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許可。”第三十九條:“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經檢驗、檢測,需要按照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審查批準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關系到公眾健康,國家有必要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設立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批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公布抽樣檢驗結果。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並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實施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抽樣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等費用。”
解讀:抽樣檢驗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的重要方式。為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變化,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權力,包括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中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明確要求轉基因食品必須明確標註。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明顯標識。”
解讀: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轉基因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明確標識。第壹批實行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 * 17五大類轉基因產品,包括:(1)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和玉米粉;(3)油菜籽、油菜籽、菜籽油、菜籽粕;(4)棉花種子;(5)番茄籽、新鮮番茄和番茄醬。
嚴格控制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化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在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等作物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第壹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使用劇毒或者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拘留。”
解讀:農業投入品是指在食用農產品生產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農藥、化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質量安全水平及其使用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為了保證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新《食品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進壹步加強了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嚴格監管,確保源頭安全。
建立了消費者損失賠償首責任制。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款:“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如果是經營者的責任,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解讀:首責制是指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生產經營者請求賠償時,最先收到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負責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有利於防止生產經營者相互推諉,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定最低懲罰性賠償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瑕疵的除外。”
解釋:懲罰性賠償是指超出受害人實際損失的額外賠償。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懲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嚴重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比如消費者買了壹瓶3元的飲料,如果飲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在3元的價格之外,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1000元。此外,該條還規定了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以避免消費者權利被濫用。
明確了刑事責任優先原則。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二十壹條第壹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解讀:各種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加強了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實踐中,面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各監管部門首先要判斷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不構成犯罪的,由監管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年內違法三次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壹年內三次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解讀:針對部分食品企業食品安全意識薄弱,在生產經營中常犯大錯、小錯。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此類屢次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了更重的處罰。“壹年內累計三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壹年內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三次,受到處罰。“累積處罰”應為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工具、設備、物品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資質處罰力度加大,行業準入受到限制。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解讀: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基於“嚴懲亂象”的立法理念,增加了禁止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或者終身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大大增強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人的震懾作用。
增加免除食品經營者行政處罰的條款。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是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根據該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免予處罰。壹是履行了進貨檢驗等義務;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第三,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可以免予處罰,但對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食品經營者仍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進行實名登記,並審查許可。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並立即向監管部門舉報;嚴重違法的,應立即停止提供網上交易服務。
解讀: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壹種新的食品經營業態,在方便居民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規範網絡食品交易行為。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未履行相關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壹條予以行政處罰,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也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建立並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發放、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加大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頻次,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
解讀:建設信用體系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近年來,我國大力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按照信用等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分類監管。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及時向社會發布違法企業和個人“黑名單”,懲戒失信行為,增強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執法力度。
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應承擔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且傳播虛假的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媒體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解讀: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食品安全信息是否真實、客觀、公正,直接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壹些無良個人和媒體編造和歪曲食品安全信息的事件層出不窮。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防止人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受到虛假信息和不準確宣傳報道的幹擾或影響,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編造、傳播虛假食品安全信息行為的處罰力度。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解讀:食品經營者有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現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通過進貨查驗記錄,可追溯相關責任人,確保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考慮到食用農產品不同於壹般加工食品的特殊性,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銷售的檢驗和記錄制度作出了上述特別規定。違反此規定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儲存和運輸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壹起貯存、運輸”。該條第二款規定:“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解讀: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食品生產者、食品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專業倉儲公司和物流公司不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但食品的儲存、運輸和裝卸直接關系到食品安全。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從落實企業全過程管理責任的要求出發,對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提出了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相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