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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民事訴訟行為,壹般出現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是指案件當事人違反訴訟秩序、妨礙其正常進行的行為。所以不管是什麽原因,只要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要承擔壹定的責任。那麽,民事訴訟的內容有哪些?針對這個問題,邊肖整理了壹些信息,希望能幫助妳理解。

壹、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既可以是本案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因為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針對的是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無論是誰,只要其行為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就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無論其是案件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

2.行為人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行為人在訴訟中實施了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具體行為,客觀上妨礙和幹擾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造成了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後果。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如偽造、毀滅證據、指使他人作偽證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被告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采取保護措施的人拒絕協助人民法院工作等。

3.主觀上,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具有故意。

所謂主觀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希望或者放縱妨害民事訴訟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而追求或者放縱這種結果。如果行為人因過失造成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如因粗心或疏忽導致證據丟失。不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4.行為人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壹般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是在訴訟之前或之後,行為人的行為在形式上類似於擾亂民事訴訟秩序,雖然可能違法。但壹般不認為該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在訴訟外實施的行為如果符合某些情況也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即在人民法院執行後,人民法院采取措施消除妨礙,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即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類型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

1.本應出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必須出庭的被告壹般是指贍養費、子女撫養、扶養費等案件的被告、離婚案件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出庭無法查明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期間錄音、錄像、拍照,攻擊法庭,在法庭上鬧事等。

3.阻礙人民法院調查證據、妨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擾亂訴訟正常進行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包括:壹是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是使用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是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護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四是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

4、有義務協助調查和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這些行為包括:

(1)相關單位拒絕、阻礙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查詢、凍結、劃撥存款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收入,拒不辦理相關產權證明過戶手續,拒不交出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這些行為包括:

壹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凍;第二是暴力和威脅。

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

除上述情形外,還包括惡意訴訟、惡意調解、惡意逃廢債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財產追討債務,也屬於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三、行為特征

1.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其目的是消除妨害,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2.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適用於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包括審判階段和執行階段。

3.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對象廣泛,既包括案件雙方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以外的人,如旁聽人員。只要他實施了幹擾訴訟秩序、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行為,法律就應該對他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第四,在適用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時,根據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程度,可以單獨適用壹種強制措施或者合並適用幾種強制措施。

四。強制措施的類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五種類型:傳喚、訓誡、責令離庭、罰款和拘留。

⑴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是指被傳喚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傳喚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的壹種措施。

⑵告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輕微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人進行嚴厲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使其今後不能再犯的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離庭是指人民法院強制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離開法庭的措施。

⑷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責令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在指定時間內繳納壹定數額款項的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數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在5萬元至654.38+0萬元之間。

⑸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拘留在特定場所並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少於15天。

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適用條件

強制傳喚的適用

采取強制傳喚措施有三個條件:壹是強制傳喚的對象是法律或法院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或者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傳票傳喚;三是被告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對於傳票措施的適用,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院長批準後,填寫傳票,交由司法警察直接送達被拘留者,讓其憑票出庭。如果被拘留者持罰單拒絕出庭,司法警察可以使用該設備強制其出庭。

告誡的應用

懲戒措施的適用由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決定,他們將在法庭上口頭指出行為人的錯誤事實、性質和危害後果,並責令肇事者立即改正。訓誡的內容應當記入法庭筆錄,並由被訓誡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責令離庭申請書

退庭令的適用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口頭宣布,責令行為人退庭。在作出責令其離開法庭的決定後,行為人應主動離開法庭,否則,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其離開法庭。

⑷罰款和拘留的適用

罰款和拘留是相對嚴厲的強制措施,直接關系到行為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因此法律規定了相對嚴格的適用程序。

罰款、拘留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報請院長批準後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罰款、拘留時,應當制作裁定書,並正式通知或者向行為人出示。當事人對罰款、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同時,被羈押人羈押後承認並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不及物動詞適用標準

因妨害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第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應當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作出判決;判決前,應當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者委托辯護人辯護。第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如果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該院刑事審判庭將直接受理並作出判決。三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1~5項、第106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是對民事訴訟內容的具體介紹。因此,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律將采取具有制裁性的強制措施,以確保阻礙民事訴訟者的正常秩序。因此,根據民事訴訟的要求,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各項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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