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於1996,主要從事牛肉面業務。自2008年以來,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多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偶然發現北京智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面館連鎖有限公司(智瑞祥公司)也經營牛肉面業務,其經營場所也使用了與李先生公司專利相同的餐具。於是李先生的公司起訴智瑞祥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既然案件的起源是這些餐具,我們先來分析壹下李先生為什麽會獲得外觀專利權。
就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不要求有高深的技術或解決很大的技術問題,只要工業產品在美學上新穎即可。然而,這種工業設計必須不同於現有的設計。這種區別不僅僅是指差異,還具有足夠的區分度,使我們可以在第壹眼就區分兩者。
李先生的餐具與我們每天接觸的餐具明顯不同。它們要麽設計了獨特的部分,要麽設計了獨特的設計形狀,這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而且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受到法律的鼓勵和保護。
對比李先生公司和智瑞祥公司的餐具,發現無論是形狀、大小、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正面還是背面,差別不大,幾乎壹樣。雖然局部的細微差別不同,但不會影響菜肴排列的視覺效果。對於消費者來說,不可能壹眼就能分辨出它們的區別。
智瑞祥公司收到投訴後表示,其使用的餐具不是自己制造的,也沒有刻意定制類似的餐具,而是從福建的壹家供應商處購買的,並出示了購銷合同復印件,以證明其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同時進壹步指出,即使這兩種餐具的成分相似,也是壹種無意的損失。所謂不知情者無罪,不應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進壹步指出,即使兩種餐具成分相似,也屬於非故意損失,不應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采取推定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專利保護範圍,就推定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告,而無論其實際上是否知道,這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壹旦提出專利申請,就必須向公眾公開並廣泛告知,任何人都可以或有機會了解專利的細節,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只有將技術公開,專利權人才能獲得10或20年的獨家法律保護。壹旦專利權結束,每個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而,專利信息的公開並不是無償貢獻,因此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的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無知者無罪不能適用於這種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也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換句話說,外觀設計專利並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而是允許他人使用。
就智瑞祥公司而言,其用於生產經營。雖然不是制造或進口,但實際上智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包裝在硬件設備成本中,與其他硬件設備壹起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在當年制作的網站背景上,為了吸引和收取加盟費而展示了由各種餐具映襯的菜肴,因此展示網頁的行為構成了承諾銷售。
但即便如此,智瑞祥公司也無需賠償李先生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侵權專利產品而不知道該產品不是專利權人生產銷售的,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智瑞祥公司認為,其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能夠證明其系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其無需承擔經濟補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福建供應商的責任。
法官認為,買賣合同中存在三處致命傷。
第壹,缺乏原件,能夠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因此提供的所有書面證據材料都必須是原件,而復印件很容易修改和偽造,因此法院自然很難通過復印件來確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即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還沒有成立,那麽合同上怎麽會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沒有業績基礎。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在商業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履行的證據是當前的發票和收據。然而,智瑞祥公司也未能提交履行合同的證明。
法院裁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方面因素,法院對智瑞祥公司主張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不予支持,認定智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並判決智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法院在考慮了餐具的實際價值、智瑞祥公司繼續銷售侵權餐具可能給李先生造成經濟損失的時間後,判決智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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