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規定
第壹個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保障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安全和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避免或者減少環境汙染,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
第3條定義
1.隔離儲存:在同壹個房間或區域內,不同的物料相隔壹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通過通道存放在空間內。
2.分開存放:在同壹個建築或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壁將其與禁忌材料分開。
3.分開存放:存放在不同的建築物內或遠離所有建築物的外部區域。4.禁忌材料:化學性質相互沖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材料。
5.甲類物品:閃點低於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能在常溫下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在空氣中的水或水蒸氣的作用下,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熱、沖擊、摩擦、催化、有機物或蘿蔔硫素等易燃有機物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與氧化劑、有機物撞擊、摩擦或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的產生,且該物質在密閉設備中的工作溫度大於或等於該物質本身的自燃點。
6.B類物品:閃點大於或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10%的氣體;不屬於A類的氧化劑;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助燃氣體;浮塵、纖維和閃點大於或等於60℃的液滴,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7.易燃物品:指燃點低,對熱、沖擊和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放出有毒煙霧或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列為爆炸品的物品。
第4條職責
1.基礎設施部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危險化學品倉庫。2.物資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和員工的培訓。3、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4.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監督檢查。5.人力資源部負責培訓危險化學品工人持證上崗。
第五條工作程序
1,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要求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不應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倉庫時,應有防火。設計審查時,應有安監部門參加,經市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竣工後,公司安全監督部門應共同參與驗收。
2)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倉庫應配備高溫防護、防雷、防潮、防毒、防爆和防靜電設施。
用電、防腐、防丟失、防盜、防漏電等安全措施。火、熱和濕氣會引起燃燒、爆炸或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或存放在潮濕、漏雨、低窪易積水的地方。
3)貯存地點和建築結構的設置不僅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還要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4)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a)建築物和儲存危險化學品場所的消防電氣設備應完全滿足消防和防爆的需要;並符合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十章的有關規定。
b)危險化學品儲存區或建築物內的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5)儲存場所的通風或溫度調節:
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通風設備,倉庫內應保持有效通風。
b)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c)根據危險化學品MSDS的相關要求,調節儲存場所的溫度。
6)臨時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設置並懸掛安全警示帶?沒有煙火?等相關標誌,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劇毒和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臨時存放在倉庫外。
7)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上應有清晰明顯的安全標誌,還應有?危險的化學標誌?,標明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性能、消防方法等相關內容。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如確需變更,應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審核批準。危險化學品倉庫內不允許有辦公室或休息室。
9)危險化學品不準存放在非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如生產需要,必須征得安監部門同意,並采取嚴格的安全防範措施。
10)危險化學品倉庫、堆場不允許進行檢測、分裝和維修。如需進行明火作業,應執行《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1)消防措施
a)根據危險品的特點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和設施(如消防設施、防泄漏設施等)。並確保與存儲相關的設施得到有效維護。倉庫管理人員不定期接受相應的消防技能培訓。
b)可根據倉庫條件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內安裝自動監控和火災報警系統。
c)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內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時不得用水滅火)。
2.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2)對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工作人員除了壹般消防知識外,還應接受在危險品倉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處理程序和方法,管理人員必須根據《MSDS危險化學品證書》的相關要求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公安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品、易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和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標識: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識,標識應符合GB190-90《危險貨物包裝標識》的規定。當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等級的危險品存放在同壹區域時,應遵循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誌。
5)危險化學品根據GB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誌》分為八類:a)爆炸品;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潮濕時的易燃物品;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物質;
g)放射性材料;h)腐蝕性產品。
6)建築物內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區域內嚴禁吸煙和明火。
7)危險化學品有三種儲存方式:a)隔離儲存;b)單獨儲存;c)單獨儲存。
8)根據危險品的分類、分級和儲存,危險品的各種禁忌材料必須混合儲存。禁忌材料的配置見附錄A(參考)。
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安排和儲存限制
a)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法和防火要求。
b)儲存容量和儲存布置見表1。
c)在陽光下發生化學反應能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桶、罐等易燃液體和氣體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它的包裝應該避光。
d)爆炸品不允許與其他物品存放在壹起,必須分開存放且限量存放。倉庫應與周圍建築物、交通幹道和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e)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炸藥、氧化劑、易燃材料、自燃材料和腐蝕性材料分開存放。可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和劇毒氣體存放在壹起;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的容器為壓力容器的,必須配備壓力表、安全閥和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驗,不得超載。
f)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潮濕的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存放,可還原的氧化劑應分開存放。
g)有毒物質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幹燥的地方,不要露天存放,也不要靠近酸性物質。h)腐蝕性物品必須包裝嚴密,不得泄漏。禁止與液化氣和其他物品壹起存放。
10)甲、乙類物品和壹般物品,以及易相互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間、分倉存放,並在顯眼處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11)A類和B類瓶裝液體不應露天存放。如果必須儲存,在炎熱的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12)天然氣站、油庫等氣瓶的存放請參照《重點站場和建築物管理規定》和《氣瓶管理規定》。
4.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要求1)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
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中記錄入庫情況。b)危險化學品在出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和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危險標誌;
經過核對,貨物可以入庫和出庫,當貨物性質不明確時,不能入庫。
c)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查物品的質量、數量、包裝和泄漏情況。
2)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的人員、機動車輛和工作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無防火擋板的車輛不得進入倉庫。
3)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搬運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放。嚴禁摔、碰、撞、撞、拖、倒、滾。
4)裝卸有毒和對人體有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程度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5)不要用同壹輛車運輸彼此禁忌的物資。
6)修理、更換、清洗、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使用銅、合金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應及時登記,明確管理責任人,確保帳物相符。五雙?管理,即雙核算、雙上鎖、雙收發、雙使用、雙運輸的管理制度,並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中做相應記錄。
8)危險化學品儲存後應妥善保管。在儲存期間,應定期檢查質量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在《危險化學品倉庫檢查登記表》中做相應記錄。
9)倉庫的溫度和濕度應嚴格控制,並經常檢查,變化情況應及時調整。
10)危化品倉庫工作人員應每天巡視倉庫,及時向安監部、行政部及相關部門報告危化品泄漏、丟失情況,並根據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減少損失和影響。
11)非倉庫管理人員和外來人員進入倉庫必須登記。
12)在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前放置靜電放電板。所有進入倉庫的人員必須在靜電釋放板上釋放靜電。
13)劇毒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在公安機關核發《劇毒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後方可進行。14)儲存的有毒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後進入公司,存放在指定的倉庫和地點,並將化學品的數量和存放地點報安全監督部和行政部。
15)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和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物品破損、殘缺、變形、變質、分解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防止跑、冒、滴、漏。凡包裝和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變質、腐爛的,嚴禁入庫或出庫。
5.廢物處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管理條例》執行。
第六條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