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逸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保險公司免除責任。1,交通肇事逃逸者需要承擔較重的民事賠償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2.根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於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人來說,
《中國保險業協會商業機動車輛保險示範條款》第三十三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人身傷亡的,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壹)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2)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交通肇事逃逸。
二、對於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將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輕微交通事故逃逸者壹般不構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但逃逸者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妳也可以被拘留15天。
第三,逃逸者造成壹人重傷或者造成更嚴重後果的,構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成立需要造成實際傷害,包括造成壹人死亡、三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肇事後逃逸造成壹人重傷。逃逸屬於其他嚴重情節,因此如果存在逃逸行為造成他人重傷的,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發生刮擦等輕微交通事故,司機無法當場處理,可以留壹張紙條,上面有聯系方式,表明願意承擔賠償責任。對方車主看到紙條後會主動聯系,雙方達成和解並報各自保險公司維修。這樣就不構成逃逸,也不用承擔逃逸造成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被認定為肇事逃逸的案件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待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將傷者送至醫院,但在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賠償金明顯不足,且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1.肇事逃逸1的構成條件是什麽?行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後逃逸”。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不能認定其具有“逃逸”行為。換句話說,“逃避”是主觀的。
2.行為人主觀上是想逃避事故責任和法律追究。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且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綜上所述,如果妳選擇在輕微交通事故中逃逸,妳將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構成犯罪,妳可以及時與受害方協商,使其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發生事故,您必須積極報警,否則您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肇事逃逸的界定範圍是什麽首先,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肇事逃逸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不應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事故發生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往醫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後逃離的,也應視為“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構成本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在認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他不知道事故,自然不可能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再次,雖然盡到對受害人的救助義務,但逃避責任查明認定的行為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離現場的情況,但受害者也可以被送往醫院逃離甚至躲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