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審準備。
書記員應當提前到達法庭,做好下列預審準備工作:
(1)公告:請訴訟參與人入座。檢查訴訟參與人的外表。當事人壹方不到庭的,應當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要求參加者出示身份證件。在到達案件之前檢查參與者的身份。如果確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員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以下簡稱“專家”)出庭,也應要求他們在核對身份後離開法庭並等待傳喚。
(3)核實收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分庭成員通知書》《開庭傳票、開庭通知》《起訴狀》等訴訟材料。
(四)公開舉行聽證會的,應當核查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是否合適,是否有記者現場采訪。
如果發現未成年人(經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適合出席法庭的人,應當要求他們退出法庭。
如果發現記者出庭采訪,應確認其是否辦理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然而,應允許記者作為觀察員參與審計和記錄。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此外,可以特別提醒所有人員應關閉手機和尋呼機的鈴聲。
3.法官進入法庭,報告開庭前的準備情況。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然後帶領審判長和法官(人民陪審員)進入法庭。
法官就座後,書記員宣布:請坐。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做準備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書記員應停止手頭的工作並主持法官的入場儀式,然後再繼續手頭的工作。
準備工作就緒後,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1)出庭的訴訟當事人為:...
(2)法院訴訟的其他參與者是:...
(3)獲準旁聽庭審的新聞機構和記者是:...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準備就緒,並要求審判長主持庭審。
4.核對並確認訴訟參與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經核對訴訟參與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只需核對即可。
經征詢各方意見:對對方法院人員身份是否有異議。經雙方確認無分歧後,宣布法庭訴訟參與人符合法律規定,允許參加本案的審判活動。
5.宣布審判。
審判長首先敲響了法槌,然後莊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6、宣布案件名稱、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宣布案件名稱:原告XXX訴被告XXXX、第三人XXX案...(案由)正在本庭受審。
案由公告:原告XXX因本案糾紛於……(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決定受理此案...(接受時間)。如果有其他當事人,延長審理期限,召開預審法庭等。,應該壹起解釋。如果本案是再審案件或者合審案件,還應當予以說明。
宣布開庭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壹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本院依照第壹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聽證會不公開舉行的,應當說明理由。
7.介紹評委。
審判長宣布:本院受理本案後,將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已通知各方當事人。然後詳細介紹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並說明其基本職責。
8、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並征詢撤訴申請。
開庭前,向各方當事人送達了《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審判長逐壹詢問各方當事人:妳們知道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嗎?
當事人確認知曉訴訟權利義務後,審判長逐壹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回避?
壹旦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給出了合法的撤訴理由,法院無需審查該理由是否構成立即休庭。當事人確認不申請回避的,可以繼續審理。
9.宣布審判的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將休庭評議並作出判決。
審判長還應強調各方當事人應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令,確保庭審活動順利進行。
審判活動壹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審判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托合議庭其他成員主持部分審判活動。但是應當向訴訟參與人說明。
10,訴訟指導。
庭審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就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等具體內容進行說明。法院也可以對訴訟能力相對較低的當事人進行適當的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第二,法院調查
1,宣布法院立案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將進行法庭調查。
法院可以說明法庭調查的順序:法庭調查壹般按照當事人陳述、歸納總結、當事人當庭舉證、法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2.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當事人將進行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被告人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主張)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作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超出起訴狀範圍的,法院可以提示當事人補充陳述。當事人不起訴或者逾期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實踐中,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沒有必要組織當事人閱讀起訴狀,可以省略“閱讀起訴狀”這壹節。
法院在宣讀當事人起訴狀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組織當事人進行補充陳述。主持人宣布:現在,雙方當事人進行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補充陳述。
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相應的事實和理由。聲明的內容應避免重復。
在當事人自願陳述的基礎上,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當事人提問,從而闡明案情,澄清無爭議的事實和訴訟焦點。主持人宣布,現法庭就案件事實向當事人提問。
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法庭提出的問題;同時,法庭應當就當事人的問答陳述征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的陳述經過庭前整理,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再次整理當事人的陳述,可以在進行必要的說明後直接進行摘要。
3.總結壹下。
主持人宣布,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本案的其他訴訟材料,法庭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
(1)本案索賠為:。
(2)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是:。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征詢各方意見。
除非各方陳述的事實與身份有關,或與國家或第三人的權益有關,或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可以直接認定,並當庭宣布上述事實壹致或各方認可,足以認定。另聲明:經法院確認的上述事實無需當事人舉證、質證。
實踐中,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確認後,可以宣告法庭調查終結。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征詢各方意見,在各方確認沒有分歧後進行確認。
⑷法院進壹步調查的範圍如下。
法院在確定調查範圍時不需要咨詢當事人。法院調查的範圍不限於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糾紛內容;但兩者不壹致的,由法院予以解釋。
法院調查的範圍主要是案件事實。法律的適用屬於法庭辯論的範圍,但對法律依據的存在和法院認為需要調查的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的爭議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範圍。
法庭調查範圍確定後,法庭還宣布當事人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範圍出庭舉證、質證。
4.在法庭上作證。
法院調查範圍內的事項,應當逐壹有序調查。
在逐壹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後,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開始。要求當事人出庭作證。然後指示當事人當庭舉證、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和證明對象。法院調取的證據,應當由法院或者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院應當根據被調查的具體事項引導當事人提供證據。具體包括:
(1)書證、物證,應當出示原件、原物;如果您不能出示原件,您可以出示副本、復制品、照片或抄本。
(2)視聽材料應與原始載體壹起提交並在法庭上播放;如果無法出示原始載體或難以在法庭上播放,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播放或提供筆錄。
(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勘驗人因故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出示證人的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原件。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驗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還應當按照出庭作證的程序進行舉證、質證。
5.法庭上的交叉詢問。
舉證完畢後,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法庭上的質證壹般以“壹次壹質”或“逐類”的方式進行。
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等問題進行認定和反駁。質證過程中,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質證時表達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不認可的,應當給出具體理由並組織當事人進行定性辯論。法庭不得將論點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並防止當事人在質證中據理力爭。
至少壹輪定性辯論。即在質證當事人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布:請……(舉證方)進行辯護。出示證據後,當事人聲明:請……(質證當事人)予以反駁。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定性辯論。
在質證中,如果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的反證,法院應當組織舉證並當庭質證。
6、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員和鑒定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傳喚,法院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當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將證人帶到法庭並申請法院傳票出庭的,法院將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出庭作證過程中,作證方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向法庭提交。經法庭審查同意後,主持人宣布……應出庭。
證人出庭並就座後,主持人宣布將請證人報告其基本情況並說明其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後,請證人出庭擔保或簽署保證書。
證人當庭陳述的壹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項目,證人對其所知道的事實進行連貫的陳述;(二)證據當事人提問,法庭指導證人回答問題;(3)對當事人的問題進行質證,法庭指示證人回答問題。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提問(通常在當事人提問後)。如果壹方或證人對這個問題有異議,他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決定。
證人回答問題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離開法庭。可以提醒證人退休後在休息室休息,並在休庭後審查筆錄和簽名。如果妳需要再次出庭,妳將再次被傳喚。
證人離開法庭後,法庭組織當事人出庭作證和質證。主持人首先宣布:請……(舉證方)解釋。出示證據後,主持人宣布:請……(質證當事人)進行質證。法院可以組織辯論。
鑒定人、勘驗人、檢驗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程序執行(出具保證書除外)。
7.法庭認證。
證據經當庭出示、質證後,合議庭將當庭審查或休庭,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認證結論。鑒定結論可以當庭宣告的,應當當庭宣告;不能當庭宣布的,應當在下次開庭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表達認證結論有兩種主要方式:
(1)
(2)確認證據不予采信的,鑒定結論為:……(證據名稱)經合議庭確認,因……(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不予采信)。
證據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該證據缺乏真實性、合法性或者關聯性,不具有證明效力,故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2)該證據雖具有證明效力,但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比對被駁回,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鑒定結論包括兩個部分:壹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能夠被有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院不能當庭作出完整的鑒定結論,可以作出部分鑒定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效力。至於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的具體事實是什麽,可以進壹步審查確認。(2)或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或相關性;至於證據是否具有證明效力,還可以進壹步審查確認。如果法院不能當庭作出完整的鑒定結論,應當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8.提問和回答問題。
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給予當事人互相提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布,如果壹方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問,可以在法庭允許的情況下提問。在逐壹咨詢當事人後,如果當事人申請提問,請向其提問。經法院審查和確認後,法院指示被詢問方回答問題。
法庭也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向當事人提問。
如果當事人對該問題有異議,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決定。
9.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院調查範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後,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院認可後,應當組織當事人出庭作證和質證。法院經審議認為無需調查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證明對象。如果是逾期未舉證,法院不會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如果是“新證據”,法院應當給予對方當事人準備質證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證據屬於無需舉證、質證範圍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舉證申請。
10,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在確認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等事實需要調查後,主持人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第三,法庭辯論
1,宣布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布法庭辯論現在開始。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範圍:當事人應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進行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於法庭調查的內容,壹般不應成為法庭辯論的範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的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應經法庭批準;註意文明用語,不使用諷刺性或侮辱性語言;為了法庭記錄,用中速講話;演講的內容應該避免重復。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以制止。
主持人對法庭辯論的階段進行了說明:法庭辯論分為平等辯論和相互辯論。
2.平等辯論。
主持人宣布:首先,各方將進行對等辯論。當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辯論發言。
壹般來說,辯論中不宜重復投訴的內容。
壹輪辯論結束後,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舉行下壹輪辯論;如果舉行下壹次辯論,應強調發言內容不應重復。如有必要,法庭可限制雙方在每輪辯論中的發言時間。
3.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我們來進行壹場相互辯論。
主持人應告知,如果壹方要求在辯論中發言,他可以向法庭舉手。只有得到法庭的允許,妳才能說話。
在相互辯論中,法庭應當制止當事人自由和無序的發言或未經允許重復其發言內容。
4.法庭調查階段。
在辯論中發現案件事實需要調查或者相關證據需要審查的,應當宣布暫停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後,宣布恢復法庭辯論。審判活動恢復到暫停階段。
5.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當事人的辯論陳述後,主持人可以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第四,當事人的最後陳述。
主持人宣布:現在,當事人將陳述他們的最終意見。立即責成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最後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壹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太長,法院要引導;如果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只是重復多次,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系,法院將以適當的方式阻止他們。
五。法院調解
1,宣布法院調解。
主持人宣布現在將進行法庭調解。
法院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或者委托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院應當組織調解。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無特別授權的,法院不能組織當庭調解。開庭後有必要和可能進行調解的,應當在開庭後組織調解。
2.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主持人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果各方均表示願意調解,法院可以組織調解;如果壹方不同意調解,主持人宣布調解終止。隨即宣布休會。
由於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之間的情感對立可能會更加嚴重。法院要註意調節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征詢當事人的調解意願並開展調解工作。即使調解不能在法庭上進行,如果確實有必要和可能再次進行調解,也應在休庭後進壹步進行調解。
3.組織調解。
如果確認各方都願意調解,主持人宣布現在由法院組織調解。
法院調解的壹般程序:
(1)首先,原告提出調解方案並征詢被告意見。
(2)被告同意原告調解方案的,法院予以審查確認;如果被告拒絕,被告將提出新的調解方案並咨詢原告。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調解方案的,本院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院可以再次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
(4)當事人提出的所有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院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並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於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院在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後,將制作調解協議。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調解協議即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於協議後,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發送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協議的,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受影響。
調解成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4.結束調解。
調解不成的,主持人宣布法庭調解結束。
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進壹步調解的,應當休庭評議,並及時作出判決。
不及物動詞休庭、評議和判刑
1,宣布休會。
審判長首先宣布休庭,然後敲響了法槌。
宣布休庭後,應當通知當事人恢復開庭的時間;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時間或者說明: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2.法官退了出來,發表了意見。
決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休庭後立即復核;擇期宣判的,應當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復核。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審判長首先就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為審判長的,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對案件的判決進行評議時,應當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在評議的基礎上總結合議庭的結論性意見。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僅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他人意見的,還應提出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合議庭評議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對已經評議並及時達成壹致意見或多數意見的案件作出直接判決或裁定。
3.法官進入法庭,宣布繼續開庭。
庭審準備就緒後,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進入法庭。
法官就座後,書記員宣布:請坐。
審判長敲完法槌後宣布:現在繼續審理。
4.宣布鑒定結果。
原定當庭宣判,經合議庭評議後未作出判決或者評議決定未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予以說明後宣布休庭。
合議庭評議後可以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宣布合議庭評議完畢。特此宣布...
判決書內容包括(1)鑒定結論(此前公布的鑒定結論除外)、(2)判決理由、(3)判決結果及訴訟費負擔。關於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的壹些內容。法庭宣判時無需宣讀。
審判長宣布判決(正文)前,書記員宣布:全體人員起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以及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應當起立。
宣讀完畢後,審判長敲響法槌;然後店員宣布:請坐。
5.求教。
宣判後,審判長依次詢問當事人:對本判決(裁定)有什麽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審判長不必與當事人糾纏,指示書記員:請記錄當事人意見。
6、說明申訴權利並說明文書送達方式。
當庭宣判後,審判長宣布:如不服本判決(裁定),可以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於……向本院提出上訴。
文字說明:除判決(裁定)結果外,本判決(裁定)的其他具體內容以文字說明為準。
文件送達指示。經詢問,確認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送達的,審判長應當宣布請當事人於……(時間)至……(地點)領取判決書(裁定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視為送達。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審判長宣布法院將按照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郵寄送達。郵件收據上註明的接收或退回日期為交付日期。
7.宣布法庭休庭。
審判長宣布審判結束。現在宣布-法庭休庭!然後敲木槌。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
合議庭成員離開法庭後,將宣布解散法庭。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只能離開法庭。
8、復習筆記。
法庭散會後,書記員向與會人員說明了宣讀法庭筆錄的時間和地點。如果妳能在法庭上閱讀庭審筆錄,請閱讀並簽名。
訴訟參與人如果認為筆錄有誤,可以要求書記員更改筆錄;書記員不同意變更的,訴訟參與人應當註明或者提交附卷的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