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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高地盤需要辦理手續嗎?
高嶺土是壹種礦物,開采需要壹定的程序。

高嶺土是壹種非金屬礦物,是壹種以高嶺石粘土礦物為主的粘土和粘土巖。因其潔白細膩,又被稱為白雲土。以江西景德鎮高嶺村命名。

其純高嶺土潔白細膩,柔軟有土味,具有良好的可塑性和耐火性等理化性能。其礦物組成主要由高嶺石、埃洛石、水雲母、伊利石、蒙脫石、應時、長石等礦物組成。高嶺土用途廣泛,主要用於造紙、陶瓷和耐火材料,其次是塗料、橡膠填料、搪瓷釉和白水泥原料,還有少量用於塑料、油漆、顏料、砂輪、鉛筆、日用化妝品、肥皂、農藥、醫藥、紡織、石油、化工、建材、國防等工業部門。

根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采礦權審批和領取采礦許可證分為以下兩個程序。

第壹,劃定礦區。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礦區是指經登記機關依法劃定的可用於開采礦產資源的立體空間區域、井巷工程建設分布範圍或者露天剝離範圍。礦區是采礦權人從事采礦活動並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的空間區域。因此,劃定礦區範圍是申請人從事礦山建設壹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礦區範圍的劃定是礦業權審批程序的第壹個環節,必須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劃定。具體工作分為以下三個序列。

(1)采礦權申請人已申請劃定礦區範圍。根據《采礦登記辦法》規定的發證機關和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采礦權的授權,申請人將劃定礦區範圍的申請材料提交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在申請中應註明:1。經營礦山的必要性;2.地質勘探工作概況及獲取地質資料的途徑;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並附申請礦區範圍(以國家直角坐標劃定);4.礦山建設投資渠道的規劃安排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劃定礦區範圍。采礦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人地質報告的可靠性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采礦的決定。同意開采的,應當在劃定礦區範圍的同時批準開采的礦產,並確定保留礦區的期限。

此外,采礦登記機關還將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提出具體意見和要求,包括對礦山建設規模、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綜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預留礦區。劃定礦區範圍是指采礦登記機關同意申請人可以在該區域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的前期工作。因此,各級采礦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該地區新的采礦權申請。根據礦山建設前期工作所需時間,礦區儲備年限規定為:大型礦山不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超過1年。

礦區範圍確定後,申請人應當積極從事下列礦山建設的前期工作,為下壹步采礦許可證的取得做好必要的準備:

(1)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國有礦山企業或國家開發銀行融資項目和可能影響我國產業布局的大型外商投資礦山企業,應按礦山建設項目投資限額向相應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批準;不需要申請核準的民間投資項目,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直接在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可以單獨編寫或者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壹並編寫。無論是什麽形式的寫作,其內容都應該詳細;其工作程度不應低於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規定的深度,其中應包括環境影響評估。

(三)設立煤礦企業的,還應當到煤炭主管部門辦理企業設立審批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19條規定:“開辦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審批。”因此,煤礦企業在取得采礦許可證之前,應先取得煤炭管理部門對企業設立的批準。

(四)申請國家出資勘查礦產地礦業權的,申請人應當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由特定評估機構對礦業權價格進行評估。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每半年向采礦登記機關通報礦山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保留礦區期滿前,登記機關應當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許可證的,視為自行放棄,采礦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礦區範圍內其他采礦權的申請。

第二,取得采礦許可證

(1)采礦許可證申請。獲得采礦許可證是申請采礦權的第二步。采礦許可證是擁有采礦權的唯壹合法文件。因此,采礦權申請人只有擁有真正的采礦許可證,才意味著他成為合法的采礦權人,並在法律上獲得相應的權利。

(二)領取采礦許可證應提交的資料。采礦權申請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法定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②礦區圖。(三)采礦權申請人資格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五)申請國家出資勘查礦產地礦業權的,應當提交礦業權評估相關資料。6.開辦煤礦企業,還應當出具煤炭主管部門關於開辦煤礦企業的批準意見。⑦環境影響報告及環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八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⑶受理采礦申請。采礦登記機關在收到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采礦登記申請材料時,應首先了解采礦權是否已經設立以及礦區範圍內的相關情況。這是保證礦區排他性的重要措施。

采礦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後4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辦理采礦登記的決定。申請人同意登記的,應當在通知采礦權申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相關手續並頒發采礦許可證;如不同意註冊的理由,將退回註冊申請材料。“受理采礦登記”的日期自收到符合采礦登記要求的完整資料之日起計算。

審批條件:符合國務院241號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報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材料齊全,申請材料的準備符合規範要求;申報礦區範圍根據批準的礦區範圍確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合理;申請人具有開辦礦山的資格;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礦山安全生產措施已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