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涉及婦女的法律法規案例
涉及婦女的法律法規案例
65438+10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前,共有***9章,61條。這次修改後增加到10章***86條。本法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有關專家表示,此次修訂將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完善政府相關保障措施,進壹步完善預防和處理性騷擾和性侵害的體制機制。

相關專家告訴記者,與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相比,經過多輪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亮點頗多,不僅將為司法判決界定性騷擾事實提供法律依據,還將加強對女性職場公平的保護。同時,“標準化”公廁和母嬰室等細節的規定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

↑資料圖片根據IC照片

婦女權益保障法三審

關於“標準化”公廁和產房的規定引人關註。

繼2021年2月和2022年4月兩次提交後,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於10月27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並於10月30日10獲得通過。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此次修改主要有四大亮點:全面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斷豐富婦女權益保障制度內容。根據新時期婦女工作特點和婦女職業發展要求,加強特殊保護。完善政府相關保障措施,強化婦聯等有關方面的保障責任。倡導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鼓勵和支持婦女自強不息。

據報道,社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壹直非常關註。修訂草案在網上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分別收到40多萬條和30多萬條意見。這是近年來收到最多意見的法律草案之壹。

“作為女性,我個人更關註這部法律對職場女性的保護。”33歲的楊女士告訴記者,雖然有很多法律法規來防止就業中的性別差異,但在實際就業中對女性還是有限制的,尤其是生育期前後,女性會遇到很多現實問題,包括求職、升職等現實限制。“所以我會關註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會不會在這方面進行修改。”

記者註意到,此次修改中有很多細節體現了對女性的人文關懷。其中,修訂草案三審稿將滿足女性需求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作為公共設施配備,也體現了人文關懷。

關註女性職場公平

專家:就業性別歧視將依法監督糾正。

女性在職場中的公平性壹直備受關註。很多女性也會遇到職位受性別限制,面試時被問到婚姻和生育狀況,懷孕後被調到邊緣職位的實際情況。

記者註意到,在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並將其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規定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保障的相關責任,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應當包含女職工權益保障內容。記者了解到,這包括在招聘(錄用)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進行下列行為:限男性或者優先錄用男性;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壹步查詢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把孕檢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以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育狀況作為準入(就業)條件的;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招收(聘用)女性或者提高招收(聘用)女性標準的行為。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銀蘭告訴記者,與現行法律相比,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必然會深化對女性職場公平的保護。“女性在就業過程中,面試時經常會被用人單位問到自己的婚姻和孩子,這似乎已經成為很多用人單位的‘潛規則’。法律修改後,婦女再遇到此類情況,如果證據充分,可以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聯等部門約談用人單位,依法監督,要求其限期改正。”

在這次修訂中,增加了婦女產假制度。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升、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對此,夏銀蘭表示,這壹條在以前的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增加這樣壹部法律也將更好地保護女性就業權益。

關註婚姻和家庭權益

男人不能再做“切割的店主”

記者註意到,此外,此次修改在完善文化教育權、完善財產權、完善婚姻家庭權、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相應的修改。

在完善婚姻家庭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鼓勵婚前體檢,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咨詢服務。同時規定,婦女有權要求將其姓名記載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此外,還規定了離婚訴訟期間的財產查詢制度。

65438 10月30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大學教授李銘順告訴記者,對於夫妻財產、婦女在家庭勞動中的勞動價值等問題,民法典也有相應的規定,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這次大修,是法律為保護婦女權益而做出的進壹步規定和細化。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 * *共同財產的定義,界定了* * *共同財產的範圍,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 * *財產中女性部分更容易受到侵害,離婚時女性的權益更難保護。”李銘順說,民法典相對於婚姻法的規定有所進步,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這次大修,就是要進壹步完善和細化民法典的精神,將相關法律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有四個方面的進步:

第壹,明確婦女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不論雙方收入情況如何,都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男女平等精神在民法典中的進壹步體現和深化。第二,女方有權要求記載夫妻共有的不動產和可以共同登記的動產的名稱。現實中有很多只記錄男方名字的情況,這個法律也是保護女方權益的。第三,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向人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四,實際上是對第三條的保障。離婚訴訟中,夫妻壹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的財產狀況,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自行收集的,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這也是對女性的壹種保護。

大修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夫妻雙方應當承擔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女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義務較多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賠償。補償方式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李銘順告訴記者,第68條規定,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這也意味著,男性在家裏不能再做“店主”,而在法律上需要和女性壹起承擔家庭義務。

李銘順說,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擔更多撫養孩子、照顧父母和承擔家務的責任。這部法律明確規定“女方對男方負有較多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工作等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男方要求補償”。“與普通的社會勞動相比,這種對家庭的關愛不僅需要體力和腦力,還需要情感。這種社會價值不容忽視。”

專註於防止性騷擾

律師:為司法判決界定性騷擾事實提供法律依據。

據了解,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大修,在禁止對婦女性騷擾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預防和處理性騷擾、性侵害的體制機制。

杭州市律師協會理事、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黃新發十分關註《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他曾經總結了82份與職場性騷擾相關的裁判文書。

通過對案例的分析,黃新發發現,他所研究的從2010至今的性騷擾案例數量呈波動上升趨勢,這不僅與職場性騷擾事件頻發有關,也與女性員工維權意願更強有關。但他也表示,通過對案例的分析,這些案件還存在諸多難點,比如性騷擾的界定標準難以統壹、事實認定難、受害者獲得賠償難等。

黃新發告訴記者,《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明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形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進行性騷擾。”這有助於在司法判決中界定性騷擾事實,也為企業相關制度的完善提供參考。

黃新發認為,此前的二審草案增加了用人單位未盡到預防工作場所性騷擾義務可能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行政處罰和公益訴訟。“這次明確,如果相關單位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是預防女性職場性騷擾的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