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遲遲不理賠,第三者有權就應賠償的部分直接向保險人索賠。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對第三者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解釋和應用這篇文章是關於責任保險的。本條在保留原《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第2款是關於責任保險第三人是否直接享有請求權的問題。第2款確認了第三方對直接保險賠償的索賠。壹方面,保險人可以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賠償第三人,另壹方面,第三人在被保險人怠於提出請求的前提下,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第3款有兩層意思:壹是保險人的賠償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為前提的。還有壹層意思是,第三者責任險賠付時,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出示自己已經向第三者賠付的證明,比如賠付收據。
本條第4款是關於責任保險的概念。所謂“責任保險”,就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定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指保險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過失等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向受害人提供經濟補償。責任保險有兩種承保方式:獨立責任保險、附加或基本責任保險。前者是指具有特殊獨立保單的保險人責任保險,壹般分為產品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後者與特定物質財產保險密切相關,可分為壹般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保額和壹般財產保險的基本險保額:附加險,如船舶碰撞責任險、飛機旅客責任險等。作為基本險,比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在壹般財產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由保險人根據投保方式、保險金額和損失金額確定。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責任大小和對受害人財產或人身的實際損害程度來決定。當然,保險人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受責任限額的約束。
該條第二款充分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體現了立法者對第三人權益的充分保護和尊重。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趨勢之壹,也是其宗旨。責任保險的目的原本是保護被保險人,但最近其保護的重點逐漸轉移到被保險人侵害的第三者,即受害人。這也是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根本原因。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有不同的規定。英國第三方法案1930規定,當被保險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第三方有權向其責任保險人索賠;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壹家公司,破產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或安排,或如果被保險人是壹家公司,他收到了清盤令,通過了自動清盤決議或任命了壹名接管人或管理人,其對保險人的權利根據任何相關的責任保險合同轉讓給第三方;任何包含改變這些合法權利的條件的保險合同都將被宣布無效。根據本法規定,索賠人對保險人的直接案由因被保險人破產而被剝奪,轉移給第三人。此後,英國1972《道路交通法》第149條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簽發有效的責任保險單,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屬於保險單的責任範圍。受害人取得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判決後,有權直接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在美國,作為合同受益人請求履行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壹直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相對性原則對保險合同的限制很少。瑞士聯邦道路交通法1958第65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有直接請求權。此外,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法》第16條第1款規定,當持有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時,受害人可以根據政府法令的規定,請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支付損害賠償金。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雖然沒有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肯定了保險賠償金可以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由保險人直接支付給第三人。此舉可以快速填補第三人的損害,提高賠償效率,避免被保險人獲得賠償保險金後不向第三人賠付的法律糾紛,也為進壹步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奠定了基礎。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17條第二款規定:“在事先通知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保險人可以直接支付因遭受損失的第三人而產生的賠償,並應被保險人的請求承擔直接支付的義務。”《韓國商法典》第724條規定:“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人或收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後,可以直接向受損害的第三人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有效保護受害第三人,防止保險人不當得利,方便第三人索賠,降低訴訟成本。傳統責任保險的基本目的是彌補對第三者負有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責任保險是壹種純粹的承保損害的保險,它成為被保險人分散賠償責任風險的壹種方式。被保險人造成他人損害,未能對受害人提供實際賠償的,被保險人沒有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隨著責任保險的進壹步發展,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責任保險都在弱化其保護被保險人的目的,其發展的結果使得責任保險具有並強調了對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護。隨著責任保險覆蓋範圍的擴大和法律社會化運動的深入,責任保險已經成為保護受害第三人乃至整個社會利益的重要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賦予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已經成為責任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松動奠定了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理論基礎。合同相對性是合同法的壹項古老原則。合同的相對性認為,只有合同的當事人才能向對方提起訴訟,迫使對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不得將合同權利授予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也不得使他們承擔合同義務。但隨著合同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合同的相對性實際上也發生了演變,體現了在更深層次上保護第三人利益的需要。挑戰合同相對性最徹底的合同類型是保險合同。英國的法律改革先後制定了《第三人對保險人的權利法》和《道路交通法》,明確肯定了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的權利或利益,大大突破了責任保險合同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權利的限制。在美國,作為合同受益人請求履行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壹直得到法院和立法的支持,合同相對性原則對保險合同的限制很少。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在保險合同領域對合同的相對性也采取了類似的立場。可見,合同法理論發展至今,其相對性原則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為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奠定了理論基礎。此外,保險人對第三人抗辯和和解的控制是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存在的現實基礎。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為了獲得對第三人索賠的支配權和對抗權,壹般會在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保留保險人參與第三人索賠的權利。保險人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取得被保險人在第三人索賠程序中的地位,從而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參與第三人索賠糾紛的解決和訴訟。比如美國的責任險合同,壹般有以下條款:如果第三者起訴被保險人要求賠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有權利和義務反對訴訟。在和解階段,美國責任險合同壹般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在未征得保險人同意前,被保險人不得承認自己的責任、與受害人和解或幹擾保險人和解。我國臺灣省地區的汽車保險單也規定:“被保險人因使用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責任而被起訴或索賠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進行理賠。”可見,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保險人已經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參與了第三人的索賠,實際控制了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和解,替第三人而不是被保險人進行了辯護。可以說,在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索賠的階段,實際上已經直接面對保險人,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索賠逐漸演變為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索賠。由於保險人對第三人抗辯和和解的控制,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存在已經有了其現實基礎。
我國《民用航空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都有相關規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雖然沒有直接授予索賠權,但規定了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費。但原《保險法》並未明確規定受害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這樣做的直接後果是,在很多保險案件中,第三人對保險人行使直接請求權的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無異於對本已處於弱勢地位的第三人雪上加霜。因此,新法的修改順應了各國保險法的發展趨勢,明確賦予了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實現了對第三人的充分保護。
第三款的意思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未予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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