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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怎麽處理?
壹、離婚後子女探視權如何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礦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本文詳細介紹了探望權的行使及其實施。

二。關於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又稱會見交流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所享有的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短期探視、接觸、會見、交流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1.探視權是壹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於身份所享有的壹切權利和義務。探望權屬於親權的範疇,基於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壹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利。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愛與呵護,來源於血緣關系和人情倫理。由此,父母關愛、探視自己孩子的心理需求從倫理層面上升到了法律層面。國家權力的調整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探望權。

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恢復,也明確了直接被撫養人的救助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只要確定了直接監護權,探視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依法享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則不得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壹項受限制的權利。探視權的基礎和初衷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的。探望權源於親權,但又必然不同於親權。所以探視權不能像親權壹樣隨時隨地行使。

在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條件下,探視權人與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

確定適合孩子鍛煉的時間和地點。同時,法律還規定,當探視權的行使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視權的行使。

4.探視權是探視權人的壹項簡單權利。探望權是單向的,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才能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當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權。

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只是探視權的客體,而不是探視權的權利義務相對人,無法通過訴訟要求探視權人探視。當然,法律絕對允許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父母壹方的父母探視他,或者直接撫養該子女的以色列父母要求另壹方行使探視權,但沒有規定強制保護他的權利。

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非直接撫養的子女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而不能保障其情感和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三、探視權的實踐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對孩子有單方面的壟斷權。有些當事人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往往會不自覺地形成誰撫養孩子誰就有權為孩子決定壹切的錯誤觀念。不允許對方探視、幹涉,同時對對方提出的正確建議置之不理,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2.探視權的判決是法官面臨的壹個難題。壹方面,如果在判決中簡單確定壹方有探視權,實踐中當事人對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有分歧,比如三兩天壹次還是壹周壹次?

是要帶回去住還是去對方家看看,或者去孩子學校看看?容易發生糾紛,不利於請求人探視權的實現。如果規定過於詳細,也很難執行,因為現實生活中隨時出現的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導致判決無法準確執行。

3.“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壹大難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經常受到阻撓或虐待。我們在實踐中遇到過這樣兩種情況。

比如雙方離婚子女被判由女方直接撫養。當男人行使探視權時,女人拒絕讓他進屋。她只是把家裏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那個男人站在窗邊看孩子。男方受不了這種探視方式,提起了訴訟。

再比如,離婚時雙方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兒子壹年,再轉給男方。但兩人經常因為訪問發生爭執。這位女士有時在樓下拜訪時會喊“兒子,媽媽來看妳了”。

搞得鄰居“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探望子女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但這壹規定過於抽象,實踐中如何“執行”無法可依。

4.根據法律規定,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壹起的父親或母親。

在實踐中,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壹起的不僅僅是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壹起的祖父母,甚至還有子女的其他親屬,如阿姨、叔叔、伯伯等。如果此時不讓他們探視,壹方面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另壹方面也有違正常常理。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行使探視權時,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母的探視,這壹點在法院調解或判決時往往被忽視或不可預見。被阻止探視的家長無奈,只能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執行。”

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強制執行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救助責任的相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孩子。因為探視權糾紛案件涉及個人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因此,適用《解釋(壹)》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拒絕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裁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對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子女人身和探視行為不能強制執行。"

另外,子女已滿10周歲,對是否探視有獨立思考和認知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其意見。如果孩子不同意,他們不應該行使探視權。

擴展數據:

域外權力

國外大多對離婚後父母對非直接撫養子女的探視權有明確規定。例如,德國對探視權有這樣的規定:

(1)不享有個人照顧權的家長有權與子女進行個人接觸。不享有個人照顧權的父母壹方和個人照顧權的權利人不應做出任何會損害子女與另壹方關系或使教育困難的事情。

(2)家庭法院可以判斷交流權的範圍,並就其行使作出對第三方也有效的詳細規定;在法院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是個人護理權權利持有人的父母應在溝通期間行使本法第1632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

(3)不享有個人照料權利的父母壹方,可要求個人照料權利持有人告知子女的個人情況,以符合子女的合法利益為限。"

根據美國法律關於探視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父母有合理探視權,除非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探視會給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思想和情感健康帶來傷害。”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和部分地區的立法都明確具體地規定,離婚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母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有的還規定了祖父母等近親屬有探視權,有的甚至進壹步規定了本方有參與子女教育的義務,有為子女維權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有詢問子女個人情況的權利。有些國家明確規定了探視權行使的限制。

如果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不得阻撓另壹方行使與子女交往的權利,另壹方不得濫用探望子女的權利損害子女的利益,否則將被法院依法剝奪這壹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探視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