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點是明確事物的歸屬,停止紛爭。在這裏,定點的分數就是分配的分數,它的意思就是名分的分數。其實它的意思就是確定這裏東西的歸屬。它的第二個直接作用是明確權利人的權利,並使之物盡其用。
物權法的第壹個直接作用是明確物的歸屬,制止糾紛。
如何理解這個問題?我舉個簡單的例子。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事情。某開發商以654.38+0萬元賣給張壹套房子。李願意出更高的價錢,比如65438+20萬,就賣給了李。賣給張某的時候並沒有跟他辦理房屋的產權登記,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而是他和李辦理了過戶登記。那麽像這樣的例子在法律上幹脆叫壹房二賣。解決壹房二賣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妳可以根據合同訂立的先後順序來確定房產的歸屬。這裏說的房產所有權是特定的,具體的,只有壹套房子。壹條街,壹條路,壹套房子,這套房子,不可能是兩套壹模壹樣的,門牌號甚至位置都壹模壹樣,這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們講物權法裏提到的這個東西,是壹個具體的東西,而不是某壹類東西。如果妳是某壹種商品,那麽妳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我只需要給妳提供與這種商品同等質量和數量的商品就可以了。但物權法不是。《物權法》規定的壹切都是具體的。所謂具體的東西,即只有壹個,沒有第二個相同或相似的東西。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肯定有壹個受讓方,也就是買方,是拿不到這個東西的。
那麽就要在物權法中解決這個問題:這個東西應該歸誰?那麽我剛才也提到了,有壹種方法是根據合同訂立的先後順序來確定物的歸屬。還有其他方法,比如根據有無給付,誰先給付,或者誰給付誰不給付來確定財產歸屬。還有就是要不要得到這個東西的問題,特別是動產,包括不動產也是占有的。比如買房,要看誰搬進來了,誰搬進來了,來確定房產的歸屬。還有壹種方法,就是看誰在登記機構登記過。登記在冊的人是物主。這些方法,來確定事物的歸屬,應該說有壹定的道理。如果沒有物權法,那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確定事物最終歸屬的方法是什麽?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如果是不動產,是不轉讓的,特別是像城市的房屋轉讓,物權法規定要登記。除了房屋買賣合同,還應該登記。物權的轉移,物權從舊所有人變為新所有人,只有在登記簿上記載的時刻才能最終確定。
根據《物權法》的這壹規定,張雖然交了錢,但沒有登記。盡管李在合同中延期付款,他還是登記了房子。因此,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應當是李某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李某是該房屋的新所有人。
物權法中物的歸屬問題,簡單來說就是不動產要靠登記,動產要靠占有。當然,我這裏說的很簡單,因為物的歸屬在具體認定上是很復雜的。《物權法》在這方面有很多規定,這裏就不介紹了。但是,物權的確定原則和規則是在《物權法》中規定的。
《物權法》的第二個作用,是告訴物權確定後,我的權利可以對物權做什麽,即物盡其用。
當然,壹項財產可能同時屬於企業、個人或國家。不管是屬於國家的,還是屬於企業的,還是屬於個人的,他都有壹個使用和控制東西的問題。這種利用和支配不僅涉及個人利益,還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作為壹個國家,我們應該盡可能地充分發揮這筆財富。財富是如何運作的?當然有科技的問題,也有壹些其他的問題,比如技術。那麽在法律上,就是賦予權利人更廣泛的權利。
比如物權法規定,如果這個東西屬於我,我就是這個東西的所有權人,我就擁有這個東西的所有權。擁有物的所有權在法律上是壹種完全支配的權利,並不是和其他物權如擁有物權壹樣的完全支配的權利。比如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壹種財產權,不可能是壹種綜合性的權利。因為這塊地還是自己所有,所以農村土地很多。
比如現在我們的房子抵押了,房子抵押後,銀行獲得的是擔保物權。這種擔保權益不是壹種綜合權利。擔保物權的核心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的持有人可以實現其擔保物權。他的變現方式是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或者變賣,通過所得價款優先償還他的貸款。因此,財產權的所有權和擔保權益不是綜合權利。
物權法賦予所有權人、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不同的權利。比如這個東西主人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不用,他給別人用。比如我們現在說的投資,其實某種意義上就是說我自己不直接用這個東西。比如我們成立壹個運輸公司,我以前有三輛車。我把這三輛車作為投資投到了企業裏。這三款車以後誰會用?公務用,不是我個人用。在我加入企業後,這件事和我實際上已經有了不同的關系。我已經把原來三輛車的物權變成了我的租賃權,或者說變成了我的股權。我的股權從哪裏來?我投資了三輛車,所以此時我有三輛車的股權。
所以這些做法在物權法中都是允許的,物權法也明文規定了權利人對物的各種權利。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物的作用,每個人每個企業都盡可能充分發揮物的作用,所以對於壹個國家來說,涉及到整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所以物權法的作用和意義,直接來說就是明確物的歸屬,確定分割和止爭,明確權利人的權利,物盡其用。
因為物權法的內容,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物權法的財產就涉及到所有制結構。所以通過明確物的歸屬,劃分糾紛,明確權利人的權利,物盡其用,在物權法中保護物權。因為這裏的物權既包括國家所有權,也包括集體所有權,還有我們公民的所有權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在堅持和完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特別是十六大以來,中央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那麽從物權的角度來規範物權行為的物權法,對於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具有重要作用。
《物權法》的基礎知識,我還想告訴大家壹個問題,就是《物權法》與其他物權相關法律的關系。
這個問題是關於什麽的?我想告訴大家,除了物權法,經過幾年的起草、宣傳和參與,大家至少對物權法的概念已經很熟悉了,物權法三個字也不陌生。但是除了物權法,我們國家還有很多法律,都是規定物權的。
比如民法通則,海商法,民航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國防法等等。據我們粗略統計,在我國,200多部法律中,大約有50部法律有壹兩章甚至壹章,甚至這部法律主要規定的是財產權。然後是將近50部法律,都規定了物權。所以我們說,物權法是規範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是規範物權行為的基本法。但它不是關於物權的全部法律。
法律太多了。《物權法》和這些涉及物權的法律是什麽關系?總的來說就是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物權法和其他法律對物權的規定,就是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物權法是壹部壹般法,對其他有關物權的法律法規起著指導和補充作用。物權法作為壹部基本法,有兩大功能。
壹是要有導向作用。
由於物權的基本原則,《物權法》也作了壹些相同的規定。其他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特別是關於物權的規定時,應當考慮物權法的這些規定和原則。
同時,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在壹些基本條款上,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沒有必要在其他法律中對物權作出詳細的規定。這些細則在哪裏?比如關於不動產登記制度、物權變動、物權保護等等的壹些規定都在物權法裏。所以比如妳看其他法律,關於財產權的規定可能沒有規定。沒規定也沒關系。妳可以在《物權法》第三章物權保護中去找。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權法是其他法律的補充。
另壹方面,我想講的是,其他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那麽物權法明確規定,應當遵循其他法律的規定。
這壹點有些同誌可能不了解。物權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是單行法。按照其他法律怎麽處理?我們說的個別規定,壹般有兩層意思。
第壹層意思是,這些單行法規定的壹些問題,物權法沒有規定。比如船舶的轉讓、抵押等問題,在海商法中都有具體規定。民用航空器的轉讓和抵押在《民用航空法》中也有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中,談得比較多的是房屋的轉讓、抵押、租賃,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所以在其他法律中做了很多具體規定,而在物權法中沒有做這些規定。作為壹般規則,並沒有寫在物權法中。所以還有其他的法律,物權法裏沒有的,毫無疑問要用相關的單行法。
特別規定還有壹層意思,就是其他法律對物權做了規定,物權法也對這個問題做了規定。如果兩個條款壹致,那就沒問題,哪壹個都可以。規定不壹致怎麽辦?根據《物權法》的這壹規定,明確提出按照相關單行法處理。這主要是什麽意思?我們要回去,就是因為物權法是壹個基礎性的條文,它面對的東西很多,不可能面面俱到,面面俱到的特點和性質。我們有句話,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物權法面對的東西都是不動產和動產,是壹個大的範疇,而特別法是專門針對壹個具體的東西而制定的。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具體規定優先於壹般規定。
比如我舉個例子。在《擔保法》中的擔保權益中,《物權法》談到了擔保權益的持有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產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我們剛剛通過並經過修改的破產法規定,如果工廠不支付企業工人的工資,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工人的工資可以優先於擔保財產持有人的工資,即首先支付擔保物的價格。也就是說,在某些情況下,工人的工資可以優先於作為擔保權益持有人的銀行的工資。那麽破產法中規定了這個條款。
同樣,比如船舶抵押,船舶抵押後,壹方面有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因為這艘船可以貸款,銀行貸款,然後抵押這艘船。抵押後,如果他不還錢,就把船拍賣了。拍賣這艘船的時候,海商法規定有兩項錢可以放在銀行前面。這兩項是什麽?首先,妳在拍賣中有壹筆拍賣費用,而這筆拍賣費用可以排在銀行的前面;第二,如果船舶欠船員工資,船員工資也可以作為擔保物權人排在銀行前面。所以這是《物權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其他法律對物權有特別規定的,按照那兩條規定辦理。
我介紹物權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有兩個目的。壹種是規範物權的行為,由物權法等法律發揮作用。不是壹部物權法就能解決所有的產權問題。第二個目的在哪裏?如果遇到問題和糾紛,不僅要在物權法中找依據,還要在其他相關法律中找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更準確地找到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