執行的是另壹份合同(或補充協議或抽屜協議),俗稱“消極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積極合同”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無效;而隱性“隱性合同”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故合同有效。
另壹種虛偽行為是實踐中名不符實的合同,比如名為買賣實則借貸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不同之處在於,《民法典》的上述規定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強制性規定並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制性規定分為生效性和行政性兩種類型,只有違反生效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需要註意的是,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是無效的。現實中,許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存在大量強制性規定,但我們不能僅僅因為“位階不足”就認為合同無效。
4.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理論上稱之為“背俗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序良俗,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賭債、求助等。,被法律給予負面評價,被視為無效。金融秩序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也屬於公共秩序範疇。
現實中,有些行為違反了規定。
強制性規定雖然不以違反強制性規定為依據,但如果這些強制性規定實際反映並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那麽根據《民法典》第153條第二款規定,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例如,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或代持金融機構股權,通常以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為由認定代持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相比,《民法典》上述規定不再區分利益受損的主體類型(國家、集體和第三人),而是統壹定義為“其他人”。
因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整體上是受法律保護的,只要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否定,沒有必要添加多余的文字來區分不同的類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常見的行為有甲、乙雙方為公司股東,乙、丙雙方惡意串通偽造股份轉讓合同,乙方偽造甲方簽名,將股權轉讓給丙方,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註意的是,只有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故意聯系,才能形成惡意串通,* * *具有惡意。如果只有壹方有損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另壹方不知情或明知但沒有主觀惡意,則不構成惡意串通。比如A先把房子賣給B,簽了合同但還沒過戶,然後高價賣給C並完成過戶;即使丙明知甲有出售壹房二房的行為,丙主觀上出高價買房也沒有錯,不構成惡意串通。
二、合同無效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返還財產: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合同當事人有權向對方主張已交付的財產,對方有義務返還已接受的財產。
2.折價補償:因無效合同取得的對方財產不能返還或者不必返還時,按照取得財產的價值折算,以金錢形式補償對方。
3.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壹方或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任何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合同都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是無效合同。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而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成立的合同,缺乏有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