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事故分為重大農業機械事故、重大農業機械事故、重大農業機械事故和壹般農業機械事故:
(壹)特別重大農業機械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6543.8萬人以上重傷或者6543.8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農業機械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農業機械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不滿65438人,或者65438人以上重傷不滿5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事故;
(4)壹般農業機械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業機械事故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條農業農村部、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特別重大、特大、較大農業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五條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六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範化建設的要求,配備必要的人員、事故調查車輛、現場勘查設備、警示標誌、影像設備、現場標記器具等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裝備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第七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號碼,並保持通訊暢通。第八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農業機械事故的報告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報送農業機械事故情況。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送農業機械事故統計資料和說明材料,並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農業機械事故。第九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事故檔案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農業機械事故檔案管理。第二章舉報和受理第十條農業機械事故發生後,農業機械操作人員和現場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轉移農業機械,保護現場,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報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造成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告。如因搶救傷者而改變現場,應標明事故發生時機器和人員的位置。
發生農業機械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如果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則可以在就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後立即離開現場。第十壹條農機事故當事人逃逸後,農機事故現場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報告。接到舉報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a)還應記錄舉報的方式和時間、舉報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及舉報電話號碼;
農業機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農業機械的類型、車牌號、裝載物品等。;
(五)是否有逃跑的嫌疑人。第十三條接到事故現場報告後,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即派人對現場進行調查,並自調查結束之日起24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案,事故發生後請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第十四條經核實農機事故事實存在且在管轄範圍內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案並告知當事人。經核實,無法證明農機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在管轄範圍內的,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