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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內容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內容

導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妳知道具體內容是什麽嗎?跟我壹起去看看吧。

三個目標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由此確立了安全(生產)在保護生命安全中的意義、確保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生產力功能。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系統。該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社會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對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內容。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該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4.員工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5.證券中介服務體系。該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和咨詢服務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形式、安全生產的機關、依據、程序和法律責任。

7、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以及事故信息的發布。

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的四種方式:壹是工會民主;二是輿論監督;第三是對公眾舉報的監督;第四是社區舉報監督。

四個責任對象

《安全生產法》對我國現有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進行了界定,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府責任主體,即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方;員工的責任方;中介機構的責任方。

十三種刑罰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察人員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有對中介機構的罰款,對第三方損失的連帶賠償,以及撤銷代理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相關許可證、連帶賠償;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禁止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級、撤職、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根據相關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批評教育並給予處分是有處罰措施的。不管是誰,都會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員工的八項權利和四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員工的八項權利:

(壹)知情權,即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權利;(二)建議權,即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4)拒絕權,即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

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

(七)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員工的四項義務:

(1)遵守規則、服從管理的義務;

②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培訓和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及時報告事故的義務。

企業領導的六大責任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投入;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