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酒駕被正式定罪。
安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陸老師介紹,《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留、罰款。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蕪湖市交警支隊公共關系科負責人羅海介紹,為打好“酒後不開車”攻堅戰,公安部先後出臺“四個壹律”,所有酒駕醉駕行為均有上限處罰;2010年3月,訂單號開出11,規定飲酒駕駛違法行為壹次記12分。現在,醉駕以“危險駕駛”定罪量刑,與之相銜接的1年5月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所增加。因醉酒駕駛被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酒後駕駛的罰款從200-500元提高到1,000-2,000元,暫扣駕駛證的期限從1-3個月提高到6個月。這對當前的交通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據記者調查了解,盡管公安部門不斷大力整治酒駕醉駕,但酒駕醉駕仍屢禁不止。2010蕪湖交警部門* * *共查處酒駕違法行為2131起,其中酒駕2027起,醉駕104起。今年以來,交警部門共查處酒駕764起,其中醉駕730起,醉駕34起。從上述數據來看,酒駕仍呈上升趨勢,由其引發的交通事故也令人擔憂。
盧認為,將於下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在壹定程度上順應了公眾安全出行的訴求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體現了我國刑法與時俱進的特點。在處罰方面,“危險駕駛罪”的增設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可以加強對試圖違法者的震懾作用;從立法角度看,增設“危險駕駛罪”將定罪形式界定為門檻較低的“危險犯”,對“交通肇事罪”的“嚴重後果”不作要求,比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有利於實現“以罪論處”。從處罰性質來看,增設“危險駕駛罪”對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的處罰更加嚴厲,因為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將被開除。
蕪湖市交警支隊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內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均發生過因酒駕導致的惡性交通事故。壹些醉駕者因“交通事故”被處罰,壹些醉駕者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醉駕入罪”是指所有的醉駕者都不是違法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可能被判處刑罰。
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規定因酒後駕駛被吊銷駕駛證的人五年內不得重新考試。這也意味著,酒駕不僅是駕駛證的扣分,也是開除公職的行政處罰。
終生禁止酒後駕車。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將實施。為與之相銜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刪除了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酒後駕車將被拘留。更嚴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酒後駕駛的肇事者將被終身禁止駕駛。
兩次酒駕吊銷駕照。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從200元至500元提高到65438+萬元至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1個月提高到3個月至6個月;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吊銷駕照五年。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暫扣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拘留15日的處罰也增加了,罰款從500元增加到5000元;對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變更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酒後駕駛可能會被終止。
“醉駕”被正式定義為刑事犯罪,可判處拘役和罰款。屆時,醉駕將承擔刑事責任,最高可處6個月拘役。“酒駕”入刑,酒駕是犯罪,無疑會影響當事人的生活。《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予以辭退。”這意味著,如果公務員因醉駕被判處拘役,將被開除公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凡因酒駕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被企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學生酒駕後終身禁止參加公務員考試。
如果醉酒司機是在校學生,他將被永久取消報考公務員的資格。在公務員招錄中,也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報考。
根據《中國* * *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因故意犯罪依法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醉酒駕駛應該是故意犯罪,這也意味著黨員如果被判醉酒駕駛將被開除黨籍。本組稿件綜合自新華社和京華時報等。
公務員酒駕或被開除。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出,醉酒駕駛機動車,無論情節是否惡劣,都將以“危險駕駛罪”定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酒駕”是犯罪嗎?怎麽罰?21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再次圍繞這些問題展開熱烈討論。有委員認為,酒駕是犯罪行為,國家公職人員犯罪後壹般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這對公務員來說“非常嚴重”。其他人認為公職人員應該更模範地遵守法律。
壹幅風景
酒後駕車容易造成過於廣泛的打擊。
“目前對酒駕入刑有壹點情緒化的傾向。每個人都對酒駕和開車上路的現象感到非常憤怒,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受到法律的管轄,因此我們在定罪時應該非常謹慎。”李連寧委員指出,草案二審稿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無論情節是否惡劣,都將以“危險駕駛”定罪,這容易引發大範圍的打擊。
他建議,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壹定空間,如單處拘役、單處罰金或兩者兼施,並在“醉駕”和追逐競駛後增加“情節嚴重”。
觀點2
酒駕刑事拘留還是輕的。
但也有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加重對“酒駕”的處罰力度。任茂東委員認為只有拘役是輕的,建議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且,他認為僅刑事拘留不切實際,執行難度大,行政成本高。
郎勝委員指出,目前對“酒駕”的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來收效甚微。如果達到“醉駕”的程度,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對社會有更好的震懾作用。“隨著汽車時代的到來和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嚴管‘酒駕’更好。”
觀點3
公務員在酒駕方面應該率先垂範。
也有委員提出,是否可以對醉酒駕駛罪給予壹定的過渡性規定。目前,醉酒駕駛是壹種犯罪行為,國家公職人員犯罪後壹般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後果嚴重。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予以辭退。在招錄國家公務員時,還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報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應該率先垂範,這樣他們的行為才能有公信力,不存在道德要求高於普通人的問題。他分析說,中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轉型社會也意味著風險社會。用懲罰的手段嚴厲壓制壹些嚴重突出的社會問題也是可以接受的。
觀點4
其實酒駕狀態很難判斷。
根據現行標準,血液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的司機屬於醉酒駕駛,濃度超過每100毫升80毫克的司機屬於醉酒駕駛。
叢斌委員認為,從科學角度很難界定“醉酒”。不同的人對酒精的耐受力不同。有些人的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有些人可能只有20毫克,但他們沒有意識。郎勝委員還指出,各國對醉酒程度有不同的標準。
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叢斌提出了兩種完善監管的方法。壹種是簡單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多少毫克,以定量的方式確定犯罪主體。二是變醉酒為醉酒。只要飲酒後駕車上路,就要承擔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損失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