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6月1日,NPC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安全生產法修改,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將於9月1日通過。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新增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罰款,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止”的問題,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力度,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對主要責任人實施職業禁入。同時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收集、共享、運用和公開,在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公開曝光,加強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具體修改如下:
1.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必須行業管理、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2.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性。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三。第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責任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4.第八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八條、第九條,修改為:“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和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控制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近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授權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5.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新興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享信息,利用資源,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6.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進行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制定安全生產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