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會生活和歷史發展的產物,並不總是如此。經歷了漫長原始社會的中國,在公元前5000年左右由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轉變,產生了父系父權制。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私有制的出現,貧富分化、階級差異明顯、平等的社會結構被打破。頻繁的氏族和部落戰爭產生了法律,促進了中華民族的融合。中國法自誕生之日起,就與中國的社會背景緊密相連,並具有自己獨特的特征。
大約公元前21世紀,於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奴隸制王朝,建立了史無前例的奴隸制法律制度。夏後興盛的商繼承並發展了這種法制,將神權思想發揮到了極致。然而,夏商仍處於習慣法階段,沒有進入成文法階段。
夏商以“尊天懲”、“問天”的神權思想作為法律的思想基礎。利用宗教神祗控制社會,宣揚“王權神授”、“王權神佑”,以國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以神的意誌統治世界,旨在將奴隸主貴族的統治政權合法化、神聖化,賦予統治階級的代表——國王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威。《尚書》聖旨說:“有命取夏裝。”神權政治是階級社會原始自然宗教和帶有政治目的的神靈祖先崇拜相結合的產物,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滅商後,征服周,建立周朝。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殷商的天道觀受到了巨大的沖擊。統治者不再宣稱國王是天帝的化身,取而代之的是“天只贊助有德之人”。本文總結了商朝導致亡國的歷史教訓。結合平定三獄叛亂中的實踐認識,為了建立和鞏固周朝對全國的穩定統治,在“天人相應”思想的指導下,西周統治者提出了“明德慎刑”的法律原則。中國古人非常重視祭祀,周公《禮樂制度》把夏商時期的禮發展成為壹套以維護宗教等級制度為核心的行為準則和相應的法規制度,即“李周”。用帶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禮”來統治,即“禮治”,也是西周的壹大特色。
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秦統壹天下後,為了保證法律的統壹適用,廢除了六國的法律,使法律得到統壹。在鞏固皇權專制的前提下,嬴政和韓非都極力推行“法治”理念,實施法治。從秦簡中可以看出,秦代的立法內容非常豐富。
但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壹直奉行法家治國的原則。在重刑論的指導下,秦朝繼承了奴隸制的酷刑,給群眾帶來了深重的災難,最終點燃了農民起義之火。公元前202年,經過五年的楚漢戰爭,漢高祖劉邦建立了統壹的中央集權的地主階級國家——西漢。面對百廢待興的局面,壹向鄙視儒家的普通皇帝劉邦采納了陸賈的“無為”論,為西漢時期以儒家為基礎的正統法律思想的確立鋪平了道路。
從220年曹丕稱帝到581年隋文帝建立隋朝,政權更叠不斷,但都掌握在貴族地主手中,形成了“上品無貧,下品無世家”的門閥制度。面對復雜矛盾的局面,各個統治集團都重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統治。這壹時期的特點是立法頻繁,法學發達,成為壹個承秦漢、開隋唐的歷史階段。隋朝發展了漢魏以來的法律形式,《黃愷律》是其代表作。到了唐初,統治者認為禮法各有側重,主張禮法必須合二為壹,缺壹不可。他們特別強調法律內容要統壹、簡潔、穩定。法律的內容要壹致,避免參差不齊,否則會損害法制,不利於治國。公正也是最重要的,重在慎刑。唐太宗要求司法人員大公無私,做到“法不親愛,公道自在人心”。唐律處處體現著禮的精神,也保護著禮、君權、父權制、父權制。所以後人評論唐律是“壹刀切”。
宋代自唐代以來的法律制度比唐代有了進壹步的發展。宋代立法思想可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北宋初年至仁宗末年,立法主要肯定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第二階段至北宋末年,法律主要用於擺脫財政危機;第三階段,理學發展完備,“順應時勢,與時俱進”成為指導思想。宋朝的統治者非常重視法律。他們參與立法,主張考法,重視官員的法律素養。皇帝對法律的重視使社會價值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法令而爭論成為壹種時尚,以至於“天下為法令而爭論”。這是宋代的社會特征。
到了明代,中國歷史上又出現了“治亂循環”。以元為鏡,明朝提出了“以重刑治國”的法律指導思想。但這不是治愈和平的永恒方法。明朝統治者也得到了中國傳統法制指導思想的信息,即“德主刑輔,禮法結合”。它們雖然有著“重典治亂”的表象,但本質上更註重傳統儒家思想和倫理道德的教育作用。在他們看來,法律是促進教育的必要措施。教育和懲罰不應該有區別。
滿人入關後,為了拉攏漢人,完全繼承了明朝的法制。清朝統治者在“崇滿為先”的基礎上,主張“滿漢融合”,但對漢族知識分子和官員極為懷疑,采取嚴厲措施壓制其言行,這在歷代都是罕見的。
從1840開始,中國由封建社會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政治法律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以大陸法系為主的西方法律原則和立法風格開始移植到中國,並與中國的壹些傳統相結合,使中國的法律制度逐漸納入世界現代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中。1905年,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資產階級政黨——同盟會。1911年10月10武昌起義成功後,十四省宣布獨立,統治中國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被推翻。1912 65438+10月1,孫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宣告成立。盡管當時復雜的政治環境使南京政府曇花壹現,僅存在了三個月,但在這短短的時間裏,以孫中山為代表的革命派仍然積極進行法制建設,先後制定頒布了《臨時約法》等壹系列革命法令,改革了司法制度,譜寫了中國近代史上光輝的法制篇章。
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99年這50年間的法制發展,包括憲法、民法和經濟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律制度的發展。新中國法制的發展經歷了壹條曲折的道路。改革開放後,新中國的法制走上了正常發展的軌道。壹些重要基本法的相繼制定和頒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體系的進壹步發展和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