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市場執法管理部門的管理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築安全執法管理部門管理內容: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未將確保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2.要求施工單位減少合同約定的工期;
3、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依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對監理單位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後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的。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施工現場危險部位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施工現場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
4.未向勞動者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的;
5、未按規定對施工中的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進行驗收登記的;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第六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建設項目概算中列入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施工前未詳細講解安全施工技術要求;
2.施工現場未根據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3、在爛尾樓內設置員工宿舍;
4、施工現場臨時建築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對因建設工程可能損壞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采取專門保護措施的。
建設單位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及配件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經許可或不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
3.委托無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和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的整體吊裝;
4.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拒絕接受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管理權限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解聘;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後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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