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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司法鑒定的統壹管理,規範司法鑒定活動,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證明力,維護司法公正,根據《NPC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第三條本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註冊管理制度:

法醫鑒定;

②物證的鑒定;

(3)視聽資料鑒定;

(4)識別環境損害;

(五)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鑒定事項。

本條例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是指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從事前款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從事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外業務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五條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以及對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州)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第七條司法鑒定應當遵循科學、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鑒定人負責制。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開展司法鑒定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技術操作和管理規範。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鑒定信息。第八條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目錄管理。具體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四川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不同鑒定項目的難度和成本等因素制定,做到科學、合理、合法。

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條件的司法鑒定服務依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第二章司法鑒定機構第九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符合規定數額的資金;

(二)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

(三)業務範圍內有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依法通過資質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並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具備的檢驗檢測實驗室;

(五)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申請從事環境損害等司法鑒定業務涉及相關行業特殊資質要求的,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任何個人不得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第十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的,應當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登記並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第十壹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後,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本省司法鑒定機構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經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並報本省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司法鑒定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提出延期申請。

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壹)依法申請終止司法鑒定活動;

(2)自願解散或停業壹年以上;

(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且不符合設立條件的;

(四)司法鑒定許可證有效期未延長的;

(五)司法鑒定機構依法被撤銷登記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