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對死者遺產產生的糾紛。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產生的糾紛。都是繼承糾紛。
2.繼承糾紛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非侵權糾紛,如因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繼承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糾紛。另壹類是侵權糾紛,即侵害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資格;隱瞞、挪用或爭奪遺產的行為;非法處置未分割的遺產;非法扣減繼承人繼承份額和遺贈財產數額的;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遺產分割時,不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除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這些繼承糾紛可以依法處理。妥善處理繼承問題,避免或減少繼承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互助和社會穩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發展。
3.解決方法: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已經發生繼承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我咨詢
繼承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份額等達成協議,然後根據協議分割遺產。雖然協商是在爭端所涉各方之間進行的,但必須遵循某些原則:
(1)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並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必經程序,因此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而且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性原則。明辨是非是協商的前提,判斷是非的標準是法律政策對繼承的規定。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應該是合法的,否則無效。值得註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不能視為違法。
(三)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各方不得為了達成協議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談判將失去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協商解決完全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其家庭紐帶,也有利於迅速徹底解決糾紛。因為繼承糾紛是協商處理,不需要他人調解,也不需要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己通過協商達成的,爭議完全可以解決。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壹個群眾組織。發生繼承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當事人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
1.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代位繼承在我國確立的首要條件和唯壹理由,也是它與繼承的重要區別之壹。
2.先死亡的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以及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沒有代位繼承。在壹些國家,代位權的範圍很廣。例如,根據日本民法,代位權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在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家,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將代位權的範圍擴大到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代位權的範圍是最窄的,這與繼承立法中繼承人範圍縮小的趨勢是壹致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根據各國法律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後裔,代位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血親無權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原則上沒有代數限制。我國《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為直接代位繼承關系。”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孫子女都可以去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的,將共同導致代位權的消滅。
5.代理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也就是說,只有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代位。如果他們享有遺囑繼承權,遺囑會因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無效,此時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多少人,原則上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