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律師遺囑見證規則
律師遺囑見證規則
律師見證遺囑的規則是什麽?

第壹條為規範遺囑見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遺囑檢驗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的單方法律行為,自其死亡時生效。

第三條律師為遺囑作證是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由律師見證的遺囑是律師的見證遺囑。承辦見證業務的律師為見證律師。

第四條遺囑人聘請律師見證遺囑時,應當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按約定支付見證費用,並向特定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應當向遺囑人開具發票。

第五條律師見證遺囑應當由兩名律師辦理,其中至少壹名律師為執業律師,兩名見證律師應當在見證證書上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或者見證章。

第六條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見證律師不能作為所涉遺囑的見證人;見證律師是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所涉遺囑的見證人。

第七條申請律師見證遺囑時,遺囑人應當向見證律師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證明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見證律師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見證律師應當依法審查遺囑內容,重點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受脅迫、欺騙等。遺囑涉及的內容違法或者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見證律師應當向遺囑人說明情況,建議遺囑人進行修改和調整。遺囑人拒絕修改或者調整的,見證律師應當拒絕作證。

第九條見證律師詢問遺囑人時,除其他見證人和翻譯人員外,其他人不得在場。見證律師應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記錄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壹)遺囑人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況;遺囑人是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或者重傷員的,還應當記載其對事物的辨認能力和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的家庭成員,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和共同生活的人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之前是否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處分過,有無設立擔保、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形;

(四)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案形成的時間、地點和過程,是否為本人所寫或者他人代寫,是否為本人真實遺囑,是否經過修改、補充,處分遺產是否附條件;代理人的情況,遺囑或遺囑草案上的簽名、印章或手印是否是其本人所為;

(五)遺囑人未能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案的,應當詳細記載其處分遺產的意思;

(六)被執行人是否被指定以及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七)見證律師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宣讀。遺囑人無異議後,由遺囑人和見證律師在筆錄上簽字。

第十條遺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住址;

(二)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及其是否被擁有或抵押等。);

(三)處理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意見;

(四)有被執行人的,應當寫明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五)立遺囑的日期和遺囑人的簽名。

第十壹條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沒有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見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和簽名日期。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案有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由遺囑人核對並在整理復制後簽名。如果遺囑人未能提供遺囑或遺囑草稿,見證律師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願代寫遺囑。見證律師書寫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遺囑人簽名、按手印。上述信息應記錄在談話記錄中。寫遺囑要額外收費。

第十二條兩個以上遺囑人申請見證同壹遺囑的,見證律師應當指導其分別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遺囑見證的,應當在遺囑中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和生效的條件。

第十三條見證律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見證人應當在與遺囑人談話時錄音或錄像:

(壹)遺囑人年老體弱;

(2)遺囑人是病危者;

(三)遺囑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

第十四條遺囑人不能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在委托協議、筆錄、遺囑上加蓋印章代替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名也不能蓋章的,應當以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證人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如果簽名或印章被手印取代,見證人應提取並保留遺囑人的所有指紋存檔。

第十五條遺囑見證過程中,遺囑人在完成簽署被見證遺囑等確認程序前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見證律師應當立即停止辦理遺囑見證。

第十六條律師見證遺囑應當列為見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保密書並保存。遺囑生效後,將轉換為常規卷保存。在見證遺囑生效前,遺囑檔案不得外借,見證律師不得泄露遺囑內容。

我提醒您,在律師見證遺囑生效之前,未經遺囑人請求和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變更律師見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變更律師見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