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提供服務的道路運輸活動,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第三條道路運輸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安全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推動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與道路運輸行業深度融合。
鼓勵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清潔能源和新能源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鼓勵發展旅客聯合運輸、貨物甩掛運輸和多式聯運。第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客戶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道路運輸站(場)等道路運輸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納入道路運輸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農村道路客運,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城鄉客運服務壹體化。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數據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與長江三角洲地區道路運輸的協調,促進道路運輸區域合作發展。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聯合執法機制,促進道路運輸管理信息互聯共享。
建立長三角毗鄰地區公交線路跨省運營管理機制,優化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運營模式。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第壹節班線和包車客運經營第八條申請班線客運經營或者包車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運營許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客運經營者許可的客運車輛發放班線客運標誌或者包車客運標誌。
同壹客運班線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方式作出許可決定。客運經營許可招標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第九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後六個月內投入運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後停止運營超過六個月的,視為自動終止運營,並由原許可機關註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終止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因客運經營者暫停或終止運營,導致原客運班線運力不足,影響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安排客運班線的補充運力。第十條班線客運經營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六年;
(二)其他道路省際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五年,省內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四年。第十壹條客運經營者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班線客運經營期限的,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原許可機關應當優先許可:
(壹)客運班線運營期間,未發生重大運輸安全事故;
(二)客運班線運營期間,未發生不良服務質量事件;
(三)客運班線運營期間,沒有嚴重違反經營規範的行為;
(四)按照規定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第十二條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公布的班次、站點和發車時間運營,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運營線路和發車時間。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停靠上下乘客,不得在站點外載客或者沿途招攬乘客,但農村公路不設站點的除外。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始發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不得按照定點路線方式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約定以外的乘客乘車。
旅遊客運按運營方式分為固定線路旅遊客運和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班線客運管理,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包車客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