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改善信貸管理,科學評價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等級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第三條貸款分類應實現以下目標:(壹)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2)及時發現辛強貸款管理情況。(三)為黃金充足性提供依據。第四條貸款分類遵循以下原則:(壹)真實貸款的風險狀況。(2)及時性原則。分類結果應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情況的變化適時動態調整。(3)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許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4)審慎原則。對於難以準確判斷的指引,至少將貸款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且無充分理由懷疑無法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關註:雖然借款人目前在,但有壹些因素可能會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次優品存在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全額償還貸款,也可能造成壹定損失。可疑:借款人無法全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是虧本執行。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後,本金和利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壹)借款人的還款能力。(2)借款人還款記錄。(3)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五)貸款擔保。(六、七)銀行信貸管理。
二。銀監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改善信貸管理,科學評價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等級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條貸款分類應實現以下目標:
(壹)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第四條貸款分類遵循以下原則:
①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2)及時性原則。分類結果應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情況的變化適時動態調整。
(3)重要性原則。對於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應根據本指引第五條中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
(4)審慎原則。對於難以準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當降低分類等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分為正常類、關註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五類,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且無充分理由懷疑無法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註意:雖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壹些可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還款能力存在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實施了擔保,也可能造成壹定的損失。
可疑:借款人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落實擔保,也壹定會造成重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後,本金和利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2)借款人還款記錄。
(3)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五)貸款擔保。
(六)償還貸款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信貸管理。
第七條貸款分類時,應以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為核心,以借款人正常經營收入為主要還款來源,以貸款擔保為次要還款來源。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現金流、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客戶的信用評級不能代替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
第八條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等零售貸款主要根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民和農村微型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信用評級和擔保進行分類。
第九條同壹筆貸款不得拆分分類。
第十條下列貸款至少應劃分為關註類貸款:
(1)借款人雖未逾期本息,但涉嫌通過合並、重組或分立等方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2)借新還舊,或通過其他融資方式還款。
(3)改變貸款用途。
(4)本金或利息逾期。
(5)同壹借款人對該銀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放貸款的。
第十壹條下列貸款至少應劃分為子類別:
(壹)逾期(包括展期)超過壹定期限的,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2)借款人以合並、分立等方式惡意逃避銀行債務,本金或利息逾期的。
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至少應劃分為次級貸款。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償還而調整貸款合同還款條款的貸款。
如果重組後的貸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法償還貸款,則至少應將其列為可疑貸款。
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提高重組貸款的分類等級。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貸款進行分類。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分類中應做到以下幾點:
(壹)制定和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
(二)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和應用。
(三)確保信貸資產分類人員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專業素質。
(四)建立完整的信用檔案,確保涉密信息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
(5)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系,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內控機制,確保貸款分類的獨立性、連續性和可靠性。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對貸款分類制度的實施和貸款分類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季度對所有貸款進行壹次分類。
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貸款分類。
應密切監測不良貸款,增加分析和分類的頻率,並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逾期天數是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商業銀行應加強貸款期限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信貸資產分類的政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並將結果書面報告上級行或董事會,並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檢查和評估的頻率不得少於每年壹次。
第十七條本指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法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貸款分類制度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指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並與本指引中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
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按照凈資產、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和擔保情況劃分為五類,其中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資產。
分類時應重點關註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具體可參考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貸款分類和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貸款分類數據。
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並按照有關規定核銷貸款損失。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相關信息披露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序、結果、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各類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信用社。
政策性銀行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從事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建立自己的分類體系,但不得低於本指引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發布實施前,相關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以本指引為準。
三。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二〇二七年七月三日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改善信貸管理,科學評價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等級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條貸款分類應實現以下目標:(壹)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三)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是否充足提供依據。第四條貸款分類遵循以下原則:(壹)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2)及時性原則。分類結果應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情況的變化適時動態調整。(3)重要性原則。對於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應根據本指引第五條中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4)審慎原則。對於難以準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當降低分類等級。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分為正常類、關註類、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五類,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且無充分理由懷疑無法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註意:雖然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壹些可能對還款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借款人還款能力存在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實施了擔保,也可能造成壹定的損失。可疑:借款人不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落實擔保,也壹定會造成重大損失。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後,本金和利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壹)借款人的還款能力。(2)借款人還款記錄。(3)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五)貸款擔保。(六)償還貸款的法律責任。(七)銀行信貸管理。第七條貸款分類時,應以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為核心,以借款人正常經營收入為主要還款來源,以貸款擔保為次要還款來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現金流、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客戶的信用評級不能代替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第八條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等零售貸款主要根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民和農村微型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信用評級和擔保進行分類。第九條同壹筆貸款不得拆分分類。第十條下列貸款至少應列為關註類:(壹)雖然本息未逾期,但借款人涉嫌通過合並、重組或分立等方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2)借新還舊,或通過其他融資方式還款。(3)改變貸款用途。(4)本金或利息逾期。(5)同壹借款人對該銀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放貸款的。第十壹條下列貸款至少應劃分為子類別:(壹)貸款逾期(含展期後)壹定期限的,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2)借款人以合並、分立等方式惡意逃避銀行債務,本金或利息逾期的。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至少應劃分為次級貸款。重組貸款是指銀行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償還而調整貸款合同還款條款的貸款。如果重組後的貸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法償還貸款,則至少應將其列為可疑貸款。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提高重組貸款的分類等級。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貸款進行分類。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分類中應當做到以下幾點:(壹)制定和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規程。(二)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和應用。(三)確保信貸資產分類人員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專業素質。(四)建立完整的信用檔案,確保涉密信息的準確性、連續性和完整性。(5)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系,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內控機制,確保貸款分類的獨立性、連續性和可靠性。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對貸款分類制度的實施和貸款分類結果負責。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季度對所有貸款進行壹次分類。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貸款分類。應密切監測不良貸款,增加分析和分類的頻率,並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條逾期天數是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商業銀行應加強貸款期限管理。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信貸資產分類的政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並將結果書面報告上級行或董事會,並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檢查和評估的頻率不得少於每年壹次。第十七條本指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法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貸款分類制度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指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並與本指引中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第十八條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按照凈資產、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和擔保情況劃分為五類,其中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資產。分類時應重點關註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具體可參考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和要求。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貸款分類和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貸款分類數據。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並按照有關規定核銷貸款損失。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相關信息披露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序、結果、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信息。第二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各類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從事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建立自己的分類體系,但不得低於本指引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發布實施前,相關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以本指引為準。
4.銀行的操作風險指標有哪些?
⑴風險水平
風險等級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是基於時間數據的靜態指標。
1.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狀況和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率、核心負債率和流動性缺口比率,按照本幣總和單獨計算。
1.1的流動性比率是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率,該比率不應低於25%,以衡量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水平。
1.2核心負債比率是核心負債與總負債的比率,不應低於60%。
1.3流動性缺口比率為90天內的表內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的表內流動性資產的比率,且不應低於-10%。
2.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壹集團客戶信用集中度和總關聯度。
2.1不良資產比率是不良資產與總資產的比率,不應高於4%。該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壹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率是不良貸款與總貸款的比率,不應高於5%。
2.2單壹集團客戶的信貸集中度最大。集團客戶的信貸總額與凈資本之比不應高於15%。該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單壹客戶貸款集中度二級指標;單壹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值,該比值不應高於10%。
2.3總關聯度是所有相關信貸與凈資本的比率,該比率不應高於50%。
3.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的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性。
3.1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率是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凈資本的比率,不應高於20%。有條件的商業銀行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如風險價值法和基點現值法)來衡量外匯風險。
3.2利率風險敏感度是指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的比率,該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臺後根據風險監管的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4.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不完善的內部程序、操作員錯誤或欺詐以及外部事件引起的風險,並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的平均值的比率。
②風險遷移
風險遷移指標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變化程度,表現為上期與本期資產質量變化的比值,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移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移率和不良貸款遷移率。
1.正常貸款的遷移率是正常貸款中不良貸款金額與正常貸款的比率。正常貸款包括正常貸款和關註類貸款。該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兩個二級指標:正常貸款遷移率和關註類貸款遷移率。正常貸款的遷移率是正常貸款中成為後四位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的比率,關註貸款的遷移率是關註貸款中成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註貸款的比率。
2.不良貸款遷移率包括次級貸款遷移率和可疑貸款遷移率。次級貸款的遷移率是轉為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的金額與次級貸款的比率,而可疑貸款的遷移率是轉為損失貸款的貸款與可疑貸款的比率。
⑶風險補償
風險補償指標衡量商業銀行補償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性和資本充足性。
1.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是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總資產的比值,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是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的比率,不應低於11%。
2 .準備金充足性指標包括資產損失準備金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為壹級指標,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與準備計提的比例應不低於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是實際貸款撥備與要求貸款撥備的比率,應不低於100%,為二級指標。
3.資本充足率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值,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是核心資本加二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應低於8%。
核心指標的設定本質
核心指標的設置本質上是壹種量化風險的方法,同時通過持續的監控,我們可以衡量哪些做法是可行的,哪些是不可行的,從而逐步降低風險並將其降至最低。風險量化的第壹階段主要是測量和跟蹤。知道如何量化數據是壹項非常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大多數歐美銀行目前正在經歷這樣壹個階段。這些信息應以系統的方式收集,並且必須量化。第二階段是評估階段。銀行對相關信息進行量化後,需要進行測算,因此在第二階段需要大量的相關技術開發。銀行可以建立內部和外部風險損失事件數據庫,並從數據中擬合風險損失的分布。通過設定置信區間(如95%),銀行可以計算風險損失並為其分配資本。為風險分配資本的最大好處是,當銀行遭受壹些災難性損失時,它們不會癱瘓甚至倒閉。第三階段是向所有管理層提供數據,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來解決他們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